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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


  三年,正月,判尚书省张方平极言新法之害,力求去,出判应天府。

  二月,河北安抚使韩琦以论青苗不见听,上疏请解安抚使,止领大名府路,从之。

  (考异十四)史称荆公痛诋韩琦富弼,谓弼像恭滔天,又称其以附丽韩琦为欧阳修罪,又称其子言枭韩琦富弼之首于市,则新法可行云云。种种诬罔之辞,不一而足。使荆公而果有此言,虽谓之病狂丧心可也。

  然考之临川集,乃适与相反,集中有赐允富弼辞免左仆射诏云:“卿翊朕祖考,功施于时,德善在躬,终始如一。忠贤体国,义乃可留,邦有大疑,庶几求助。

  云云。”(后略)有赐允韩琦乞州诏云:“卿以公师之官,将相之位,统临四路,屏领一方。寄重任隆,群臣莫比。虽罹疾,冀即有瘳。而章书频频,来以病告,宗工元老,视遇有加,恩礼之间,然何敢薄?重违恳恻,姑即便安。”又有贺韩魏公启云:(前略)“伏惟我公。受天间气,为世元龟,诚节表于当时,德望冠乎近代。典司密命,总揽中权,毁誉几致于万端,夷险常持于一意。故四海以公之用舍,一时为国之安危。(中略)若夫进退之当于义,出处之适其时,以彼相方,又为特美。某久叨庇赖,实预甄收,职在近臣,欲致尽规之义;世当大有,更怀下比之嫌,用自绝于高闳,非敢忘于旧德。(后略)由此观之,则公于韩富二公,实不胜其向往之城,而韩富与公。虽论新法不合,而私交始终未渝。其屡次乞休,亦实绿老病,未必专以新法之故。而史所传公丑诋韩富之说,其必为诬罔,盖无疑矣。

  同月,以司马光为枢密副使,固辞不拜。

  三月,知审官院孙觉,以论青苗法不便,出知广德军。

  四月,御史中丞吕公著,以论青苗法,出知颍州。

  同月,参知政事赵禼恳求去位,出知杭州。

  同月,监察御史林旦、薛昌朝、范育劾安石罪状,不报,三人亦不见罢斥。

  同月,临察御史里行程颢张戬、右正言李常、御史王子韶、交章言新法不便,各乞退,出颢为京西路提刑,戬知公安县,子韶知上元县,常通判滑州。

  七月,枢密使吕公弼以劾安石,出知太原府。

  九月,翰林学士司马光屡求去,留之不可,出知永兴军。

  十月,翰林学士范镇劾安石,以户部侍郎致仕。

  四年,三月,诏察奉行新法不职者,先是知山阴县陈舜俞不散青苗钱,知长葛县乐京、知湖阳县刘蒙不奉募役法,皆夺官。至是有是诏,知陈留县姜潜到官数月,青苗令下,潜即榜于县门三日,无人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愿矣,即移疾去。

  四月,监官告院苏轼上疏极论新法,不听,乞外任,出为杭州通判。

  五月,知开封府韩维以论保甲法不合,力请外郡,固留不可,出知襄州。

  六月,知蔡州欧阳修以老病致仕。

  (考异十五)纲目云:修以风节自持,既连被污蔑,年六十,即乞谢事。及守青州,上疏请止散青苗钱,帝欲复召执政,王安石力诋之,乃徙蔡州。至是求归益切,冯京请留之,安石曰:修附丽韩琦,以琦为社稷臣,如此人,在一郡则坏一郡,在朝廷则坏朝延,留之安用?乃以太子少师致仕。蔡氏上翔辨之曰:

  自宋天圣明道以来,欧阳公以文章风节负天下重望。

  庆历四年,曾子固上欧公书曰:王安石虽已得科名,彼诚自重,不愿知于人,以为非欧公无足以知我。是时安石年二十四也。至和二年,欧公始见安石,自是书牍往来与见诸章奏者,爱叹称誉,无有伦比。欧公全书,可考而知也。熙宁三年,公论青苗法非便,而又擅止青苗钱不散,要亦只论国家大事,期有益于公私而止,曷尝斥为奸邪,狠若仇雠,如吕诲诸人已甚之辞哉!而世乃传安石既相,尝痛诋欧公。考公擅止青苗钱在熙宁三年夏,至十二月,安石同平章事,明年春,公有贺王相公拜相启,其言曰:高步儒林,著一朝甚重之望;晚登文陛,受万乘非常之知。夫以伉直如欧公,使果有大不说于参政之时,而复献谀于为相之日,是岂欧公之所为哉!逾年欧公薨,而安石为文祭文,于欧公之为人为文,其立朝大节,其坎轲困顿,与夫生平知己之感,死后临风想望之情,无不毕露。夫以安石之得君如彼其专,行新法如彼其决,曾何所忌于欧公,而必欲挤而去之,乃生则诋其人为天下大恶,而死则誉其为天下不可几及之人,是又岂安石之所为哉!考欧公于治平三年,以濮议见攻于吕诲、彭思永。四年,以飞语见毁于彭思永、蒋之奇。自是力请外郡,出而知亳州、知青州、知蔡州,以至于薨。

  则凡熙宁四年间,公未尝一日立于朝。而累年告病,尤在安石未执政之前,于安石何与哉?在一国则乱一国诸语,出于杨中立之神宗日录辨,其为诬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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