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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先行发展政策述评
作者:余 强
关键词 残疾儿童 学前资金计划 免费教育
分类号 G769
1 美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先行发展政策的出台
直到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残疾儿童的教育依然很糟,一半以上的残疾儿童没有受到适当的教育,另有大量残疾儿童没有被鉴别。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要求各州为所有3-21岁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免费的教育和相关服务,并确立了零拒绝、非歧视性评估、适当教育、最少限制环境、适当核查程序和家长参与等6条原则。在这一法案中,有关3-5岁残疾幼儿学前教育的法律条款被称为“学前资金计划”(the Preschool Grants Program)[1]。
因此,在政策层面上,残疾儿童“学前资金计划”的颁布即标志着美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先行发展政策的正式出台。因为迄今为止,美国政府并没有为所有正常儿童提供系统和免费的学前教育;1975年时的情况更是如此,当时,美国3-4岁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只有24%,并主要由家长负担[2]。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即以法律形式要求各州为所有3-5岁残疾幼儿提供完全公费的教育,可见美国的立法者们确实是把发展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放到了绝对优先的位置。
不过,1975年《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中的“学前资金计划”是鼓励性而不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各州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因此,残疾幼儿的公费学前教育仍然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这种情况在11年后得到了根本改变。1986年,国会通过了99-457公法,对1975年的残疾幼儿学前资金计划进行修正,将3-5岁残疾幼儿的免费教育上升为强制性的,规定任何申请这一计划资金的州都必须从1991-1992学年起为所有3-5岁残疾幼儿提供适当和免费的学前教育。该修正案颁布后,各州先后申请加入了学前资金计划,至1992年,所有州都开始全面实施3-5岁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92年,美国3-4岁正常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率也只有34%[4]。
1990年,99-457公法经过修订后成为《残疾个体教育法》(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国会后来又多次对《残疾个体教育法》进行修正,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04年通过的108—446公法:《残疾个体教育法2004年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5],但是,所有修正案都保留了学前资金计划的条款,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这一条款[6]。
2 残疾幼儿学前教育的经费来源
归根到底,美国3-5岁残疾幼儿学前教育计划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完全免费性质。因此,这一计划必须有联邦和地方政府的拨款作为经费支持。表1简要地列出了1991年以来联邦政府的拨款概况。从表中可见,在上世纪90年代里,联邦政府的拨款不断增长,1991-1992学年的拨款为近3亿美元,2000-2001学年时增长到近4亿美元,增长了33%。
如所周知,联邦拨款在美国各级各类教育中只占实际教育经费的一小部分,大部分经费来至州和学区的配套拨款,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经费也是如此。实际上,将有关3-5岁残疾幼儿学前教育计划的各种联邦拨款项目相加,每个残疾幼儿每学年也只有1千美元左右,而每个残疾幼儿每学年的实际花费在1万美元左右。例如,在1995-1996学年,纽约州共有55730名3-4岁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此项教育的总开支是5.97亿美元,每个孩子的平均花费是1.07万美元[7]。再如,1999-2000学年,全美国在公立学校系统以内接受教育的3-5岁残疾幼儿的生均教育费用是7667美元,在公立学校系统以外接受教育的生均教育费用是9062美元,都远远超出了联邦政府的拨款额[8]。所以,联邦拨款主要是起着积极引导的作用,绝大部分经费是由州和学区承担的。
不过,《残疾个体教育法2004年修正案》许诺,联邦政府将大幅度增加特殊教育拨款,要在6年内真正实现由联邦政府承担特殊教育纯花费40%的目标,这一比例实际上是1975年《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早已设定的。因此,《残疾个体教育法2004年修正案》B部分(针对3-21岁残疾儿童)批准了近年的拨款计划(见图1)。如果这一计划得以落实,学前教育资金也将大幅度增加,到2011年时将增加到每个残疾幼儿每年1500美元左右。
3 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普及情况
残疾个体教育法“学前资金计划”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它的普及性质。在该计划的推动下,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美国3-5岁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发展很快,从多方面资料来看,目前已达到完全普及或接近于完全普及。首先明显地表现在接受学前教育的人数方面。
如表2所示,在1987-1988学年,全国有33万5千多3-5岁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至2002-2003学年,已增长到64万7千多,增长了近1倍,已占全国3-5岁幼儿总人口的5.6%。
1987年,我国对残疾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结果表明:在0-3岁被调查群体中,残疾婴幼儿占1.41%;在4-6岁被调查群体中,残疾幼儿占2.10%[9]。2001年,我国又对0-6岁婴幼儿群体的残疾流行状况进行了全国性抽样调查,结果是:在3岁、4岁和5岁的幼儿群体中,患有残疾的幼儿分别占1.23%、1.58%和1.72%[10]。虽然美国对残疾的定义和中国的定义有很大差别,但也有许多共同之处,双方对智力障碍、听觉障碍、视觉障碍、和情绪障碍等类残疾的定义都比较接近。由此可以断言,5.6%的入学人口比例基本上能够说明美国所有被确认的残疾幼儿都接受了完全公费的学前教育。
另外,从不同年龄段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人数也可以估计学前阶段特殊教育的普及情况。例如,2002年3至9岁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人数如图2所示。从图中可见,虽然3至5岁接受特殊教育儿童的人数没有6至9岁的多,但各年龄组的人数几乎都正好处在同一条趋势线上。由于每个年龄段儿童的总人口在短期内基本相同,趋势线也就表明随着儿童学习任务的复杂化,各种轻度残疾也逐渐表现出来并得到了鉴别。因为6至9岁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所有特殊儿童都必须接受教育,普及率是100%或接近100%。所以,从趋势线来看,我们也可以估计美国3至5岁群体中被鉴别为患有残疾的儿童差不多都接受了免费的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