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昌会县(疑似会昌县的误写,今属江西赣州)有个叫金在衡的人,家中养了几十只鸡,经常被邻居偷走,其中有一只大公鸡,长得非常漂亮,有高高的鸡冠子,欧巴一样的大长腿,色彩艳丽的羽毛。
金在衡的宝贝大公鸡和其他公鸡争斗,孤独求败,根本没有对手,“颇钟爱之”。
某一天,这只公鸡也被邻居偷走了。
金在衡忿愤不已,写了张状子告到官府,请求官府缉拿盗贼,“枷号示众。惩十儆百。”
县令夏太尹看过状子,认为盗鸡者一定是女子,于是派捕快把金在衡“左右前后十家”邻居的女子全部抓捕到县衙。
捕快一共抓捕了三十多个妇人,乌压压跪满了县衙大堂。
夏太尹故意不搭理这些妇人,而是审理别的案子,当着这些妇人的面,对案犯进行各种酷刑折磨,受刑的案犯“极是苦楚,号叫连天。”
案犯招供后,还是不问妇人,继续审理另一起盗案,依旧是一番严刑拷打。
众妇人跪得太久,再加上没见过酷刑伺候的场面,一个个吓得面如土色。
没有偷鸡的妇人,虽然也害怕,但心里有底,暗自思忖:“我也没偷鸡,怎么会给我施刑呢?”
唯有那个偷鸡的女子心虚,心里边嘀咕:“鸡是我偷的,若被问出来,一定会像刚才的案犯一样被夹棍夹手指,真是又遭罪又丢人啊!”
夏太尹已经看出偷鸡贼在“诸妇中恐惧尤甚”,看见她在愣神的时候,对众人说:“没偷鸡的都回去吧,偷鸡的留下等我审问。”
众妇人都起身而去,偷鸡女子在想辙,没听清县令的话,跪在那儿不敢动。
此女子叫卞氏,起初是害怕,心里只想着偷盗的那些鸡,忽然听县令说“偷鸡者跪住我问”,以为县令已经知道自己就是偷鸡贼,正所谓:“闲居为不善,人之视己如见肺肝也。”
夏太尹审问她:“鸡是你偷的,你愿意赔偿人家,还是去游街示众?”
卞氏回答说:“我家太穷了,家里没啥好吃的给婆婆,于是就偷了金家的公鸡,我确实不应该啊!可是我没有钱赔偿他家,愿意给他家出苦力偿还,宁可被吊死,也不愿被游街示众。”
夏太尹派人把卞氏的婆婆和丈夫贡常一起抓来讯问,结果证实卞氏没有撒谎,她偷鸡确实是给婆婆改善生活,卞氏和丈夫贡常一口也没舍得吃。
夏太尹感慨道:“唉!百姓不做善事,大都是不得已而为之,情有可原啊!昔日听说有梁上君子,如今却遇到了贼中孝妇,人性本善,只不过后天染上恶习罢了!”
夏太尹释放了卞氏和她的婆婆,留下了贡常,斥责他说:“妇人不知礼法,因此做了不义的偷盗之事,你身为男人,应当承担起奉养母亲的责任,如今你背负着偷盗的名声,就算是以三牲供养老母,还算是孝道吗?”
贡常只是磕头,无言以对,夏太尹判罚他受刑十大板,免罪释放了。
夏太尹在结案的判词中写道:“如今审讯得知,贡常家中贫困,为奉养母亲偷盗邻家公鸡,如今,富裕而懂得孝道的人太少了,因为贫困尚能奉养父母的人就更少了。
但是,宽容尽孝行为而不追究违法行为,那就是纵容百姓犯罪,而严惩其违法行为不考虑孝心,又难免不近人情,卞氏偷盗,其丈夫贡常难辞其咎,因此责打十板,免罪释放,以弘扬仁孝的风气。”
夏太尹用计诈出偷鸡贼,是智慧,释放卞氏及其丈夫贡常,没有穷追不舍,这是仁义,在法律和孝道发生矛盾的时候,他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做到了弘扬孝道,作为父母官,夏太尹当之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