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美国对身心障碍者的家庭支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徐素琼
4.1 充分发挥残疾人服务部门的协调作用和社区的作用
整合资源,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和人员的作用,将对身心障碍者家庭支持纳入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工作中。尤其是对于0~6岁儿童的家庭给予支持,发展出早期筛查、诊断、治疗和干预的跨专业和跨学科的合作体系。
4.2 充分发挥各种非营利社会组织的作用,对身心障碍者家庭给予支持
目前国内有很多非赢利社会组织,有自己的服务宗旨和理念,直接引进外来资源,有着比较充裕的资金资助和专业支持。国家各级残疾人服务部门在现有的条件下,应该加强与非营利社会组织合作,共同为身心障碍者家庭提供支持和援助。同时应该鼓励身心障碍者家庭自助与自救,成立自己合法协会,督促政府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4.3 制定残疾人家庭支持法,保障残疾人家庭的基本权利
我国目前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规有《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还没有关于家庭支持的政策性文件。目前可行的办法是继续制定一系列的法规或条例,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贯彻和执行,开展一些实验性的家庭支持项目,如为身心障碍者及其家庭提供资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支持等,并委托各研究机构进行项目的跟踪、调查,并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完备的评估和审核体系,发展我国自己特色的家庭支持系统。
4.4 多途径立法保障
除了制定家庭支持法之外,国家还需要通过特殊教育法、社会福利保障法等,多途径保障身心障碍者家庭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确保提升身心障碍者家庭的生活质量。各法相互兼容,清晰地规定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家庭的责任、义务。只有权责明晰,才能保证法律有效地实施,才能使身心障碍者家庭最终受益。
4.5 培养专业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保障服务的质量
我国目前从事特殊教育和康复的工作人员严重缺乏,而且已从业的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无法保证。需要多途径、多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整个社会民众对身心障碍者及其家庭的理解和认识,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士投身到身心障碍者的服务工作中。国家还应建立各种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认证,保障服务的质量。
(责任编校:周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