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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新政之阻挠及破坏(下)

  元丰八年三月,神宗崩,哲宗立,宣仁太后临朝。

  五月,以司马光为门下侍郎,遂尽废新法,且窜逐神宗朝旧臣,今记其略如下:

  元丰八年七月,罢保甲法。

  十一月,罢方田法。

  十二月,罢市易法。

  同月,罢保马法。

  元兴元年闰二月,蔡确出知陈州,章惇出知汝州。

  同月,罢青苗法。

  三月,罢免役法。

  四月,罢熙河经制财用司。

  六月,窜邓绾李定于滁州,窜吕惠卿于建州。

  二年正月,禁用王氏经义字说。

  四年四月,罢明法科。

  五月,窜蔡确于新州。

  以上不过举其荦荦大者,其他不复枚述。一言蔽之,则当时于熙丰所行之事,无一不罢;于熙丰所用之人,无一不黜而已。范纯仁尝语司马光曰:去其泰甚者可也,差役一事,尤当熟讲而缓行。不然,滋为民病,愿公虚心以延众论,不必谋自己出。谋自己出,则谄谀得乘间迎合矣。役议或难回,则可先行诸一路,以观其究竟。光不从,持之益坚,纯仁曰:是使人不得言尔!若欲媚公以为容悦,何如少年合安石以速富贵哉?(见《宋史·纯仁本传》)昔光尝奏对神宗,谓安石贤而愎。夫光之贤,吾未知视安石何如,若其愎则何相肖而又加诸厉也!而新法遂从兹已矣。

  新法之当废与否,吾于前数章既详论之,不再赘。

  而据俗史所纪,则谓元兴初政,天清地明,全国欢欣,四夷动色者也。吾不暇与之辨,请引先儒之说一二,助我张目焉。陈氏(汝锜)

  司马光论云:

  靖康之祸,论者谓始于介甫,吾以为始于君实。

  非君实能祸靖康,而激靖康之祸者君实也。夫新法非漫然而姑尝试之者,每一法立,其君其相,往复商订,如家人朋友,相辨析积岁弥月,乃始布为令甲。而神宗又非生长深宫,懵于闾里休戚之故者,推利而计害,原始而究终,法未布于方内,而情伪已胸中如列眉。

  故虽以太后之尊,岐王之戚,上自执政,下逮监门,竞苦口焉,而不为中止。虽其间奉行过当,容有利与害邻而实与名戾者,要在因其旧以图其新,救其疵以成其美,使下不厉民,而上不失先帝遗意。斯宵小无所乘其间,而报复之祸无从起矣。安在悻悻自用,尽反前辙?前以太后诸人争之而不能得之于神宗者,今以范苏诸人争之而亦不能得之于君实。一有逢己之蔡京,则喜为奉法,盖先帝肉未冷,而诸法破坏尽矣。

  是欲以臣而胜君,而谋之数十年者,可废之一朝也。

  是谓己之识虑为能贤于先帝,而昔以为良法,今以为秕政也。不大横乎!孔子何以称孟庄子之不改父臣与父政乎?今其言曰:先帝之法,其善者百世不可变,若王安石所建为天下害者,改之当如救焚拯溺。夫以神宗之为君,岂政由宁氏,听穿鼻于其臣者,而云安石所建立乎?安石免相居金陵者八年,新法之行如故也。安石建之,能使神宗终身守之,而不与手实鬻祠俱报罢乎?且元兴之戋刂除更张无孓遗,而所云百世不可变者安在乎?吾恐先帝有灵,目不能一日瞑地下也。

  又云:太皇太后以母改子,非以子改父。夫一切因革所为,告之宗庙颁而播之天下臣民者,吾君之子,不曰吾君之母也。君母而可废阁先帝行事,是吕后之所以灭刘,而武后之所以篡唐为周也。人臣而可挟母后之权弁髦其主,是徐纥郑俨李神轨之共相表裹而势倾中外也。尚可训乎?况元兴之初,嗣君已十余龄矣,非遗腹襁褓而君者,朝廷进止,但取决于宣仁,而嗣君无与焉。虽嗣君有问,而大臣无对,此何礼也?苏子容危其事,每谓诸老无太纷纭,君长谁任其咎?而哲宗亦谓惟苏颂知君臣之礼。盖哲宗之藏怒蓄愤,已不在绍圣亲政之日,而小人之逢君报怨,亦不待章京用事之时矣。何者?人臣而务胜其君以为忠,岂人子而不务继述其父以为孝?上见其意,下将表异。一表之于章惇,而羁管窜逐无虚日。再表之于蔡京,而为妖为孽,外假绍述之名而以济其私,而宋事不可为矣。

  君实不当少分其咎哉!孔子曰:言必虑其所终,行必稽其所敝。不虑终,不稽敝,乃举而委之于天,曰天若祚宋,必无此事。天可幸乎?天而以死先君祚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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