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0期

美国特许学校与资优教育

作者:郭凤鸣



  在美国联邦法律中,资优学生被界定为“在智力、创造力、艺术、领导才能或特殊学术领域 具有显著高成就能力的学生、儿童或年青人。为了全面发展这些能力,这些学生除接受普通 教育外,还需要特别的教学计划,需要学校为其提供特殊的服务或教育活动。”[14] 这个定义最 初出现在《马兰德报告》(Marland Report)中,正是该报告促成了1972年美国资优教育办 公室的创立,以负责资优儿童的教育工作。联邦政府和各州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拨专款发 展资优教育事业。
  资优教育的实施:美国比较完备的资优教育教学模式中颇具代表性的是兰祖利倡导的“全校 范围丰富教学模式”(The Schoolwide Enrichment Model)。这一教学模式建立在前面 提到的兰祖利 “三环定义”基础之上:首先通过智力和成就测验把一般能力最高得分的15% 一20%的学生选拔出来,建立候选人才库;通过创造潜力及个性特征评定,由教师、家长推 荐,或学生自己提名作为候选人;然后,对候选人的兴趣、能力、学习风格进行评定,对所 有候选人的常规课程进行压缩调整,避免重复学习己经掌握的知识,使他们有时间从事更具 挑战性的活动,如参加丰富教学三类模式的活动。这里的三类丰富教学活动指:(1)一般 探索性活动。让学生接触在普通常规课堂中不包含的大量的学科、论题、职业、事件等,听 取演说家的报告,参加感兴趣的调查,探讨有趣事件等;(2)集体培训。由用来促进思维 发展和情感变化过程的材料和方法组成。包括创造性思维和解决问题能力训练,学习技能、 交往技能训练等;(3)个体和小组研究实际问题。学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研究领域,在教 师指导下,学会在确定创作中使用先进知识,拟订研究计划,组织全过程的施行,最后提出 创造性的成果,并通过专家评定,以确定成果的水平[15]。
  这一教学模式有效地把鉴别和教育相结合,对资优儿童的鉴别不再单靠测验或学习成绩确定 ,而是通过学习、活动和研究过程进行动态的考察鉴别。这样,各种类型的资优儿童就不至 于被遗漏或扼杀。通过“教室一活动一研究室”的培训,使各类资优儿童的超常潜能和优势 得到充分促进和培养。这种教学方法使学校转变成了能够发展学生资优行为的教育机构。
  
  2 与资优教育有关的州以及联邦法规
  
  美国特许学校与资优教育/郭凤鸣 美国各州具有制定教育政策的权利,人们甚至普遍认为《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CLB即NoChild Left Behind Act)扰乱了各州的教育政策。绝大多数涉及教育政策的规章来源于各 州法规。同样,任何有关资优计划的论述也来源于各州法规。美国教育部报告说有30多个州 制定了资优教育计划,而16个州已经实施了全权支配计划[16]。总的说来,这些法 规承认, 资优学生需要不同于提供给普通学生的指导,目的是更进一步激励资优学生。有些州采用了 所谓的资优教育法规(TAG即Talented and Gifted Education),在这些法规下,资优计划或 是非强制性的或是强制性的[17]。非强制性法规(就是授权地方当局自行斟酌执行 的法规)授权 给各州教育当局要求满足资优学生独特的教育要求。相反,强制性的法令要求美国学区为所 有已确定的资优学生提供教育计划。不管各州采用非强制性法令或强制性法令,特许学校都 应该知晓这些要求和规定,以便于调整其教学计划和目标。
  同样,特许学校也必须认真对待学生的分类,即各州所认定的“资优”学生与普通学生的分 类。一些州的立法机关已经把资优学生包括在特殊儿童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之列。比如,康 涅狄格州的立法机关曾经认定特殊学生就是那些“智力迟钝或在创造性艺术方面具有非凡学 习能力或突出才能的学生[18]。”发展资优学生的能力需要除普通教育之外的特殊 教学计划 ,即发展这些能力可能会作为公立学校计划的一部分,以特殊教育的方式来实现。然而,并 非所有州都像康涅狄格州那样,有些州并没有把资优学生包括在特殊学生当中。
  各州间的这些差异使得特许学校试图遵从州教育法规成了问题。有些州和地方教育机 构 分派一些教育资源给资优学生,而其他州却不这样。再者,各州法律、州与地方基金、绩效 责任机制等有很大差异,结果导致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服务的方式也大大不同。然而事 实并非总是如此,一些特许学校就已经开始为资优学生提供服务了。马萨诸塞州资优教育联 盟建议一些特许学校可以为资优学生提供优于当地学区提供的服务[19]。此外,一 些特许学 校大张旗鼓地推销他们的资优教育计划,如德克萨斯州的圣安东尼市(San Antonio)和亚 利桑那州的图深市(Tucson)等。再有,密歇根州迪尔博恩市(Dearborn)的传统公立学校 已经通过发展主题学校(theme school)与特许学校进行竞争。这里所说的主题学校就是进 行资优教育的学校[20]。
  尽管许多涉及资优教育计划的规章是各州立法的产物,联邦立法确实也起了作用。1971年美 国教育委员马兰德(Sidney P Marland)对国会所做的报告促进了资优教育的发展,促成了 1972年美国资优教育办公室的创建。不幸的是,联邦政府在资优教育计划中所 起的作用较之 在其他教育领域而言太有限了。例如联邦法规保证为残疾学生提供免费、适当的教育,但联 邦没有授权要求为资优学生提供特殊教育。
  尽管如此,联邦政府还是通过拨款,鼓励学校提供资优教育计划。如,美国国会再次批准20 01年NCLB的资优教育法案。该法案支持资优学生的发展,且再次批准美国教育部拨款资助有 关资优研究计划。该计划重点资助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残疾学生,和低英语水平的 学生。在2003、2004年度,国会为资优教育法案提供了1.12亿美元的基金。然而,在联邦预 算过程中,资优教育法案已经不止一次地被要求从中略去[21]。
  对美国而言,资优教育法案是必要的,因为目前联邦没有要求对全国大约3,000,000资优 学生进行鉴别或提供服务。虽然国会的决定不会明确改变特许学校的法定职责,但它为资优 计划的未来提供了一些思考和讨论。甚至资优教育法案的拥护者也说必须要做大量的工作。 许多拥护者期望国家为资优学生的教育提供便利,但事实上下列因素却阻碍了其发展进程: 误认为高能力学生不需要特殊服务;普遍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资优学生不会因为缺少服务而 受到伤害,而如果像残疾人教育法(IDEA)的规定不起作用了,残障学生就会受到伤害;需 要把努力放在保护资优教育法案上,而不是扩展到该法案之外。此外,相比联邦 法规可能提供的帮助,各州法律也需要对此提供更大、更实际的帮助。
  
  3 涉及资优教育的诉讼
  
  过去的几十年里,美国为资优计划而设的合法机构得到了发展。有2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允 许为资优学生提供适当的诉讼程序[22]。比起在公立学校通过诉讼解决资优问题, 采用这些 诉讼程序花费就少得多。从诉讼中形成的判例法也为特许学校深刻理解为资优学生提供机会 的法定要求提供了依据。要知道,美国宪法根本就没有或明或暗地保证为国家的儿童提供教 育。所以,所讨论的许多重要诉讼都是围绕着各州法令而展开的。
  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一案例中,上诉法院抵制了学校董事会认为没有必要为资优学生提供特 别服 务是因为这样的服务以州基金拨款多少而定的论点。法庭不赞同学区认为州 基金不是 为资优学生提供教育计划的先决条件的声明。相反,该州法令要求学校为资优学生建立教育 计划,且这是学校有权从州获得补偿的前提[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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