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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诊断评估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作者:王 辉
(2)自闭症诊断分类系统得到不断完善和丰富,其成果的基本体现就是ICD-10和DSM-Ⅳ、IC D-10在DSM-Ⅲ-R的基础上,将广泛性发展障碍和特殊发育障碍划分在“心理发育障碍”之下, 另将精神发育迟滞单独编码,并且将“自闭症障碍”进行了亚分类;临床诊断有三个主要依 据,即社会相互作用上的质的障碍,在言语和非言语的交流以及想象活动中存在质的障碍, 活动和兴趣的范围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此外,还可能存在异常的人格特征、情感障碍、社会 焦虑、过度敏感等症状[8]。
(3)多动性障碍的诊断呈现出三个趋势, 即多种诊断标准和诊断方法并行, 与现行版本的 使用率比较,旧版本诊断标准占有一定比例, 诊断标准和诊断工具本身有不足之处, 因此, 需加强诊断标准和诊断工具的研究和完善工作[4]。
(4)评估在随班就读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可以提高随班就读的管理水平,改 善随班就读的教学质量,逐步实现融合教育的目标,促进随班就读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评 估一般与标准化测验或量表联系在一起,如智力测验、行为评定量表、综合成就测验等,它们 都属于正式测验。虽然这些正式的评估手段可以提供一些非常有价值的信息,但未能提供儿 童下一步学习所需要的详细信息,对教师的教学没有直接的指导和帮助。所以国际上实施融 合教育的国家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一些非正式的评估方式,如课程本位评估、真实性评估、 动态性评估、生态评估等,将他们与自身相比较,综合考察周围环境对他的影响,从而更科学 地评价融合环境下残疾儿童的表现[27]。
(5)特殊教育评估中,由多学科的专业人员组成团队来全面评估特殊儿童的发展状况;行 为表现评估、以课程为基础的评估和产品集评估这三种方法可以分析特殊学生所取得的进 步 ,可指导教师进行科学的评价;智力测验仍在特殊教育评估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出现了特 殊化的智力测验[28]。
1.3.2 特殊需要儿童评估的新模式
随着对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诊断评估研究的深入,教育、心理学界已由关注特殊需要儿童的诊 断鉴别研究开始转向探讨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评估模式建立的问题。2003年,刘翔平发表“从 差异取向的评估到认知-干预取向的评估——学习障碍评估模式的新趋势”。在篇文章中, 刘翔平研究指出:不能依靠智力与成绩不匹配作为诊断学习障碍的标准,应当建立依据障碍 本身特点的直接解释各种学习能力落后的理论模式。先评估儿童的学习表现和成绩落后,然 后评估伴随这些落后的内部认知过程,最后通过补救这些认知的缺陷来矫正学习障碍。如果 没有相应的认知落后,则评估转向非学习障碍的模式,即从心理社会的模式,从情绪和动机及 家庭教育方面入手来改变儿童的学习行为。如果认知缺陷和不良的家庭环境共同出现,则先 补救认知过程,后弥补教育环境的不足。[29]
2004年,顾群与刘翔平发表了“注意力缺损多动障碍的两种评估取向的整合及评估模式的建 立”一文。文中指出:对于ADHD的评估与诊断,应当采取多重评估的方法,即用不同的方法, 相互验证。既重视认知加工能力的生理-心理过程的测评,又重视适应环境的行为水平的测 评,即认知取向与适应取向整合,建立新的评估模式。生理心理的测验可以很准确地知道 障碍儿童的认知过程的缺陷所在,能在短期内证明他们在与抑制有关任务上表现落后,具有客 观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等优点。行为观察能很好地评估伴随注意力不集中的具体教育环境 ,能有效地将注意力不集中的、冲动的具体行为表现描述出来,尤其是从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 角度进行评估,所评估的结果可以有效地指导特殊教育方案的制定[30]。
《中国特殊教育》2007年第10期(总第88期)2006年,邓立波发表“儿童注意力缺损多动障碍的多重评估模式”。邓的研究认为:单一模 式 的评估往往比较片面,不足以评估和诊断有障碍儿童。因此,提出注意力缺损多动障碍的多 重评估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强调以诊断、行为观察、访谈、问卷为核心,并遵循特定的程序进 行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的测评,从而保证测评与诊断的科学性、准确性。这一模式包括 三个阶段,即搜寻对象、全面评估与解释评估结果。全面评估包括三个步骤,即医学诊断、 教师和家长填答行为问卷、与任课教师级家长晤谈、行为观察[31]。
1.4 评述国内外特殊需要儿童诊断评估的立法,探讨心理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要做到正确、科学地去诊断评估特殊需要儿童,必须有法律来保障特殊需要儿童的这一 权利。美国从1975年开始颁布94-142公法,经过22年的发展,至199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简称IDEA-97),对评估的法律法规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法律如 何?需要完善吗?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美国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对此,韦小满教 授撰文进行了概述和分析,她认为美国《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的完善体现在:(1)对残 疾学生所进行的诊断和鉴别是一个层层筛选的心理教育评估过程,由面向全体学生缩小到个 别学生;(2)增加了评估组基本成员的数量,要求评估组成员包括家长、普通教师、特教 教师、地方教育主管、相关专业人员、具备特教知识的人员;(3)再一次强调家长在评估 中的作用,要求学校在做任何正式的评估之前都要通知家长,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分歧主要通过 协商来以解决;(4)对独立教育评估的费用由家长还是学校支付等问题制定了细则。如今 ,美国已建立起一个在法律监督下的程序化的残疾儿童心理与教育的评估体系。这个评估体 系的建立能及早地筛查和诊断残疾儿童;有利于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能有效地利用校内外各 种教育、医疗和技术资源;有助于为残疾儿童提供合适的教育,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2]。
对美国关于特殊需要儿童法律法规的研究,有助于发现我国法律的不完善,法律的不 完善会带来很多评估中的问题。韦小满教授在“当前我国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存在的问题 与对策”中指出当前我国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存在的问题在于:我国现阶段制定的法律法 规还没有涉及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问题;特殊需要儿童心理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目前我国特殊学校的教师还缺乏这样的专业培训;目前国内缺少理论先进、技术含量高的 心理评估工具,同时在心理评估工具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32]。
2 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诊断评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2.1 起步晚、发展慢,研究缺乏广度和深度
查找中国知网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已有公开发表的文献可知,我国最早研究关于残疾 儿童诊断的文献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表于医学刊物上,而最早关于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诊 断评估的文章则是发表于1997年。在近十年(1997-2006)中,我国公开发表的关于特殊需 要儿童教育诊断评估的文献仅有33篇。据此,可以说明我国对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诊断评估的 研究起步晚,发展缓慢,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再次分析已有的33篇文献,其中实践性的研 究有5篇,综述性的研究有6篇,介绍性的文献有9篇,其他理论性的研究文章有13篇。无论 是从数量还是从已有文献的研究主题、研究内容来分析,我国教育、心理学界关于特殊需要 儿童诊断评估的研究还缺乏一定的广度和深度,研究类别、方法缺乏丰富性、全面性,研究 内容缺乏实质性、针对性,研究理念缺乏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