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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 荆公之用人及交友

  古今人之论荆公,其迳诋之为小人者,不必论矣,即仰之为君子者,亦未尝不以好用小人为公之玷。然则公果好用小人乎?公所用者果如史家所记述,无一而非小人乎?则又请平心以察之。

  吾尝极论荆公所以不得不用小人者,以当时君子莫肯为之用,斯固然矣。抑考公之言尝曰:洪水之患,不可留而俟人,而诸臣之才,惟鲧优于治水,故虽方命圮族,而不能舍鲧。以此推之,则虽谓其好用小人也亦宜。及其致政而归也,亦自言智不足以知人,而险诐常出于交游之厚,则其为小人所累而颇自悔之,当亦属于事实无可为讳者。夫小人非不有时而可用,而能用之与否,则恒视乎用之之人。以纯粹之君子而用小人,天下之险,莫过是也。夫人而曰小人,必其机巧变诈之尤者也,而用之之人,必其机巧变诈能与之相敌,且更过之,使彼虽极其寿张之技,而不能遁出于吾股掌之外,斯能用小人矣。若张江陵则其人也,若胡文忠则其人也,若曾文正则已非其人也,若王荆公则更非其人也。何以故?以荆公为纯粹之君子人故,以荆公为太无权术之君子人故。

  虽然,谓荆公为专好用小人则非也,谓荆公所用者为皆小人,则尤非也。公上神宗论馆职札子云:陛下即位以来,以在事之人,或乏材能,故所拔用者,多士之小有才而无行义者,此等人得志,则风俗坏矣,欲救此弊,亦在亲近忠良而已。公之所进规于其君者如是,而岂其躬自蹈之?又制置条例司之初立也,神宗屡以问荆公,公曰:今欲理财,则必使能。天下但见朝廷以使能为先,而不以任贤为急,恐风俗由此而坏,将不胜其敝。陛下当念国体有先后缓急。(本传不载此语。华氏《续通鑑》载于熙宁二年三月,其见宋史何处未暇细检。)是荆公之谆谆于进贤退不肖者,至深且切。故与其谓荆公好用小人,毋宁谓神宗好用小人,而荆公则虽矫正之而犹未能尽者也。夫荆公所拔擢拂拭之人,其为后世所称为君子者抑多多矣。然或后此以不附新法,用之不终,史家遂不认此人为荆公所用。夫荆公既锐意必欲行新法,则凡不愿奉行新法者,虽欲终用之而不能,此事所必至理所固然也。

  而谓荆公无欲用之之心焉,不可得也。若夫始终肯奉行新法之人,则后之史家,初不问其人平日行谊何如,即此附和新法之一端,已指为罪大恶极。不宁惟是,又往往虚构事实,必被以恶名而始为快,不必其与荆公共政事者,即平昔往还稍稔者,亦无一而获免焉。

  如是则荆公所用者,安得不皆为小人哉?非荆公之好用小人,徒以其人既经荆公之拂拭,旋即经史家之锻炼,虽君子亦为小人已耳。吾非敢谓荆公所用者必无小人,愿以为虽有之,而其不善决不如是其甚。夫以荆公之懋德高节,而经史家之刻画,犹使后之读者,觉王衍卢杞俨然在目,则其他操行不及荆公,而授人以可乘之隙者,其受诬更何所不至耶?夫以韩琦而可指为交结中官,以欧阳修而可指为盗淫甥女,且举朝汹汹,谓为希恩固宠,巧饰欺罔,则当时争意气者,岂尚有是非之心,而其言又可信耶?孙固濮议,稍抗舆论,则群斥为奸邪,然则千年来指荆公所用为奸邪者,又安知其非孙固之比耶?吾固非强欲为荆公所用之人辩,然固有不容已于言者,今请就所可考见之人而一一论列之。

  陈升之 升之在仁宗时已为执政,非荆公所特拔。

  然荆公集中有送陈升之序,盖自其微时,而即期以重任,及制置条例司初设,即引典共事,故神宗之相升之,实为荆公推毂无疑。升之任谏官五年,所论列百数十事,其人亦非庸庸者,徒以与荆公共事之故,史称其深狡多数,善傅会以取富贵。其信否则非吾所能断也。

  王珪 珪典内外制十八年,至熙宁三年,始参知政事。九年,同平章事,终神宗世为相。其为荆公汲引与否不可知。然固始终奉行新法者,本传于其执政前多褒美之词,于其执政后多讥弹之语,平心论之,盖一中和之人也。

  苏辙 荆公初设制置条例司,首擢辙为检详文字。

  荆公之特拔小臣自辙始,后以不附新法,出为河南推官。

  程颢 制置条例司初设,遣使八人行诸路察农田水利,而颢与居一焉,是颢实为荆公所特拔之士也。

  后以不附新法,出为签书镇宁军判官。而宋史于安石传颢传,并不载其曾为条例司官一事,殆以受知于安石为颢玷,故讳之欤?

  刘彝 条例司所遣八人之一。前本为县尉,荆公特拔者也。史称其以不附新法罢,又言神宗择水官以其悉东南水利,除都水丞,是非不用也,固其所长而专委以一事耳。以不当冲要之故,本传无贬词,且亟称其材。

  卢秉 亦所遣八人之一也。史称其与薛向行盐法扰民,然请罢发运使献余羡,其综核名实可见。其后征西夏,立奇功,则其才之瑰伟可知。其父革以廉退闻,而秉未冠即负隽誉,尝言林木非培植根株弗成,似士大夫之立名节也。蒋堂赏味其言,卜其必为隹器。

  而荆公因读其壁间诗,识其静退,故特拔之。秉后守边,以父老累乞归养,神宗手诏慰留,父革闻之,亦以义止之。后革疾亟,始得归,遂不复出。以此言之,秉之名节,诚卓荦可观,不负荆公之知矣。而宋史则谓其阿徇时好,父子相去甚远,夫革未尝谓其子不肖,且责以大义,不许告归,而史家竟不许革之有子,何以故?徒以其奉行新法故。

  谢卿材、侯叔献、王汝翼、曾伉、王广廉条例司所遣八人此其五也,宋史皆无传,事迹不可考。以程刘卢三人例之,当皆佳士也。(蔡氏上翔言谢卿材侯叔献皆当世所号为贤者,不知所据何书,俟考。)吕公著公著后此与司马光同破坏新法,史家所目为大贤者也。而其超擢显官,实荆公荐之。史家恐污点公著,故于公著传讳而不言,而于其兄公弼传云:

  “安石知政事,谦公弼不附己,白用其弟公著为御史中丞以逼之。”盖又欲借此以入安石罪,遂忘却为公著讳,而留此痕迹经示人也。顾吾独不解恶其兄者何以荐其弟,而用其弟又何以能逼其兄也。真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矣。要之荆公之荐公著,灼然无疑,而诋荆公专用小人者,将何以自解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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