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桃 花
作者:张 者
我们谁也没想到,师兄后来在股市上大赚了一把,在不到五个月的时间里,师兄在股市上获利50%左右。也就是说师兄当时十万元学费变成了十五万元。师兄是当着方正先生公开宣布这个消息的,我们当时正在讨论方正先生的那笔讲座费怎么处理的问题,因为方正先生后来又给黄总的员工搞了多次讲座,每次刘曦曦都给两个信封,一个是方正先生的,有两万;一个是给陪同弟子的,是两千。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方正先生总共讲座12次,第一次是一万元,后来11次都是两万元,讲座费达到了二十三万元。我们陪同的弟子除第一次没有外,后来每次都有两干元的陪同费,也垒到了两万两千元。因为我们是轮流陪同方正先生去讲座的,所以我们都得到过刘曦曦的信封。也就是说我们平均每人拿的陪同费有五千多元了。
我们垒着存折找到方正先生,方正先生一看吃了一惊,总计二十五万两千元。方正先生问怎么这么多,二十多万了,还有零头?我们说大家把每次给的陪同费也存在一起了。方正先生望望我们笑笑,问,你们怎么不花?我们呵呵笑,说你都不花,我们也就不好意思花。方正先生问,这笔钱怎么处理?师兄说,我有一个建议。方正先生问,姚从新同学有什么好建议?师兄说,这笔钱交给我投资股票,一年后我保证能获得50%的利润。师弟瞪了师兄一眼,说,你就吹吧,你要是亏了怎么办?9币兄说,亏了算我的,盈利了算大家的。方正先生问,你这种自信有什么根据。师兄笑眯眯地当场打开了电脑,师兄输入了自己的股东代码,输入密码,登录后打开了自己的历史成交清单。师兄指着电脑上的表格说,我是在2003年11月21日人市的,人市时的上证指数是1355.17点。今天是2004年4月7日,上证指数是1773.23点,也就是说在我入市后的不到五个月的时间里,上证指数涨了418.06点,我所买的股票涨了50%。师兄指着那个表格说,看吧,我入市时是十万块钱,现在是十五万多。我们几个都围着电脑看,在事实面前不得不由衷地赞叹师兄的能耐。
方正先生笑着问,你当时是根据什么入市的?师兄回答,你还记得你做的那个讲座吗?方正先生摇摇头,说我搞的讲座太多,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个讲座?师兄说,就是那个叫《做多中国》的讲座。方正先生点了点头。师兄说,当时先生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分析和判断简直是太英明了,在先生的那个讲座不久我就入市了。
我和师弟交换了一下眼色,感叹师兄这马屁拍的真是时候。果然,方正先生高兴了,环视了一下大家说,我看姚从新同学的建议可以考虑呀!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操作对一个研究证券法的同学来说是一件非常好的事,能不能赚钱倒是其次,关键是在直接的操作中能感受到我国证券市场跳动的脉搏,这无论是对证券市场的研究还是对证券立法的研究都是必要的。
方正先生这样一说我们还能说什么呢,既能赚钱又能搞学术真可谓是一箭双雕呀!不过,二师弟却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二师弟说,雄杰(集团)公司的这笔讲课费让人不踏实。方正先生十分警觉地望望二师弟问,梁冰同学你说说咱们这笔讲课费拿着怎么不踏实?二师弟说,由于数额太大,我们大家都有些担忧,本来我们把陪同费都花了,后来我们还是决定把陪同费也存了起来,不敢花了,我们感觉不对头了,黄总这样干有点过了。他再重视员工的素质也不会这样不惜成本呀!他到底想干什么?方正先生说,我也搞不清楚他们想干什么,既然拿着不踏实,那就把钱给人家送回去吧。我们一听一百个不愿意,一万个不愿意。我们说凭什么送回去,这是你辛辛苦苦讲座赚回来的。方正先生说,你们不是觉得这钱拿着不踏实嘛。我们说,拿着不踏实,为什么不想办法让这些钱垒着踏实起来。
“哦,你们有什么办法?”方正先生有些神秘地望着我们笑,就好像一切都胸有成竹,就看你们当弟子的会不会办事。我们对方正先生说,你别管了,一切有我们呢!方正先生说,这些事我本来就不该管,我哪有这个时间。方正先生有些严肃地说,你们口口声声说要保护导师,保护的是什么?有一个重要的项目就是保护导9币的时间,为导师分忧解难,不要让乱七八糟的事打扰我。方正先生这话已经说得很重了,这是在批评我们。
回到宿舍我们几个商量了一下,决定起草三份文件,大家分工在电脑上一阵狂敲,不一会三份文件就打了出来。一份是方正先生的“授权书”;一份是方正先生和雄杰(集团)公司的“合同书”;还有一份是给雄杰(集团)公司的“收款条”。授权书需要请方正先生签个字,其他的事他就不用管了,一切由我们签字代理。万一有什么事由我们顶着,我们是方正先生的防火墙。保卫导师要舍己为师,就是要敢挑责任。
我们把三份文件打出来后,让方正先生在“授权书”上签字,我们很担心方正先生不签这个字,没想到方正先生连看都没看就签上了自己的大名。从这件事上可见方正先生有多么信任我们。方正先生是法学教授,他也知道授权书的分量,这就意味着我们可以全权代表他去处理他和黄总之间的事,特别是经济往来。
有了方正先生的授权书,就等于有了尚方宝剑。我们让师弟带着三份文件去找了刘曦曦。刘曦曦看了三份文件说,这些东西我要给黄总看看。师弟说可以,如果一些合同条款你们觉得不合适,还可以修改。其实所谓可以协商的条款只有第五条。合同的第五条是:
甲方(雄杰[集团]公司)可以不定期地邀请乙方(方正先生)为其员工讲座,以提高员工的素质。每次讲座后甲方将支付乙方人民币两万元(税后),支付乙方陪同人员人民币两千元(税后),为乙方的报酬。
“税后”两个字在这里是关键。
要想使方正先生的这笔讲座费合法化,双方首先要补签一份合同。双方执行合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笔收入还要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就构成偷税、漏税。方正先生的这笔收入应该是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去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方正先生的讲座收入和我们的所谓的陪同费合在一起算共计二十五万二千元;扣除20%的费用五万零四百元,还有二十万一千零六百元;这二十万一千零六百元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四万零三百二十元;方正先生这笔收入如果交了个人所得税,剩下只有二十一万一干零六百八十元。关键是交了这笔个人所得税也不能说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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