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近现代西方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的价值理念及实践启示

作者:李 莉 邓 猛



  
  3.3依据中国国情,建立法制化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残疾人虽然在道义上会得到更大的关注和更多的人道关怀,但如果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去维护他们的利益,他们的权利不仅会容易忽视,其权益还常常会受到侵犯,形成社会的不稳定与不和谐,因此,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走向制度化,成为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而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的供给与需求,则成为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制度化的基本要求。在西方,由于其优良的宪政传统和法治文化,各国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政府权力基础上的有法律保障的社会化、制度化体系,使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有法可依,这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美国、英国以及日本在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方面都制定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保障体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不断在进行修正和完善。相比较而言,目前中国的残疾人社会福利立法虽然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基本上还没能成其为体系,已有的法律也存在着笼统而缺乏相应的细化单行法规的问题。总体立法滞后,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保障制度的要求极不适应,必须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法制化,加大立法力度。
  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应当专门为残疾人建立具体、详细、可实际操作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法律或法规,以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实现残疾人的社会融合与发展。有关的具体建议是:我国在立法模式上,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方式颁行多部并行的福利法,如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区服务法等;也可以在制订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法》基础上,分别制定相关的、适用于残疾人福利项目的配套法规;还要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使之更好地发挥其法律保障作用;对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也要适时提升为法律的规定,明确规定其在各地财政支出或者是财政投入中所占的比例,从制度设计层面上,促进和保证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措施得到落实。另外,在法制建设中应明确个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明确残疾人社会福利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正如联合国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指出的那样:“会员国应确保残疾人有平等机会获得一切形式的收入保障和社会保障。这一过程应以与该会员国的经济制度和发展程度相符的形式进行”。“会员国必须通过立法,为达到各项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创造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权威。”[14]社会福利法制的系统化、专门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将使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真正走向制度化、社会化并获得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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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4陈新民.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2,15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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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Helen jones.‘Health’,Robert M.Page&Richard Silbuen(ed),British Social Welfare—in theTwentieth Century,Macmillan Press,199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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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薄晓光.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外企业文化,2004,(6):48-49
  1112钟仁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313,315
  13郭士征.社会保障研究.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248
  (责任编校:周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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