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规范与创新
作者:徐显明 李 龙 公丕祥 李 静
调查,有一些数字可以供大家参考。
2007年全国公务员招考13797人,其中,法科毕业生为2578人,而每年法科毕业生近12万人。除了中央国家机关招考的2578人,如果包括其他部门招考的,计算一下,大概有25000人。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部门人员不足。以广东为例,2007年广东省招法官1810人,一个省就缺法官1800多人,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计算的话,全国就有四、五万人。东部地区,也就是最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法院平均每个法官每月要办30个案子。在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法科生的分配也比较差。大概每年缺口25000人,我是按平均数算的。
更主要的是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是每一个乡有一个司法所。2007年我专门对湖北省进行了一次调查,按规定每一个司法所应该有3人的编制,实际的情况是只有1人。以全国每年12万人计算且不说律师、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单说进入到司法机关的法科毕业生,还不到3%,这个数字很骇人。出现这种情况,真切希望司法实践部门和有关领导给予关注。
第一,司法考试和本科生毕业不衔接的问题。司法考试是10月份考,学生6月份毕业,按照规定应届毕业生在毕业之前是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的。不参加司法考试,进不了司法机关。就是参加了司法考试,按规定两年之后才能进司法部门。这个问题我建议有关部门研究。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考试只能达到世界中等水平,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比起来,应该高于这个水平才对。举个例子,贵州一个基层法院,10年来才考出一个来。这个问题很严重。
第二,司法考试不严谨的问题。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就是到西部地区去。国家应该制定一个政策,大量的法科本科毕业生可以到西部去工作,为西部发展服务。因此我建议法科本科毕业生应该交由国务院政法委管理,建议教育部法学教指委、研究会提出方案解决这个问题。
2 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部门的矛盾
(1)弄清楚哪些是整个西方法治文明,哪些是西方专有的文明,这很重要。对于西方法治文明,我们要引进,要发扬。依法治国,来源于哪里?有人说来源于亚里士多德,我说是来源于柏拉图。我们法学界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观点,好像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观点不一样。柏拉图在他的《法律篇》中就明确地讲到: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权威,它就不能叫做国家。立法一定要回到司法实践。我认为法学教育也要重视这个问题。要弄清楚什么是法治文明,什么是西方的法学。
(2)西方法学,根据中国国情有些东西是可以用的,有些虽然现在不可以用,将来是可以用的。有些是现在可以用,有些是根本不能用。为什么根本不能用?是不是这些东西不好?我想还不能这样说。就说三权分立,说到底,对资本主义国家是好的。可为什么这个东西不适合中国呢?我们和他们的根本制度不一样。三权分立的要害在哪里?三权分立的要害在于从根本上否定了一个最高权力,否定了人民的最高决策权、最高监督权。我想,三权分立在现阶段或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恐怕是不适合中国的。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整个国家不就乱了?所以划清界限对于我们每一个教师来说,对于每一个学生来说,都相当重要。
(3)最近有一个会议,我参加了,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较复杂,为什么呢?要有中国特色,要建立适合自己的话语体系,我们就要理出我们自己的研究范式。但时间可能是一年、两年、三年,也可能还要长一些,要进行反复的研讨、反复研究,不是一、两次会议就能解决的。我们经常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什么叫理念?能够讲清楚的不多,我也没搞清楚。理念——最早提出的是柏拉图。他从客观唯心主义角度出发,他认为理念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假设,看其符合不符合,符合的就是对的,不符合的就是错的。德国康德提出著名的“三大批判”,他把理念分为两部分:纯粹和实践的理念。最终是黑格尔把理念引入了法学领域。但是他把法的概念与法的理念混淆了,这么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得出结论竟然也是错误的——他把法的理念和法的概念对等起来了。是哪个法学家真正把它们区别开来的?大家都晓得——史尚宽,学民法的老师可能都知道,在债权法和物权法总论里,他把法的概念和法的理念真正区别开了。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法治制度的高度概括和宏观把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公丕样教授:法学教育与法院的关系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一方面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又是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必须适应法律职业的变革。法律职业的不断变革必然要求法律教育也不断地发生变革,从这个意义上说,推动法学教育的完善必然要深入研究法律职业的要求。我主要谈下面几个问题:
1 法官职业化与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
一般来说,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刑事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法官职业化建设,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法治化的历程来讲,法官演变为一种专门的职业,这是一个相当常见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与法学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特别是到了法律规则变得越来越相对分离的时候,法官职业就更加需要来自法学教育的专门理念。
(1)从法官职业的同质性来看。同质性是法官职业化的技能培训,表现为法官在职业历史、职业思维、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所具有的某种共同性。同质性对法官职业的存在和发展至关重要,甚至依靠同质性,具有性格各异的法官才能够在心理上相互认同,共同依偎于法官职业。另外,同质性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可预期性也有影响,是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类案件易于形成同样的看法,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与此相对应,人们依据某一个法官对某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可预期另一个法官在同一类案件上做出什么样的处理。所以我们说,法官在同质性的形式上也仍然有一个底线——对法官的法学教育的背景要求。如果没有受过法学教育,具有不同背景的个体是难以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的。
(2)从法官职业的独立性来看。与其他社会职业相分离、相区别,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身份、社会地位,这种职业比其他职业更加需要独立性。在当前中国,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的倚重空前加大。司法公正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之一,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法官的规避,这是法官职业化要求的一个方面。就是把从事法官职业的人从与其他职业中分离开来,形成与对应职业所对应的身份。这种身份的取得是借助于一定的方法来实现的,这种方法主要是司法考试。
(3)从法官职业的学者型来看。法官职业是学者型要求比较高的一种职业。首先,要精通法律知识,即法律备用知识、法律援引知识。在现代社会,法律职业越来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