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1期

美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先行发展政策述评

作者:余 强



  同时,《残疾个体教育法》的“学前资金计划”是强制性的,如果地方学区或地方学校没有为残疾幼儿提供教育或没有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教育,家长都可以提起诉讼。从诉讼案件的内容也可以看出美国3-5岁残疾幼儿的教育普及情况和所受教育的情况。我们在这里举两个例子:
  2001年前后,俄亥俄州托莱多市(Toledo)一所日托中心接收了一名孤独症幼儿,这个孩子表现出许多行为问题,包括重复行动、拍手、捶胸、捶头、撞墙等。如果噪音或其他刺激超过了他的忍受力,他就会大喊大叫,或不停地跑圈子,或藏起来躲避。同时,当受到特别的挫折时,他会表现出攻击性和破坏性行为,包括打自己、打其他孩子、打咨询员、咬其他孩子、骂人、摔东西、追其他孩子、在地板上小便。这个中心的教职员都没有受过教育孤独症孩子的专业培训,因而感到十分棘手。于是,20个月后,中心给孩子家长写信,说由于中心没有能力满足该孩子的教育需要,他的教育计划到此结束。接信后,家长不服,把这所日托中心告上了法庭。法庭判决支持家长,责令日托中心恢复该生的位置,并立即派人出去进修,学习如何应对孤独症孩子的教育需要。
  2004年尤他州的一个诉讼案也是由一名孤独症孩子的家长提起的。学区原来建议让这孩子上一所公立学校的学前教育项目,家长拒绝了,因为孩子正在一所私立学校接受学前教育,情况不错。这所私立学校为孩子安排了一名助手,并制订了“在家行为分析计划”,这些都是公立学校所不能提供的。孩子的“在家行为分析计划”聘用了5名不同的治疗师,计划的基本内容是:(1)每周在一名助手帮助下参与正常儿童学前教育项目10小时;(2)每周10到20小时在家里,由一名助手单独陪伴她并对她进行行为分析;(3)每周5到10小时在家里,由她的治疗师进行一对一教学;(4)夏季,在一名指导教师的陪伴下每周和同伴交往7到10小时,指导教师负责观察她并在必要时矫正她的行为;(5)从下一个夏季开始,每周花2.5到3.5小时在小组里和小朋友玩耍,由指导教师陪伴,指导教师负责观察和矫正她的行为。这个教育计划确实不错,但是每年的花费很高,在5万到6.4万美元之间,而那所公立学校每年学前教育项目的总预算只有36万到40万美元。所以。当家长要求该校报销他们的孩子的教育费用时,学校反复推托。于是,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结果,法庭判决支持家长,认为该孩子所受的教育是适当的,责令学校报销其教育费用,并报销家长所支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11]
  从这两个诉讼案件可以看出美国残疾幼儿学前教育法的执行是严格的,也可以看出所有被确认的3-5岁残疾幼儿都受到了比较适当的教育,并且完全由政府支付他们的教育费用。
  
  目前,在接受学前教育的3-5岁残疾幼儿当中,5岁的比例最高,占40%以上;3岁的比例最低,占20%左右。但从趋势上看(见图2),5岁儿童的人数增长较慢,而3岁特别是4岁儿童的人数增长较快;显然,前者反映了5岁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普及率已进入了高原阶段,而后者则反映了社会对3-4岁残疾幼儿早期教育也日益重视,从而表明美国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还在进一步发展。
  
  4 讨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1975年以来,美国逐步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明确规定对所有3-5残疾幼儿实施免费的学前教育,从而促使了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迅速发展。从近年的就学情况来看,美国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普及率已接近100%,同时拥有较好的教育条件,并完全由政府承担费用。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美国正常3-4岁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率1975年为24%,1986年为32%,1992年为34%,2000年也只有49.3%[12];另外,美国正常儿童的学前教育并不是免费的,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担约60%,政府补助只占40%左右[13]。因此,和正常幼儿相比,美国残疾幼儿学前教育先行发展的政策是十分清楚的。美国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出于人文关怀和促进教育公平,同时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帮助残疾人获得独立生活的能力,从而减轻社会的长远负担,因而也是一种社会性投资。美国的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近年来,我国也开始重视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问题。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23条规定“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应当肯定,在残疾人保障法的推动下,在各级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有调查显示,直到2004年,在一些最发达的大都市,学前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机构教育的比例还不到10%,由此可以推想广大农村和全国的情况了[14]
  和残疾幼儿学前教育十分落后的情况形成对照的是,我国正常儿童的学前教育状况并不怎么落后。至2000年,全国3-6岁幼儿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比例已达到37.4%,已高于美国1992年时的水平[15]。同时,我国幼儿园的经费也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的,以2004年为例,我国地方属幼儿园总经费收入为74.26亿元,其中预算内事业性拨款为43.82亿元,占总经费的59.01%[16]
  因此,虽然导致我国残疾幼儿学前教育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十分重视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没有把发展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放在先行发展的位置上。近年来,虽然有些地方开始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如江苏省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免除学生杂费和簿本费[17],但至今为止,恐怕还没有地方为残疾幼儿提供系统的完全免费的学前教育。这种情况应当予以改变。
  2007年3月16日,温家宝总理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指出:“一个舰队决定它速度快慢的不是那个航行最快的船只,而是那个最慢的船只。如果我们改善了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也就改善了整个社会的生活状况[18]。”
  在社会的困难群体中,残疾人无疑处于最困难的地位。因此,我们的社会应当特别关注残疾人的学前教育,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制定残疾幼儿教育先行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为所有残疾幼儿提供适当的和免费的学前教育。这样做不仅可以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不仅有益于残疾儿童的发展,也可以帮助残疾人自立,减轻社会的长远负担。同时,这样做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平等、对于提高社会的总体发展水平、对于建设一个高度和谐的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另外,还可以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为大学毕业生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当然,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比不上美国,但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也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经济实力,可以先从这些地方开始实施,逐步向全国推广。
  
  参考文献
  1 U. S. Congress.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 Washington,DC: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9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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