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残疾儿童教育过程公平
作者:孟万金 刘在花 刘玉娟
3.2 建立残疾儿童教育的社会支持保障体系
残疾儿童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合作和社会广泛的参与。教育、民政、残联、康复机构、卫生保健机构、妇联等部门要团结合作、共同努力、克服困难来搞好残疾儿童教育工作。特别是要把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儿童教育,参与残疾儿童教育的力量整合起来。要关心、支持民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使它们成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教育部特教处应为残疾儿童教师成立一个资源中心,以便建立资料库和联络网,供所有残疾儿童教师分享、使用。资源中心的功能应该有系统地扩展,可以随时添加有关资料、数据、记录、信息,以便教师参考或开展研究工作。该资源中心应负责将有关资料、数据、记录和信息传送到各地担任区域中心联络网的特殊学校。
就家校合作而言,学校要提高对家校合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家校合作氛围,加强家校合作的宣传,主动加强与家长的联系,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与家长一起制定个别教育计划,制定家校合作的规章制度,编制家校联系册,为家校合作提供人力、物力、时间的支持,实行家长开放日,举办家长学校和家长经验交流会,成立家长委员会,拓宽家校合作渠道,培训教师等。而家长方面,要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家长开放日,参加家长培训,及时向学校反映孩子的发展、变化以及存在的问题,协助教师制定个别教育计划,到学校听课,参与评估孩子的发展水平等。
各社会媒体要多制作一些反映残疾人生活和感受的影视文化作品,并且在制作时要适应残疾人的需要。此外,国家要设立专门的残疾儿童教育咨询机构,开办残疾儿童教育培训班,定期邀请专家举办讲座,举行残疾儿童教育经验交流会,发放残疾儿童教育书籍、资料,要定期派人为残疾儿童提供上门服务,进行单独帮助等。
4 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力度,提高特殊教育师资质量
4.1 加大特殊教育管理人员、校长的培训力度
对于各级政府中的特殊教育管理人员、特殊学校校长以及随班就读学校校长来说,他们的理念和管理方法对基层的特殊教育实践工作有着巨大的影响,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了解特殊教育的新思潮和新方法能够很好地指导他们的管理工作,因此对他们进行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十五”期间,教育部已经委托高等院校及教育科研机构对省级教育行政主管特殊教育的处长、特教干部,地市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校长(中心主任)进行了一次培训[4]。但是,一方面,教育理念的更新、新的管理方法的产生都很快;另一方面,各地特教干部变动很大,特殊教育学校校长也在变动,一些新的领导干部并没有接受过相应的培训,所以这种对特教管理人员的培训应该形成制度,进行长期轮训,以保证管理层能一直以科学先进的理念和方法指导教学工作。培训的内容既应包括一些行政管理的技巧,也应包括有关特殊教育的知识。
4.2 加大对特殊教育专任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力度
4.2.1 建立合理的制约与激励机制,实施特教教师资格认证
由于教育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教育比普通教育有着更强的专业性,这就提高了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要求。如能执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制定专业标准,就能从制度上建立起制约机制,从而有效地提高特教教师的专业素养。
目前,很多国家都要求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对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规定较为系统、全面的是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1995年制定的《每个特殊教育者必须知道什么——有关特殊教育教师准备和资格的国际标准》,明确规定了所有特殊教育教师和获得专业资格者都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要求[5]。在日本,早在1949年就颁布了《教师任职资格法》,其中规定了特殊教育师资培养要采取资格认证制度,从师资队伍上保证特殊教育义务制的顺利实现[6]。
国外的经验表明,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是可行的,资格认证对提高特殊教育师资水平来说起着积极的作用。尽管我国1994年8月23日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提出“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7],在“九五”、“十五”规划中也都提出了要“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条件有关规定”,但是除上海外,全国其他地区尚未贯彻落实。因此,目前我国急需实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素养。
对特殊教育教师实施资格认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对在不同岗位的教师实行灵活恰当的认证。认证对象包括:特殊学校的专任特教教师、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巡回教师和特殊教育辅助人员。特殊学校专任教师、资源教师和巡回教师主要面对的是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对他们的资格认证可以基本一致。随班就读教师既要面对普通学生,又要面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其资格认证就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工作性质,灵活处理。此外,还要对特殊教育辅助人员进行认证,比如康复训练老师、心理辅导老师等。
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认证方式。它们是将资格准入和等级结合起来,将对学历和对专业的要求结合起来,将特教教师的资格分为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如专攻证书、一级证书、二级证书,或是普通学科教师、专业学科教师、技艺训练科目教师[8]。
(2) 将资格认证和入职后的培训相结合,建立合理的进修制度。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能为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一定的学术保证。但资格认证只是承认了一个人的从教资格,为了使教师的专业素养能够不断提高,还需进行入职后的培训。入职后的培训也应和资格认证相结合,比如,在一定年限内需接受多少课时的培训,否则取消其任职资格,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特教教师专业素养的可持续发展。
(3) 有关教师资格认证的法律、法规要细化。应详细地规定对特教教师的学历要求、所受教育的科目内容、接受培训的方式、时间要求、对教学实践时间的要求、增加问责制等内容。
(4) 制约机制要和激励机制相结合,在薪酬和晋级制度上给予特教教师优于普教教师的优惠政策。特教教师的专业性强于普教教师,对他们的任职要求也比较高,这需要在激励机制上表现出来。对特教教师的激励可以通过薪酬水平体现,可以为其加薪。此外,我国还应制定资源教师和随班就读教师特教津贴。
对于教师的职称评定,也可以考虑在政策上给与倾斜。有关单位应能对特教教师的工作给予及时的评价和精神激励。
4.2.2 扩大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规模
(1) 建立多层次的教育体系
目前我国特教师资培训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面向基层特殊学校,培养中专学历特殊学校教师的中等师范学校,在对中等师范的改革中这类学校在逐渐地减少;二是面向基层特殊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包括本科和专科两个层次;三是培养研究人才的特殊教育研究生培养机构。也就是说,能够面向基层特教的主要包括本科、专科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的师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对特教师资的需求。我国还有自考、函授、电大等非全日制大学教育方式,如能在自考、电大、函授这种教育中也增加特殊教育这一专业,则能从另一途径培养特教师资,部分解决师资的数量短缺。所以,可以考虑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条途径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教育体系来解决师资的短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