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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第六 其他关于民政财政诸法

  以上青苗、均输、市易、募役四法,皆当时荆公特创之法之关于民政财政者也。(保甲法亦民政之重要者,今以荆公行之之意在整顿军政,故以入次章。)其他就旧法而整顿改良之者尚多,今略论焉。

  (甲)农田水利

  荆公初执政,即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

  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沟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其后在位之日,始终汲汲尽瘁于此业。史称自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所兴修水利田,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云。

  荆公所开水利,不可悉数,其大者曰浚黄河、清汴河。公之言唆黄河也曰:北流不塞,占公私田至多,又水散漫,久复淀塞。昨修二股,费至少,而公私田皆出,向之泻卤,俱为沃壤。时司马欧阳二公皆沮之,欧阳之言曰:开河如放火,不开如失火。与其劳人,不如勿开。荆公曰:劳人以除害,所谓毒天下而民从之者。夫即此二说,而一为偷安,一为任劳,其孰贤盖易见矣。清汴之议,则荆公早倡之。直至乞休后,元丰元年始行之,用功四十五日而成。此两事者,为利为害,吾未能言之。要之足以证公之尽心民事而已。而当时苏轼上书诋之,谓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遗利已尽,今欲凿空访寻水利,必大烦扰。

  此皆以一切不事事之主义者,当时之士风然也。夫中国直至今日,遗利犹且遍地。况宋代承大乱之后,而真仁间之凋敝,又如前所述耶!谓曰已无遗利,抑谁欺哉!

  (乙)方田均税

  方田均税者,荆公整理田赋之政也。史记其始末如下:

  熙宁五年八月,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项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之。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沟坟墓,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埄,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因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此盖当时调查土地整顿赋税之一政策,虽非荆公所特创,然亦言理财者所首当有事也。方田法盖如近世所谓土地台帐法,言地税者称此法最善焉。但其每年厘定一次,未免太烦数,不能持久耳。先揭以示民,一季无讼,乃著为令,此又至仁之政也。方帐庄帐甲帖户帖,虽其内容今不可考,然与今世文明国之法度,盖甚有合矣。严禁越额增数,豁免瘠卤及公利之地,惠民之意尤多,孰谓公之立法损下益上哉!

  (丙)漕运

  累朝建都北部,仰食东南,故漕运实为国家一大政,北宋时尤甚。前此漕运吏卒,上下共为侵盗贸易,甚则托风水沉没以灭迹,官物陷折,岁不减二十万斛。

  熙宁二年,荆公荐薛向为江淮等路发运使,始募客舟与官舟分运,互相检察,旧弊乃去。岁漕常数既足,募商舟运至京师者,又二十六万余石而未已云。此在荆公相业中,虽甚为微末,然其知人善任综核名实之效,盖可见也。

  以上所列,皆荆公兴举民政财政之大略也。其条目班班可考,其本意无一不出于利民,乌有所谓损下益上如俗吏掊克之所为乎?虽其时奉行不实,致有与立法之本意相迕,而收效不如其所期者,盖亦有焉。

  然吾固言之矣,当交通未便之时代,而欲以干涉政策治大国,其事实难,然则是固不足为荆公罪也。况当时所谓廉洁之君子,莫肯为之助,则虽有用人不当,而其咎则所谓君子者当分之矣。吾故详述当时财政之真相如右,俾后之读史者省览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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