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规范与创新

作者:徐显明 李 龙 公丕祥 李 静

完备、精细、专业,法学已经成为一门学科极其庞大、学科突出、成果丰硕的一门社会科学。这就决定了一个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是不能胜任法官职业的。其次,还需掌握广泛的非法律知识,因为法律作为社会的调节器,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
  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学科交叉,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还要靠其他相关的知识。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条件下,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还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因此,我们要清醒地把握法官职业的需求。另外,法官职业要求法官能够理性地透视社会现象,不为情绪所左右,能够保持一种公正平和的心态,具有开阔的视野,多向式的思维。这就要求法官具有宽厚的人生素养,而广阔的人生素养就是在广泛的学习和实践中逐渐取得和融会贯通的。因此。要区分法律职业教育和非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这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要研究的一个问题。
  (4)从法官职业的专业性来看。法官职业的专业性指法官应当由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和能力的人来组成。这种能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①职业理念,这是指导法官司法活动的一种思维、观念、意识。②职业思维,这主要是指法官基于相应的基本理念和公正的追求,按照司法的要求,对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理性思考。法官职业思维是不分的,它具有内在的要求。③职业技能。法官所接受的是新型的社会方式,他所从事的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要有平衡,明辨是非,定纷止争的社会职责。特别是在当前中国转型社会条件下,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文书制作、文字表达的基本职业技能,还要有诉讼调解的能力。而且法官职业技能、职业思维、职业理念都具有相对专业性。这些就构成了法官特有的属性。这种职业素养的养成固然需要法官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不断地积累,同时也离不开专门的训练,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育的任务就相当繁重。
  (5)从法官职业的自律性来看。法官必须自觉保持公正、清廉、正直与道德,这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过程中,我们强调尊重法官职业定性,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但绝不能忽视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如果法官没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严格的自律意识,那么法官的职业技能可能会成为一种压迫的工具。所以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离不开制度的监督,同时依靠法官内在的自觉。这种内在的自觉的形成需要外部的教育和引导。法学教育不仅肩负着传承法律知识和技能,而且担负着塑造和培养法律人格的重任。在法官职业化背景中,法学教育应该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2 法官职业化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1995年《法官法》颁布实施,是通过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良性互动的开始。2001年6月《法官法》的修订,以及随后开始实施和执行的司法考试制度都推动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也推动了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的互动发展。首先,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准入初步接轨。其次,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相适应。第三,法学教育也更加注重法律授之以渔。第四,法院等法律职业部门也开始逐步参与到法学教育过程中。
  但是应该看到,法学教育正处于变革期,法官职业化也开始进入到起步阶段。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化的良性互动,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准入还没有完全接轨。第二,法学教育的多层次性难以适应法官职业层次性的要求。第三,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与法官职业素养的形成还存在着相互促进的作用。第四,法律职业部门参与法学教育的深度还不够。
  3 法官职业化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教育
  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法学教育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也更加重大。从各国发展实践来看,一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和发展方向要求保证法官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协调互动,是法学教育的重要资源。因此,在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法学教育不能畏惧进步,也不能够无所作为,而必须积极的应对挑战和抓住机遇。
  (1)要明确法律教育的定位。对于法学本科教育来讲,它是一种素质教育还是再教育,在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我的看法是:法学教育应该定位于素质教育,也就是法学本科教育要贯彻全面发展的方针,要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通识性的人才。但这并不是说法学教育中不该有法律职业教育。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一种全面教育,它包含了职业教育的主要能力,更包含了具备法律素养的人才。这一方面为今后进一步从事法学研究打下深厚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其从事法律职业进行知识积累。但同时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同样,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定位是研究型教育。这种定位也不排斥职业教育,法学研究型教育也应该体现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法学教育还应该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要厘清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在这方面,有很多学者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
  我们知道,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的必须途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职业人员的途径,二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法学教育在目标上应与司法考试进行必要的衔接,把司法考试的内容纳入教学的范畴,以便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这也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价标准。但同时也要注意到,法学教育并不仅仅是培养会考试的人员,更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单凭司法考试所无法检验的。法学教育的定位固然应当考虑司法考试的要求,但也不能急功近利,使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的思维方式。
  (2)要完善法学教育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化的衔接问题。当前,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下二个方面的机制:
  第一,法学教育的整合机制。统一法学教育是法官职业同步化的基础。应当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学教育进行必要的整合,进‘步确立全日制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对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逐步地加以限制,特别要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学教育评估机制。建立不符合法学教育的退出机制,做好法学教育资源的优化工作。
  第二,要尽力完善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准入的对接机制。新修改的《法官法》虽然提高了法官的生活条件,但是仍然没有解决非法律人进入司法机关从事法律职业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严格法官准入机制。但是也遇到了一个问题,不同地区情况不一样,比如西部地区,按照目前的机制,本来引进人才就很困难。所以要根据区域制定不同的教育政策。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法院与法律职业部门参与和引导法学教育的机制。有必要参照法律授予学位的模式,就法学教育来建立统一的模式,促进法律院校与法律职业部门的有机结合,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宏观指导。
  法学教育不是培养法律工匠的,而是培养具有法律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宽厚的人文素养、专业的法律思维、娴熟的法律技能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因此,法学教育不仅仅是一种专业教育,更是一种素质教育,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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