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普通人多蚊季节都会使用的蚊香,是如何带走了13名幼儿的宝贵生命?
2001年,坐标江西南昌,发生了一场令社会为之震惊的悲剧。南昌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在成立两年后,因为这场悲剧关停了。
那是一个夏日的晚上,十分炎热,蚊虫也很多。全托的小六班寝室里,17名年龄在三到四岁的幼儿,在杨慧珍老师的带领下,都洗漱好上床睡觉了。
杨老师在哄睡过程中发现这天的蚊子很多,好多小朋友睡觉时都在抓耳挠腮,很明显是受到蚊子的影响。
为了保证孩子们的睡眠质量,杨老师拿了三盘蚊香点燃了,放在了小床之间的空地上。
看到点燃蚊香后小朋友们都睡得很好,杨老师就和保育员交代以后,上楼睡觉去了。
保育员虽然被杨老师告知了寝室里面有蚊香,要注意一下孩子们的安全。然而因为还需要给孩子整理毛巾和其他物品,保育员并没有全程陪同孩子们,而是有长达45分钟的时间离开了寝室。
也就是这45分钟内,因为16床的小朋友踹被子,导致被子掉在地上后被蚊香引燃,火势开始蔓延直至不可控制。
当老师们发现大火时,已经为时已晚了,大火肆虐的燃烧,老师们拼力抢救,却只救出了三个小朋友。
加上之前有一位小朋友因为上厕所离开了寝室,剩下的13位小朋友均在大火中丧生。
【以案释法】
读完上面的案例,相信大家的内心都十分难过,13个那么小的孩子因为三盘蚊香失去了小小的生命。
我们在难过之余也能够看到这起案件中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1、杨老师使用蚊香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当?
2、本案中的杨老师和保育员构成何种犯罪?
3、家长们为孩子选择全托,那么基于全托,幼儿园负有哪些职责呢?
一、本案中,一些人认为杨老师点燃蚊香的行为,是最终导致13名幼儿因蚊香起火而死亡的起点,没有点燃的蚊香,那么也不会有后续的严重结果。因此,杨老师点燃蚊香的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
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因为杨老师点燃蚊香的初衷是为了能够防蚊,让孩子们能够安心的睡觉不受蚊子的叮咬,其初心明显是善良的。
在炎炎夏季,蚊虫肆虐,使用蚊香来驱蚊避虫,是一般人都会有的想法。因此我们不能以此来苛责杨老师明知点燃蚊香存在风险隐患,而应当去选择其他的方式进行驱蚊,这对于杨老师来讲,显然是有一些强人所难的。
故,对于杨老师点燃蚊香的行为,虽与最终引发的大火结果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属于刑法上所讲的直接因果关系,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问题。
二、虽然杨老师点燃蚊香的行为没有问题,但是在蚊香点燃以后,出于杨老师的工作职责,她是应当确保点燃的蚊香不能威胁到孩子们的人身安全的。
对于可能造成发生大火的严重危害结果,杨老师也是应当预见的。
出于一名幼儿教师的安全意识,杨老师对于蚊香点燃情况下孩子们的人身安全负有监管职责,而杨老师将孩子们托付给了保育员后,就自行上楼睡觉再未过问,属于典型的过失行为。
而正是因为杨老师这样的过失行为,加上保育员长达45分钟离开寝室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了最终孩子们因大火而死亡的后果,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失火罪。
本案中,杨老师和保育员因自身过失行为导致了13名幼儿因大火而失去生命,符合失火罪的立案标准。
三、所谓全托,就是幼儿全天都在幼儿园里,由老师们照看。基于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全托合同关系,幼儿园就担负起了对于幼儿的教育和保护义务。
这样的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对幼儿的教育、日常起居的照料、人身安全的保护、幼儿人格尊严的关爱、制止侵害幼儿健康成长的行为等等,而这其中的重要之重无疑就是对于幼儿人身安全的保护。
因为“蚊香事件”,13名幼儿在睡梦中逝去,人身安全受到了毁灭性的伤害,基于幼儿父母与幼儿园之间的全托合同关系,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幼儿园主张赔偿。
三盘小小的蚊香,夺走了13名幼儿的生命,令人痛惜不已。
这是血与泪的教训,在时刻警示着幼儿教育从业者要严格关注幼儿人身安全保护,绝不能掉以轻心。
用火安全既是社会责任,更是行业责任,安全重于泰山,责任不可推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