首页 -> 2007年第6期
桃 花
作者:张 者
其实,雄杰公司的上市和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经历的一样,经过一系列的所谓运作、包装,“业绩”有了,手续齐备了,IPO成功了,只是雄杰公司的一切手续都是虚假的。该案经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刑事侦查完毕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从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得知,除第一被告雄杰公司外,还有7位自然人同案被诉。中介机构一个是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一个是师弟林小牧律师。林小牧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在被起诉的人员名单中,让师兄牵挂的刘曦曦不在起诉之列,这让师兄长长松了口气,关键人物雄杰公司总裁黄少杰外逃出国,公安机关已发出了国际通缉令。
作为一般投资者,最在意的是上市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雄杰公司在成立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恰恰出现了业绩造假这一问题。
黄总为了谋求公司上市可谓是费尽心血,中途也是一波三折。黄总最早的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性质,那时的中外合资企业吃香,黄总加入了一个太平洋小国的国籍,也就是买了个护照,然后回国成立了一个中外合资公司,主营进口贸易,也就是倒腾彩电。由于国家对中外合资企业有税收等优惠政策,黄总的公司在短短的几年里就发了大财。随着国内彩电业的不断发展,国产品牌逐渐代替了洋品牌,黄总的彩电进出口贸易越来越不好做了。就在这时,国企改革拉开序幕,一个重要的手段,一个流行的说法叫国企改制“包装上市”,后被讽刺为“化妆上市”、“伪装上市”。那时的中国资本市场,发行股票还是审批制,谁有指标,谁就有了入门证,各个部委都有上市指标,指标都分配给了国有企业,目的是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
黄总看到国有企业又吃香了,无论民营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你无论怎么倒腾也不如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只要上市发行股票了也就发财了,根本不需要搞什么经营。由于黄总的公司不具备参与国企改制上市资格,不能直接上市,也不能直接与国有企业合资成立股份公司包装上市。黄总为了谋求上市,以盘活国有企业为名,在自己家乡兼并了一家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在企业的国有性质不变情况下,黄总愿意注入资金,为国企脱困贡献自己的力量,也为家乡的发展作贡献。黄总的这些做法当然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欢迎和大力支持,在接手那家叫红光厂的时候,当地媒体把黄总当成支持国企改革的先进人物来报道。其实黄总也就是想借一个国有企业的壳为将来包装上市做准备,黄总接手红光厂后什么也没干,只把红光厂改了个名字,叫红光有限责任公司。
这时,黄总从电视上看到本省从中央要来一个大项目,该项目落户到了本省的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该项目还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重视,许多领导人都到企业视察。但是,在当时国有资本战略调整的大趋势下,项目从中央财政获得资金已不可能。为支持该项目,省里把上市指标配给该企业。但是,按当时发股规定,需要提供企业过去三年的盈利业绩,而该企业只有“项目”和上市“指标”,却拿不出盈利业绩,为此,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决定寻找能够提供三年业绩的外部资产。
这时,黄总出现了,双方完全是一拍即合。两家所谓的国有企业合资成立了雄杰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个雄杰公司中黄总占了49%的股份,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
这样,黄总算是找到了一棵大树,有了大树好乘凉呀。双方组团互相考察后,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以募集成立方式,成立雄杰公司发行股票。如果政策不变,如果黄总的入围资产属实,业绩真实,今天的雄杰公司也许是很受追捧的股票。就在一切手续办得差不多时,证监会通知不再受理“募集成立”的预选材料,改为只接受发起成立公司发行股票预选材料,并提出国企改制后,必须运行一年才能包装上市。这样,在黄总的主持下的雄杰公司上市眼看就要流产了,如果上不了市黄总就要血本无归,因为黄总的确已经花了不少钱了。为了满足“国企改制后必须运行一年”才能包装上市的要求,黄总便倒推公司的注册时间,重新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
即使发行股票的方式改为国企改制以发起成立运行一年后上市,哪怕成立时间上有点出入,只要出资真实,业绩真实,仅仅是成立时间上有点出入,也许能够掩人耳目,蒙混过去。但是,由于黄总的人围资产本身业绩不实,入围后又抽逃资产,最终造成欺诈上市。
当时黄总兼并的红光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可是红光公司还是提供了所需要的审计、评估、法律各方面的材料,这些材料大部分是不真实的。当地政府大力支持红光公司,或者说大力支持占了49%股份的黄总包装雄杰公司上市,为红光公司土地使用权更名、资产划转等大开绿灯,当地税务部门还为红光公司补办了几千万元的完税凭证,而所有的法律手续都是倒签的。
雄杰公司为了上市前后召开了五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公诉人称这是五次共谋造假的协调会,因为当时讨论的许多内容后来形成了造假事实。师弟林小牧曾参加了后来三次的协调会,因为黄总在中途撤换了不太配合的某律师事务所,从而使师弟林小牧和他的律师事务所加入。
红光公司的财务资料有一套假的和一套真的,真实的财务资料与假的混合在一起,只有公司财务才能将真账和假账分开。黄总将红光公司所谓90%的股权入围雄杰公司,并为这些资产推算出前三年相应的利润。按公诉人宣读的公安机关刑侦阶段获取的证据,财务造假主要包括:第一年红光公司向全国四十六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近四千份,虚增销售收入三十亿元,虚增主营业务利润三亿多元。第二年红光公司向自己的销售公司虚开发票两干多份,虚增销售收入二十亿元,虚增主营业务利润三亿元,这叫自产部分的收入。第三年虚开发票三千多份,虚增销售收入二十五亿元,虚增主营业务利润三亿元。为使账目平衡,在虚增销售收入后,黄总又虚构了十家公司,并使用假发票以购进原材料为名,为红光虚开发票两千份,金额二十亿多元。为掩盖销售公司虚开发票、虚增销售收入的事实,红光公司采取涂改承兑汇票进行二次复印,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等手段虚构了销售结算资金,共计涂改复印三百份承兑汇票,金额为二十亿元,用于制作假账。由此,红光公司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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