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语体差异和语法规律

作者:张伯江

例(25)明确指出所谈及的几个“的”字结构都是“情形”;例(26)(27)则明确指出是“行为”。
  郭锐先生提示笔者,这可能跟早期法规文体多用“者”字有关,而“者”具有自指功能是朱德熙先生(1983)已经论证过的。我们检索了解放前民国政府的法律文献,确实有这样的情况:
  (28)左列各款支出,非经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
  (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三)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29)法院之审判,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公安或有关.uC,4g者,得秘密之。(同上)这两例中的“者”字结构,也都是指“情况”的。
  “自指”和“转指”的区分,其实质就是指事物还是指情况,袁毓林(1997)曾经论证,就句法过程而言,或许自指和转指都可以看作是句法提取的结果,所不同的是,“自指”所提取的一般是原因成分或者“所谓”等谓词的论元成分;转指所提取的是常作句子主要论元的事物性成分。这样看来,我们用“事物”与“情况”的区分为推导依据,在法规等专门讨论“情况”的文体中寻找“自指”的用例,是合乎情理的。
  
  四、结语
  
  以上我们通过一些实例阐明语体意识在语法研究中的重要性: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目标明确地寻找语言事实,而且,我们在哪儿找到了合适的实例,那个语体本身的特征就彰显了其使用条件,也就是对该语言事实最好的解释。本文的主张可以概括为如下两句话:
  在合适的语体里寻找合适的实例;
  在合适的语体里合理地解释实例。
  四十多年前,吕叔湘先生在谈及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时候就说过:“语法研究包括结构的分析和用法的说明两方面。回顾起来,我们的语法研究工作不免有些偏颇,对于用法的研究是非常不够的。这不是说我们的语法分析工作已经够了,语法分析上许多带根本性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有待于继续努力。但是我们不应该像过去那样忽视用法的研究,应该在这方面多用点力气,补一补课。”(吕叔湘,1961)这个情况始终没有得到大的改观,我想,用法研究没有可操作性的手段应该是症结之一。如今我们借鉴功能主义语言学的理念,让语体观念在发现语言事实和解释语言事实方面起到扎扎实实的作用,应该能够有效地推进用法的研究。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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