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4期

关于石片台面研究问题的问题

作者:卫 奇




  3、石片左右的定位,贾兰坡早在《旧石器时代文化》一书中就已经指出:石片“背面的左侧边缘称作‘石片左缘’,在背面的右侧边缘称作‘石片右缘’。”[18]说得明白,因为未曾发现贾兰坡观察和记述石片是台面向下尾端朝上的。张森水也指出石片“其定位是台面向上,破裂面向外”[19]。笔者在中美合作发掘东谷坨遗址时,也发现美国学者有相同的认识。笔者考虑到,这样的石片左右定位与其石核上相对应的石片疤(阴痕)的左右相吻合。况且,优秀的旧石器时代实验考古学家在打片前就基本能判断出从石核上将要产生的石片的大体形状,其预见石片的左右无疑只能从将剥落的石片背面观察。另外,在石片描述中经常出现腹面和背面等人格化术语,所以从石片背面观确定石片的左和右具有一定道理。因此,笔者认为从背面观确定石片的左右较为合理。
  然而《商榷》一文认为:“《格式》推崇的仅仅是美国少数学者的主张,没有必要把已经与国际大多数同行所奉行的方法接轨的方法加以改变。”
  其论述存在5点疑惑:(1)当前中国旧石器时代考古真正需要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的研究思想和研究方法问题尚未涉及。(2)缺乏交代“中国大多数旧石器时代考古学家”和“外国大多数同行”的石片左右定位是台面朝上的破裂面观,还是台面朝下的背面观。(3)“大多数”是如何统计出来的,也没有交代。(4)大多数奉行的就一定合理,也未加说明。(5)《商榷》作者曾经是中美合作发掘东谷坨遗址最后一年(1992年)由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领导的特派加强队员,也被委派到美国参加过合作研究。关于石片的左右定位,《商榷》作者理应说服美方科学家向“国际大多数同行”靠拢或“接轨”,但是结果十分遗憾,未能实现领导的期望。
  4、《格式》作者曾经查阅过有关文献资料,有的术语因为不好理解而未被采用。例如“复向加工指正向加工或反向加工与交互加工或两面加工或对向加工的结合”(《人类学学报》第5卷第168页脚注1)。其复向加工的解释确实“颇为新鲜”,但“实在晦涩难懂”。“复向加工”可能是张森水首先提出的。复向的“复”在词典里可以解释为繁多的,不单一的,指的是两个和两个以上的计数,是相对单一而言的。除了石片有人分正向和反向外,石核和自然石块的加工如何确定“正向”和“反向”?这是不是“篡改了张氏的原意”?请允许笔者冒昧将其定义改写为:“复向加工指双向或多向加工,包括交互加工和错向加工等。”然而,就是在同一篇文章的同一页上,其作者还有这样的论述:“白岩脚洞的单边刮削器的修整方向以反向加工(由背面向破裂面加工)为主,其次为正向加工(向背面加工),复向加工较少;还有少数标本为交互加工、转向加工、横向加工。两刃以上的刮削器,不同边缘加工方向相同的少,相不同的多。”其表述“修整方向”和“加工”的概念以及文法的问题暂不讨论,令人费解的是既有“复向加工”,又有“交互加工、转向加工”,同其脚注联系起来不难看出,原作者仍然陷于逻辑认识的误区,理不清交互加工和转向加工与复向加工的关系。出现这样一类的问题,正像《商榷》一文所说:“究其产生原因,除了基础知识和基础研究不足之外,完全是闭门造车、自以为是、缺乏相互交流的结果。如果能及时交流、沟通信息、相互切磋,这些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上面分析的一些问题,只要看书时细心一点,多看几遍,真正搞懂原文的含义,是可以避免一些误解、误判的。引用别人的文章要仔细,反复核对几遍,要避免抄错和随意乱改的事,尽量避免用自己的主观想象来代替客观的事物。文章写出后,不要急于发表,自己多看几遍,请有关人士多看几遍,无论如何,可以避免,至少可以减少不该出现的常识性错误。这样,发表出来的文章的质量才有保证。不然的话,急急忙忙地发表出来糊里糊涂的文章,虽然可以在自己的著作目录上增添记录,但难免出现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错误甚至笑话。”
  5、《商榷》一文中有“缩小的台面”的记述,同样在《分类》文中也有“台面缩小的情况”、“台面再进一步缩小”的描述。其台面不管在短语中作主词,还是在句子中作主语,按照《商榷》一文所述,“台面是无生物,也不是能活动运转的自动化机械”,不可能是活动的主体,台面在常态下怎么可能会有明显的“缩小”呢?显而易见,词不达意。退一步讲,即使其“缩小”尚可理解,那么“线状台面”应该属于“缩窄的”台面,划归于“缩小的”台面未免有些牵强附会。
  《商榷》一文根据台面保留情况,将石片台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分了4种:缺失台面(台面缺失者)、无“面”台面(台面小到不保留“面”者)、缩小的台面和普通台面。其分类的逻辑性暂且不论,但分类等级仍然缺乏量度。
  《商榷》一文将“零台面”归入无“面”台面类型。然而,如果打击点属于台面的一部分,那么“零台面”石片的打击点长度一般在15毫米以上,有的甚至超过了20毫米,显然具有这样打击点的台面,不仅不应该属于无“面”台面,也不应该属于缩小的台面。它应该属于普通台面类型或凸面自然台面,确切地说应该归于球面状背缘凸面自然台面类型。
  《分类》文中所述“点状台面”和“线状台面”,既然“这类台面虽小或很薄,但还是可以清楚地观察到”,那就是其面仍然存在,其台面应该归于素台面或自然台面类型。《分类》和《商榷》均缺乏对其台面的量化。
  6、观察石片台面,两眼视觉健全的人通常是用两眼同时观察,可以获得立体效果。
  《商榷》一文描述有脊台面“这种棱脊多垂直于石片的平面”。然而,张森水在《中国旧石器文化》一书中已经清楚地指出:“用锤击法生产的石片……是最常见的……其石片角接近或稍超过直角,一般在100°左右。”[20]如果有脊台面石片是用锤击法生产的石片,那么其台面角通常会大于90度,其棱脊不可能多垂直于石片的破裂面,有关描述明显与实际情况基本不相符合。
  7、笔者在《格式》编写过程中发现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石核台面和石片台面的长和宽的定位,暂时以台面的最大长距作为其长度,垂直其长距的最大台面距离为宽度。笔者曾经考虑过以剥片作业面的左右定位石核和石片台面的宽,垂直其宽的为石核和石片台面的长。不过,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尚需要进一步探讨。《商榷》一文认为《格式》文中的石片台面的长度和宽度应该分别以“宽度”和“高度”表示,其根据是“大多数人采用的方法”,尽管也没有交代其“大多数”的由来,不过已经表明还有一部分人尚未采用“大多数”人采用的方法。在旧石器时代考古领域里,不一致的地方举不胜举。事实表明,编写论文报告应该稍加说明自己的研究方法,以便为读者理解或传译。
  《商榷》一文界定的石片台面的“宽度”和“高度”如果合理,那么“线状台面是一个左右延伸的窄长的面”,其中用“窄长”恰恰又与《格式》文中的石片台面“长度”和“宽度”的界定一致。很显然,“窄长”用得比较恰当。
  8、发现的石核,实际为剥片完毕的石核剩余部分或剥片过程中的报废品,其台面应该属于未被利用作台面的石面,最大限度只能称之为残留台面。而石片台面应该是被剥离的石片从石核上带下来的台面部分,除Kombewa石片的原型石片外,其石片台面的功能已经消失。《分类》一文作者已经了解“很多学者”赞同不用其“台面”术语,但依然用“石片台面”和“石片的台面”作表述。由此看来,“国际大多数同行所奉行的方法” 并不为《商榷》一文完全采用。如何选择执行“大多数”人的主张,《商榷》一文尚未传授其秘诀,令人无不困惑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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