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6期

短长书

作者:胡晴舫等




  然而,把国有资产流失的板子全打在国企高管的屁股上,却是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就我们调查所得到的情况来看,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是资产打折,而不是空手套白狼。在某些城市,企业可以以低于账面价值60%的价格出售。资产打折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想以资产换取就业。从中央到地方,就业是一切问题之根本,因为它关系到社会稳定这个敏感问题。谁都知道,隐蔽失业在国企中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我曾在西安一家大型国企的企管办工作过两年。在我去之前,这个办公室只有两人;我去之后,人数直线上升,到两年之后我离开时,已经达到七人。刚到这家工厂时,我还在装配车间里实习过半年。我们班组按编制总共有十二个人,可平时能有一半人上班就不错了,生产却从来没有耽误过。改制本是国企瘦身的好机会,但地方政府总是设法要求企业多留人;哪怕下岗,也要以内退为主。这样一来,企业高管就拥有了很强的谈判能力。尽管各地都有明文规定的资产打折标准,但每个企业都会以情况特殊为由要求更高的折扣。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地方政府往往屈服于企业管理者的要求。改制过程中内部人控制严重也与此有关。内部人比外部投资者拥有更多关于企业资产和人员的信息,因此更可能答应多雇用工人,地方政府选择内部人就是理性的选择了。
  说到底,资产打折和地方政府是否愿意负担起提供再就业机会的责任有极大的关系。可以想像,改制的最佳办法是先将人员和资产剥离,将资产以招标的形式公开出售,然后要求买者必须雇用一定比例的职工,剩下的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再就业。这样做的好处有二:其一,它可以最大程度地发现资产的价值。目前以会计价值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显然是不科学的,账面价值高的企业可能没有任何前途(如那些开工即亏损的企业),而账面价值为负数的企业未必就不能卖一个好价钱,因为它们可能有较好的发展空间。公开招标出售可以发现那些识货的买主,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政府,这都是好事;其二,公开出售割断了资产和人员安置之间扯不清、理还乱的关系,为企业今后的资产重组扫清了道路。然而,在我们所调查的十二个城市中,只有重庆的南岸区计划照以上办法做,其他地方统统将人员安置和资产打折捆绑在一起。这是政府不愿意负担责任的结果。就多数地方政府而言,改制是甩掉国企这个沉重包袱的好机会。一位经贸委主任曾对我直言不讳地说:“改制就是要让工人别到政府大楼前‘上班’。”“上班”是对工人到政府门前静坐的戏称。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倾向已经危及政府的威望。其实,何止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又好多少?现在的情形是,中央财政好于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好于市级财政,依此类推,区、县、乡镇最惨,只好向企业和农民伸手,有些地方的税已经收到二○○七年了!中央现在控制着一百八十七家特大型企业,赢利占所有国有企业的三分之二;各省、市纷纷效尤,赢利企业保留,亏损企业下放。某市一个区原来没有几家国有企业,市里一下子下放三十二家,都是亏损的待改制企业。要全部改完这些企业,需要一点二亿元;对于一个区而言,这是天文数字。
  最后,我想说的是,公共知识分子要做社会的大脑,而不是大众的喉舌。中国的现实是,大众所接受的关于公平的教育和他们在现实中的遭遇完全是矛盾的。我们从小所接受的教育是,我们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我们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的要求就应该是国家的行动。但是,现实却是,我们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这个日益分化的社会里,我们的要求也不一定转化为国家的行动。理想与现实的反差造成人们的挫折感和对社会的愤怒。公共知识分子的责任是引导民众缓解挫折感,督促政府改进制度建设和再分配机制,而不是点燃民众的愤怒之火。民粹主义可以图得一时的痛快,但对国家和民族都是一剂慢性毒药。
  
  那一代法学人
  
  吴玉章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后期,在理论法学领域内,活跃着一批法学理论工作者,他们的知识储备、理论追求和活动,在将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当代法理学的追求和局限。如今,在这批学人中间,有的改行,有的逝世,而多数则接近或超过了“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年龄。看着他们渐行渐远的背影,我们不能不说,我国法理学研究的一个时代已经结束了。
  那一代法学人的理论活动与他们积极参与的学术或半学术的争论是分不开的。当时,动辄数十位法学人就可以展开认真而专注的争论。甚至可以说,学术争论构成将近二十年里法理学自然的“生存形式”(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以下凡引用此书,只列举页码)。虽然对于每一位积极参加争论的学人而言,他们的发言或论文都是精心思考的产物,但是,从学科发展历史的角度看,它们还没有经过加工,还处于某种“自然状态”,还需要加以思考。不过,初看起来,争论有这样几个特点。
  这一代学人的特点:他们大都出生在上个世纪的二十年代末到三十年代初,又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成长起来的学人,其中,有的一帆风顺,有的坎坷不平,甚至留下了“抹不掉的心灵创伤”。其次,先后积极参与争论的学人多数都是没有国外留学背景的,而那些曾经留学国外的,则似乎并不那么热衷于这些争论。他们或者撰写自己感兴趣的题目,或者介绍国外法学理论的内容和背景。也就是说,在积极参加争论的学人中间,多数人外语不行,对于汉译名著之外的其他语种的当代学术论著都不知道。这十分可惜!再次,积极参加争论的法学人知识背景不一。有的具有自然科学知识背景,有的具有哲学、政治经济学背景,有的具有新闻学背景等等。不过,他们当中的多数还是法学背景。也许,在那个时代,法学是一个比较容易进入的领域吧。
  讨论问题的特点:在争论中,如下命题都得到过比较深入而广泛地讨论。例如,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法律的继承性、人治与法治的优劣、人权问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体系问题、权利本位问题和民主与法制问题等。就上述争论而言,虽然争论的题目很多,但是争论的实质只有一个,那就是坚持还是反对苏联式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概念。在当时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法学理论工作者也开始了自己的思想解放过程。学人们怀疑过去苏联传来的一系列不容怀疑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论述,并根据自己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言论的认识而主张重新理解。
  他们讨论问题的方式。就方法而言,争论的双方或多方都以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作为争论中克敌制胜的法宝。例如,甲引用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的言论为根据而主张坚持法律的阶级性,乙就引用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言论而主张法律的社会性,丙就引用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而主张自己的意见。而这种方法在当时是学人立论的普遍做法。例如,在哲学界也有类似的情况。胡乔木同志就说过,“如朱光潜认为马克思有时是把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分开来讲的,哲学研究所的汝信引经据典加以反驳。双方都可以从原著中找到根据”(222页)。从争论方法的一致,我们能够体会上一代的法学人生活于其中的知识环境。那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他们能够找到的几乎是惟一的阅读资料,而认真阅读这些著作,在其中寻找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论点论据也就是他们的主要工作。当然,这并不是说,上一代学人就没有阅读西方启蒙时代思想家著作的。但是,对调查统计资料的重视,对当代西方法学著作的引证,那是从后一代学人才开始的。其次,就争论的策略而言,双方分别以争论的政治性和学术性为自己的主要策略。如果一方强调学术争论的政治性,另一方就坚持说争论属于学术争论,学术争论应该注意“文风问题”,应该把学术问题“放在百家争鸣的范围内去解决,不要轻下政治结论,乱扣政治帽子”(357页)。复次,争论中所使用的术语都是“大概念”。例如,有人认为,法律具有两种规范,一种是阶级性的压迫规范,另一种是社会性的生活规范。对于这些“大概念”的讨论一直就流于表面,很难深入下去。最后,就争论的态度而言,争论的双方都难免“意气用事”。你批评我属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我就称你为“五个主义”的俘虏等等。在争论中,除了法律这个术语之外,多次出现的是下列词汇:扣帽子和打棍子、马克思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学术与政治、左与右等。在这个大致的词汇“体系”中,马克思主义具有权威性,是各种词汇“合法性”的最终标准,而“资产阶级自由化”则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不共戴天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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