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冲破城管暴力怪圈

作者:金 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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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好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或卖农副产品的农民、流动人口,这三种人已经逐渐形成为城市中一个越来越大的弱势群体。对于这些低收入甚至无收入群体的生存问题,政府有责任想办法解决好。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教授毛寿龙认为,最终解决暴力抗法问题,需要政府出面解决被管理者的生存问题。在政府没有能力管的时候,决不能因为追求城市环境的良好就切断一些普通人的生路。在城市管理与群众生存的抉择中,群众的生存永远都应该是第一位的。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建民认为,一方面政府在进行城市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对被管理者的生存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解决这些人生计问题的对策。另一方面,政府还必须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对外来人口的社会保障。
  
  损失由谁埋单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就需要城市管理机关牢固树立尊重并保护公民财产权的价值理念。在城管暴力事件中,罚没、收缴经营器具、甚至砸烂商贩摊位等情况经常发生,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由谁来埋单呢?
  2006年8月30日凌晨4点多,安徽和县乌江的赵女士等3名虾贩乘着老家运输蔬菜的车子,到南京市惠民桥农贸市场去批了178斤罗氏虾、甲鱼、黄鳝等水产,摊主刚把一筐水产送到建宁路加油站门口的慢车道附近,赵女士正用手机联系批发蔬菜的乡亲把车子开过来,准备一道回去。这时一辆行政执法的车子开过来,下来一群人不由分说就把水产抬走,还嚷着要罚款,说是占道经营。当时,赵女士恰巧离开了一小会儿,打算去迎接车子早点走,178斤罗氏虾靠一个增氧泵和几个大冰块维持新鲜。偏偏这个时候,执法队员一看摆放在路边的水产,就把他们当成了占道经营者。赵女士赶回来与执法队员协商说,能不能不带走增氧泵,否则虾子会死掉的,自己愿意跟车去交罚款。可一名执法队员就是不同意,一定要收走增氧泵。随后赵女士跟车去下关区执法大队把600元罚款交了,等了近1个小时才等回增氧泵。甲鱼、黄鳝还好,可178斤罗氏虾却死掉了。赵女士说,她估算了一下,一斤虾子进价10.3元,178斤就是1800多元。这笔损失他们找谁去埋单?细心的赵女士还数了数罚款发票,发现600元的罚款只给了400元发票。
  当天下午3点钟,赵女士和钱老汉赶到南京市下关行政执法大队诉说自己并没有占道经营,而且也认了罚,向他们讨个说法:这筐死虾子的损失找谁去埋单?但下关行政执法大队值班人员却告诉他们负责人不在。钱老汉不肯走,对方很不耐烦地大声请他们离开。他们赶到下关区政府,接待人员称他们违章在先,其他的事情就不愿多讲了。
  回到安徽和县的赵女士和几个做水产生意的老乡把这筐死虾子一只不漏地分装在塑料袋里,存进了冰柜。赵女士说:“尽管冰柜每天要耗不少电,但这是证据。”
  事发后有记者赶到下关区行政执法大队采访,当天值班的沈正剑科员对记者说,行政执法要讲温柔不容易呀,建宁路一带沿街乱摆水产蔬菜进行运输批发,这一直是整治中的“老大难”。最近区里开了专项整治会议,并对该地段多次进行舆论宣传,反复对安徽和县、南京江浦等地的水产蔬菜贩子广而告之,昨天的集中打击实际上是从前夜开始的。因为时间紧,担心这些占道经营者“闻风而逃”,影响整治效果,所以执法队员采取分组分工、快速出击的方式。当时赵女士和钱老汉的确要求不要拔掉增氧泵,执法队员可以先行扣留虾子,等他们把罚款交了再把活虾还给他们,可当时现场十分混乱,大约有10来个占道的摊位,稍迟一步出手就会有“漏网之鱼”,所以执法队员就顾不了这么多了。但后来考虑到是水产鲜货,所以处罚程序“走”得比较快,本来按规定可在一周之内处理的,执法队员大约一个小时就把增氧泵还了。沈正剑说,他的家人也是卖菜的,缺氧的虾子最终还是死了,他也很遗憾,完全能理解虾贩的心情。不管他们是否就地经营,当时的确构成了占道事实,处罚理所当然。虾贩也是死脑筋,为什么不把刚死的虾子便宜点卖掉,这样不是可以减少损失吗?
  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的陆刚主任律师了解此事后表示,按照《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他表示,在此案例中,安徽和县虾贩钱老汉等人的占道本来是为了等车运输,并非就地经营,即便是违章占道,执法队员对其进行合理执法,也不能侵害他们的私有财产权。该处罚的处罚,该教育的教育,但任意拔掉增氧泵致使178斤虾子缺氧而死,这明显属于一种执法过错行为。当事人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讨要说法,并索赔损失。
  赵女士的儿子9月1日应该开学,本来指望卖虾钱做学费,现在虾子死了,卖不出去,学费也泡了汤,只能延缓报名日期。“更重要的是内心忿忿不平!”赵女士说,当时他们和执法大队相关人员交涉时,对方曾扬言说:“有本事就去打官司!”她说,冲着这句话,他们再累、再苦也要将官司打到底!陆律师表示,他愿意义务为赵女士提供法律援助。
  2006年9月2日下午3点多钟,接待3名虾贩的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马晓瑞律师出面详细地向3位当事人了解了情况。马律师根据当事人口述后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起先是拔下增氧泵带走,继而对他们进行几百元的经济处罚,这一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就是说,没收增氧泵的前提是应该保证虾子不死亡,而事实上,下关区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人员的做法直接导致虾贩经济损失,就算当事人是在违章占道经营,也需提供证据。虾贩们说,178斤虾子按进货单价10.3元计算,合计1800多元,这只是直接损失,如果这些虾子拉回老家零售,单价13元或15元,那么还有几百元的差价,这是附加损失。陆律师和马律师综合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一致认为,当事人讨要说法和索赔经济损失有法可依,无论《民法通则》还是《国家赔偿法》均有可参照的条款规定。他们指出,《国家赔偿法》中有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下午5点钟左右,3名当事人正式委托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赔偿,并在委托书上签字。
  2006年9月6日上午,南京下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安徽和县3名虾贩及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三方会聚在南京下关区行政执法政务大厅2楼,协商解决此事。经过长时间的沟通磋商,在下午5点多钟,事情有了结果。下关区城市管理局一位副局长告知安徽虾贩们:“这次整治行动,你们是违章在先,下关区行政执法队员在集中整治中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考虑到‘严格执法、人性化操作’,以及孩子们上学是迫在眉睫的事实,执法大队及时地进行了换位思考,从同情的角度考虑,集体资助1200元补助给虾贩们,以供孩子上学之用。”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的马律师向虾贩转赠了该事务所陆刚主任以个人的名义资助的600元钱。接过1800元钱的3名安徽虾贩非常激动。
  虾贩们的官司终于得到“圆满”解决,虾贩终于拿到了钱。贩虾本是小本经营,现在拿到了1800元钱,弥补了损失,除了感谢,他们似乎也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但是,这“圆满”的结局也许并不那么圆满,因为这原本是一起因执法不当而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赔偿事件,到最后,下关城市管理局给的1200元钱却不是赔偿款,而是集体资助款。执法部门对于被行政处罚的对象进行资助,这的确是一件很人性化的事情,很能够暖人心的一件事情,但是,赔偿款和资助款概念却不能混淆。执法行动中,如果是按照执法程序,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罚款、暂扣工具等行政处罚措施,的确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如果因执法造成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财产损失,那就不应该了。
  行政执法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尊重公民合法财产权也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不能糊里糊涂。如果对这个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今后很难避免类似执法损害被执法人财产的事件再次发生,也很难保证到时候每个遭到损失的当事人都能得到律师的捐款和执法部门的“资助”。
  (责编:金锋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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