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期
构式等级降低与辞格生成
作者:王 珏 谭 静 陈丽丽
由上还可以看出,所谓语义辞格、句法辞格(也包括语音辞格、文字辞格等)之分,其实不过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事实上很难用某个标准划出说一不二的地界。任何辞格都脱离不了语义内容,也都表现为特定的构式形式。所不同者,可能在于某种辞格构式的语义或句法侧面是否更凸出或较凸出。其中仅就句法构式言之,只有句法侧面特征最凸出或较凸出者可以迥异于原有构式而彰显为辞格构式,最不凸出者则往往混同于一般句法构式。这也可能是以往辞格研究中,对辞格构式问题重视不够的原因之一。
其次,有些辞格的生成也可用语用等级降低来解释。如比喻、反语、夸张、谲辞(谭永祥1983)等都可视为违背了会话准则中的质量准则,闪避(谭永祥1983)、精细等都可视为违背了数量准则,旁逸则可视为违背了关联准则。
当然如前所述,辞格生成不仅可通过语义等级降低、句法等级降低、语用等级降低等途径来实现,还可通过语音等级降低、文字等级降低乃至词汇等级降低等途径来实现。总之,一切辞格皆离不开自己的特有形式——辞格构式。
6.结语
本文通过对构式等级降低与辞格生成的关系的讨论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就一定意义上说,辞格可视为语法构式的同义形式或变体。如果将前者视为无标构式,后者就是相对于前者的有标构式。亦即,无论经由语义等级降低还是句法等级降低生成的辞格构式,都是原构式的有标变体,与原构式构成广义的同义关系,从而为语言交际提供了较多的形式与意义的选择。
其次,在成分组合规则(语音规则、文字规则、句法规则乃至语用规则等)上,辞格构式既受原构式组合规则的限制,又能有条件地打破其限制;在语义规则上,辞格构式既受原构式语义规则的限制,又能有条件地打破其限制,即在遵守原构式命题意义基础上增加特殊的语用/修辞信息。正是通过句法规则、语义规则的受限与打破才得以形成独特的辞格构式及其独特的表达效果。简言之,辞格构式在形式上等于“原构式形式加上某种形式偏离”,在意义等于“原构式命题意义(逻辑一语义结构)之上增加某种语用/修辞意义”。可表示如下图:
上述所论可以归纳如下:
(一)原构式与辞格构式之间是广义的同义关系,辞格构式在形式、意义上均为有标构式。如设问辞格用问句、答句两个句子仅表达答句的命题意义,另外附带提醒读者/听者注意的语用功能。明喻“女人是花”表示“女人美丽”的命题意义,附带以花为喻的主观认知。如将句子分为“所说”(dicutum)与“如何说”(modus)两部分,那么原构式的内容只有“所说”,辞格构式的内容包括“所说”与“如何说”。或者说,原构式是直接的言语行为,而辞格构式或者是一种间接的言语行为(即通过直接执行甲言语行为来间接执行乙言语行为),或者是语句的意义不同于或完全不同于说话人的意图意义(如隐喻、转喻、夸张等)(塞尔1998/2001:145)。当然也可以认为,辞格是语言系统外的辅助系统或二级符号系统(second-order system),同时使用这两种符号系统进行交际,当然对说话人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听话人理解原构式要比理解辞格构式快,母语者理解前者只需要语言知识就足够了;理解后者不仅需要语言知识,还需要二级符号系统与语言外知识系统。
(三)语法构式和与之具有广义同义关系的辞格构式具有特殊的承继关系,辞格构式从语法构式中承继了较少的语法规定性,继承了全部的命题语义内容。但其细节尚需继续探讨。
由上可见,研究有标记的辞格构式,就是研究构式的特殊性;要研究构式的特殊性,就必须了解构式的普遍特征。辞格构式属有标构式,所以不能仅用研究语法的方法研究辞格,也不能仅用修辞眼光观察辞格,只有从两个领域出发进行合作研究,才能全面认识这种语法与修辞混血而成的、既具有语法特征又具有辞格特征的语言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