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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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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企业补充保险即企业年金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1养老保险概述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一、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三、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3.2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
3.2.1基本养老保险,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3.2.2养老企业补充保险即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3.2.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3.3基本养老保险
3.3.1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改变了过去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原则,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3.3.2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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