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爱情契约与男权契约矛盾冲突酿成的悲剧

作者: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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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雀东南飞》这部中国民间最伟大的叙事诗,之所以流传千古,震撼人心,就是因为它表现的主题的独特性和深刻性。它在中国古代文学史上绝无仅有地全面展示了女性在男权统治下的爱情悲剧和人生悲剧。对这一悲剧主题的理解,我们不仅可从叙述角度去重新解读——《孔雀东南飞》是从刘兰芝的角度叙述了女性与男权统治的矛盾冲突,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契约关系的角度去解读——《孔雀东南飞》无论是焦仲卿、刘兰芝与封建礼教的矛盾冲突,还是刘兰芝这个女性与男权统治的矛盾冲突,实际上都是契约与契约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就是说,《孔雀东南飞》表层结构的各种矛盾冲突都是由深层结构的契约间的矛盾冲突构成的。
  契约是由各种观念、习俗和法律构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对人的约束和规定。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社会中的关系就是契约关系,因而,人就是契约关系的总和。人在社会中自觉不自觉自愿不自愿地建立了各种契约关系:人与团体、社会和国家签署了一种契约——社会契约;人与父母兄弟姊妹签署了一种契约——伦理契约;人与丈夫或妻子签署了一种契约——婚姻契约。契约的签立就是要人遵守,因而,契约就是一种法律,一种制度,一种习俗,一种约定。生活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实际就是各种契约的矛盾冲突。作为生活反映与反应的文学,就必然地表现着契约的矛盾冲突。因而,从契约的角度分析研究文学就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孔雀东南飞》作为我国第一部长篇叙事诗,它的基本矛盾冲突主要是由显在的和隐蔽的两种契约的矛盾冲突构成的。在《孔雀东南飞》的文本中,有一类契约关系是很明显的:焦仲卿与刘兰芝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遭破坏后重建的婚姻契约,重建的婚姻契约被破坏后建立的黄泉之约。但这些契约的建立和破坏并不是后一个契约破坏前一个契约,而是被另外一种力量推动着的。这另外一种力量也来自于契约。这类契约是由两种极为隐蔽的矛盾着的内容构成的:一是刘兰芝这个女性在内心中与自己美好的理想签立的爱情契约;一是封建社会强行给刘兰芝和焦仲卿签立的男权制契约。前一种契约是小契约,后一种契约是大契约;前一种是女性的,后一种是男权制的;前一种是属于人的自由的,后一种是属于社会对人的规定的;前一种契约是只存在刘兰芝的内心中因而是隐蔽的,后一种契约好像自古以来就天经地义地存在着因而是更隐蔽的。《孔雀东南飞》的矛盾冲突正是由这种隐蔽的女性的小契约和同样隐蔽的男权制大契约的矛盾冲突构成的。也就是说,《孔雀东南飞》的最基本的矛盾冲突是刘兰芝这个女性的自由追求与焦母及焦仲卿男权思想意识的矛盾冲突。
  《孔雀东南飞》开篇就展示了刘兰芝与焦仲卿的婚姻契约及他们对这一契约的维护。在刘兰芝和焦仲卿的婚姻契约中,签约者当然是刘兰芝和焦仲卿双方,但从女性的角度看,实际上的签约者是刘兰芝,而立约者却是焦仲卿。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婚姻契约呢?从刘兰芝向焦仲卿的倾诉和抱怨中,我们得知,这种婚姻契约完全是按男人的思想和利益建立的,而全然没有考虑到作为女性的爱情和人的自由。男权制的婚姻制度对女性来说是一种先在的契约,这种契约规定女性无条件地服从男性。这是在女子未出嫁时就预先形成的习俗和法律。在男权制婚姻契约中,女子一当出嫁,就被迫与这种男权制契约签约。在男权制契约的规定下,无数的女性埋葬了自己的人生自由和爱情自由。而在封建社会,不仅女性的婚姻契约是按男性的需要设立的,即使是女性本身也是按男人的需要设计的。在男权制的社会中,女性一出生就与男权制签立了被男性统治的契约,这就使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庸甚至工具而丧失了女性自己的爱情追求、生命意义和独立人格。《孔雀东南飞》在叙述刘兰芝被休回家时,刘母的惊骇和质问的那段话是颇能说明问题的:“阿母大拊掌:‘十三教汝织,十四能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知礼仪,十七遣汝嫁,谓言无誓违。汝今何罪过,不迎而自归?’”刘母的惊骇在于,她是按封建礼教的规范来塑造女儿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符合男性的要求,既然被丈夫休回家,就是女儿没能符合男性的要求;刘母的惊骇还在于,女儿不符合男性的要求就是不符合社会的规范,就是一种大逆不道,因而也是一种耻辱。由此可见,在男权制的社会中,根据男性的规范、标准、价值尺度来塑造女性,已经成为一种统一的价值观念。这种统一的价值观念就成为一种虽然不成文但却是不可动摇的人人必须遵守的契约:女性就是为男性而存在的。在这种契约的统摄下,不仅男性按男性的尺度塑造着女性,即使是女性也要自觉地按男性的尺度塑造女性自己。刘家让刘兰芝学习“织素”“裁衣”和“弹箜篌”“诵诗书”,并不是要使刘兰芝成为一个思想、精神、个性更丰富的女性,而是要塑造成一个更符合男性需要的女人,只有这样的女人才能找到更好的人家。刘兰芝是刘家按照男权社会对女人的规范而塑造出的理想女人形象。但是,刘兰芝对此却有着自己的独特的不同于男性规范的理解,她认为自己“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是这样一个会女工、懂艺术、通诗书、有才学、有情感的女性,是应该有自己理想的爱情的,是理应得到丈夫疼爱的,是理应拥有一种美满甜蜜的婚姻生活的。在刘兰芝的婚姻观里,是有着女性的自由意识与爱情追求的,她认为她所签署的是有着和男性几乎一样地位的女性自由的爱情契约,所以她要求摆脱封建礼教的束缚而获得人性的自由,要求挣脱女性作为男性的附庸而获得爱情的自由,要求挣脱女性作为婆家劳动工具的限制而获得生活的自由。因而,她才会有“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的不满,才会有“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的抱怨,才会有“君家妇难为”的慨叹,也才会有“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的愤激。当然刘兰芝并不是要真的离开焦仲卿,不是要毁弃这份婚姻契约,而是以这种特殊的方式在维护自己作为女性的爱情契约。因为现在的这种婚姻生活,与她所想象的爱情相去甚远,而她的追求又是源自于她作为一个女性与自己情窦初开时就朦朦胧胧产生的爱情理想之间的签约。这种先于婚姻契约的爱情契约就必然地与焦仲卿的男权制婚姻契约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刘兰芝的女性自由意识使她反感于焦家的男权思想意识对她的种种束缚、限制和规定,向往着一种自由的爱情生活;而焦家的男权制婚姻契约又必然地压抑、限制和束缚刘兰芝的女性自由意识。《孔雀东南飞》就是这样展开了刘兰芝的女性爱情契约和焦仲卿的男权制婚姻契约的矛盾冲突。
  如果说,在爱情契约和婚姻契约的矛盾冲突中,刘兰芝是以自己的爱情理解在改写着与焦仲卿的男权制婚姻契约,那么,焦仲卿在与刘兰芝的婚姻契约中,先是婚姻契约的维护者,继而又转变成婚姻契约的破坏者。但是,无论焦仲卿是婚姻契约的维护者还是破坏者,都是从他男权意识出发的,都是对他男权的维护。在最初的婚姻契约中,焦仲卿并不是十分了解自己的妻子,同时也不理解刘兰芝诉求的真正含义,因此他并没有反省自己,而是直接“堂上启阿母”:“儿已薄禄相,幸复得此妇,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女行无偏斜,何意致不厚?”他并不明了刘兰芝与母亲之间的矛盾究竟源于何处。在母亲认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并强调“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时,他还“长跪告”,“伏惟启阿母,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取”。表面看来,焦仲卿好像是站在刘兰芝这一面,替刘兰芝说话,在维护刘兰芝的利益,或者说在维护他和刘兰芝的爱情,而实际上,他是站在男权的立场上,维护他作为男人的自己的利益。焦仲卿反对母亲“遣去”刘兰芝,不是对刘兰芝个性的尊重,不是对刘兰芝自由意识的尊重,不是对刘兰芝爱情的尊重,而是从他自己的角度考虑的:自己没有什么前途可言,能够得到刘兰芝这样的女子做妻子已经是很幸运的了。因而焦仲卿对婚姻契约的维护说到底是对自己男权利益的维护,而不是对他和刘兰芝爱情的维护。可以作为这一点的最有力的证明是,在刘兰芝向焦仲卿诉求她在焦仲卿家得不到爱情(“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得不到幸福(“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得不到理解(“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时,焦仲卿没有给予刘兰芝任何的怜悯、同情和安慰,更没有抱歉、愧疚和自责。这也就说明焦仲卿并不在意刘兰芝的真实想法,并不在意刘兰芝的对她爱情的维护,并不在意刘兰芝的女性自由意识,而只在意他自己作为男人的利益。因而,焦仲卿对刘兰芝的维护实质是对他自己男权的维护,而不是对他们爱情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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