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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受害儿童的评估研究进展
作者:李成齐
2 临床评估(症状评估)
临床评估主要由心理健康专业人士通过标准化的测验进行。与司法评估相比,临床评估的研究成果不多。对儿童性侵害本质的认识,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儿童性侵害是一种临床综合症。但是没有一种症状能在大部分受害者身上发现,也没有证据表明,儿童性侵害会导致受害者出现独特的综合症;另一种观点认为,把儿童性侵害看作生活事件或是使儿童出现很多问题的系列生活事件可能更为合适。但是研究显示有超过50%的受害儿童部分或全部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诊断标准[20]。由于对儿童性侵害本质的认识不够(理论基础不足),使临床评估的发展缓慢。因此,尽管目前有许多量表(问卷)用以评估儿童,但是用来具体测量性侵害影响的却很少。性侵害恐惧量表(Sexual Abuse Fear Evaluation,SAFE)[21]由Wolfe等人于1986年编制,是心理学文献中第一个具体测量性侵害受害儿童症状的工具,用来测量与性侵害有关的恐惧和痛苦情绪,采用儿童自我报告的方式。SAFE共有27题,分为两个分量表,即与性有关的恐惧分量表、人际关系不适应分量表。此量表有高的内在一致性信度,但是由于性侵害受害者缺乏可以集中的恐惧症状,因此对症状的测量是不敏感的,无法把性侵害受害儿童与非受害儿童区分开。儿童归因和感知量表(Children's Attributions and Perceptions Scale,CAPS)[22]由Mannarino等人于1994年编制,采用儿童自我报告的方式,应用于7到17岁的受害儿童。CAPS共有18题,测量与性侵害有关的认知因素。包括四个分量表:情感变化,个人对负性事件的归因,感知可信度,人际信任。CAPS使用80名受害女孩形成常模,其重测信度为0.60-0.82,内在一致性信度为0.64-0.73,准则效度也是可接受的。儿童性行为问卷(Child Sexual Behavior Inventory,CSBI)[23]由Friedrich等人于1991年编制,用来测量2-12岁受害儿童的性行为,采用父母报告的方式进行。CSBI共有38题,分为九个分量表,分别是边界问题、性兴趣、露阴症、性交、性别角色行为、性知识、自我刺激、窥阴行为、性焦虑。CSBI使用1114名非受害儿童形成常模,有高的重测信度及内在一致性信度,而且能够把受害儿童和非受害儿童区分开来。
性侵害受害儿童的评估研究进展/李成齐SAFE、CAPS或CSBI都被设计用来评估儿童遭受性侵害后某一方面的症状,而儿童创伤事件影响量表修订版(Children's Impact of Traumatic Events Scale-Revised ,CITES-R)[24]则从多方面来测量性侵害的影响。CITES-R由Wolfe等人于1991年编制,应用于8-16岁的受害儿童,是一个半结构化的访谈工具,CITES-R共有78题,由11个分量表组成,可分为四方面:PTSD(闯入性回忆、回避、警觉性增高、性焦虑)、社会反应(其他人的负面反应、社会支持)、侵害归因(自我责备和内疚、自我控制感、脆弱感、外界危险程度)、性欲化。CITES-R使用129名受害儿童形成常模,其内在一致性信度为0.57-0.88,有强的结构效度、聚合效度、区分效度。在成人评估中,对反应模式的理解及反应模式对症状呈现的影响已经得到充分的重视。然而,对遭受性侵害的儿童进行答题态度的评估还没有引起重视。儿童创伤症状调查表(Trauma Symptom Checklist for Children,TSCC)[25]弥补了这一缺陷。TSCC由Briere于1996年编制,采用儿童自我报告的方式,评估创伤后应激障碍及相关心理学症状,应用于8-16岁的受害儿童。TSCC共有54题,包括6个临床量表(焦虑、抑郁、愤怒、创伤后应激、分离性症状、性问题)及两个效度量表。TSCC效度量表中的低反应分量表用来测量儿童不加区分地选0,或者儿童否认大多数儿童都会有的一些行为、想法及情感。高反应分量表用来测量儿童不加区分地同意许多或全部项目的高分值。这两个效度量表是TSCC的重要补充,增加了调查者从测验结果中所获得的信息数量。TSCC使用3000名儿童样本形成常模,其内在一致性信度为0.60-0.91,有强的结构效度、聚合效度、区分效度、准则效度。
此外,还有Wolfe与Birt(1993)编制的“情绪/情感调查问卷(Feelings and Emotions Experienced During Sexual Abuse)”;Spaccarelli(1995)编制的“负面评价量表(Negative Appraisals of Sexual Abuse Scale)”;Cohen与Mannarino(1996)编制的“每周行为报告(Weekly Behavior Report)”;Briere(2004)编制的“幼儿创伤症状调查表(Trauma Symptom Checklist for Young Children)”等[25]。
3 不足与展望
3.1 司法评估的不足与展望
对提出性侵害申诉的儿童进行司法访谈的研究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研究者对问题类型的命名与定义比较混乱。如,一些研究把术语开放性问题和提示性问题放在一起使用(open-ended invitations)[26][27],而另一些研究则单独使用其中的一个(invitations或open-ended questions)[28][29]。在一些研究中,开放性问题(open-ended questions)和直接性问题(directive utterances)的定义有时相同[28][29],而有时后者是指那些限制了儿童回答的问题[30]。研究者对问题类型的命名和定义发生了混淆,这会阻碍对研究结果的比较与解释。以后的研究应该使用意见统一的名称及定义,如Lamb等人所提出的代码方案[31];二是关于某些访谈技术(如结构性访谈)的研究大都是这些技术的开发者所做的,这就使其他研究者不能确定这些技术是否真的有效。因此,更多的研究需要由与研发过程无关的人士来操作;三是虽然有一些研究样本包括了青少年[9][10],但很少有研究单独把青少年作为被试。以后的研究应该使用青少年样本,而且研究对青少年进行司法访谈时的具体问题;四是在大部分研究中,调查者不能确定侵害申诉是否真实。因此,他们依靠其他线索(如儿童的回答没有前后矛盾,及儿童回答的细节数量)来确定各种访谈技术的效果[6][15],这就难以说明这些访谈技术是否真正有效。因此,更多的研究应该使用侵害申诉已经得到实证支持的儿童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