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女儿自助游身亡,父母状告12“驴友”

作者:万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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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案的损害原因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从案情来看,造成本案后果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灾害和特殊地理环境,又有经验欠缺、疏于预见等等。但在判定责任时,则要判定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因素或者说根本原因是什么。很显然,造成最后受害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山洪暴发。我认为此案既有天灾,也有人祸,但天灾大于人祸,自然因素强于人力因素。
  山洪暴发这种原因是民法理论中比较典型的不可抗力,是能够形成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所谓不可抗力,在民法理论中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当地,即便是生活经验丰富的当地人也无法准确预见到山洪暴发的情形和时间,而且在真正出现自然灾害的时候,一般是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因此在此时强求一些生活经验并不丰富的年轻人能够预见、并采取措施避免的确是强人所难。在本案中,大多数人穿着内衣内裤竭力逃命以及虽极力相救也无法挽回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能够表明的确无法克服。所以,本案判断损害的主要原因应认定为不可抗力比较符合事实和法律。
  三、公平责任分担应当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前面讲到,本案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当然,受害人自身主观也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他人也未曾预见和提醒,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但与自然因素相比较,人为的因素比例相当小,所以,若剔除自然的不可抗力因素,法院对于该部分很小的责任承担也应当根据民法中公平的原则分配。
  所谓公平责任的分担,一般是指行为人虽然对于损害的后果没有直接关系,但毕竟对于损害的发生产生了影响,法律规定可以由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责任分配。在本案中,由于受害人本身具有较大的主观过错(在河谷安营),其他的“驴友”也未及时预见和提醒,主观上也存在过错,所以均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较为妥当。我个人认为,如果按照比例计算的话,受害人个人承担20%,其他“驴友”承担20%,所有“驴友”应共同承担该部分很小的责任。不能因为“头驴”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反而因此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也不符合公平的原理。
  本案后果的发生,是令人遗憾的。无论何种经济补偿都无法挽回生命,所以提醒那些热衷于自助游、自驾游的旅游爱好者,一定要把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做好充分克服风险的准备,必要时一定要事先上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有加强风险防范,才有可能在家人失去亲人的同时,能够化解部分经济上的风险。当然,这种方法比起狭义上小群体内的责任共担来,是一种更社会化、更人性化的责任分担。●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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