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爱情契约与男权契约矛盾冲突酿成的悲剧

作者: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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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兄,在焦仲卿、刘兰芝的爱情悲剧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也是男权制契约的维护者。在刘兰芝被休回家之后,在她两次拒嫁之后,刘兄变得“怅然心中烦”,因为有一个被休回家的妹妹,是有损于自己的家声门楣的。虽然汉代之时,女子有再嫁的自由,但“再嫁”和“被休”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被休意味着这个女子不被夫家所容,被休意味着这个女子的某种缺憾,而再嫁则完全不同。所以,刘兄不耐烦地劝说刘兰芝“作计何不量!先嫁得府吏,后嫁得郎君,否泰如天地”,他的侧重点在于这一次改嫁“足以荣汝身”,如果刘兰芝这一次真的嫁给了太守之子,说明刘兰芝还是具备了社会所认同的礼仪教养的,这是一件让刘兰芝很荣耀的事,所以他劝说妹妹“不嫁义郎体,其往欲何云”,可见,刘兄并不是一点不讲理之人,并不是不爱自己的妹妹,妹妹有一个好的归宿,也是他的愿望。只是,作为男权制社会中的一员,他必须奉行着他与男权制社会所签署的契约关系,按照社会的通行习俗、体制来行事,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契约约定,因而,只能做刘兰芝与焦仲卿婚姻契约的破坏者,这不是由他个人所能决定的,是社会赋予了他这样一种使命,他别无选择。
  刘母,也在焦仲卿、刘兰芝的悲剧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她同样是男权制契约的维护者。在见到兰芝不请自回时,她“大拊掌”,是如此的惊讶、吃惊,没想到自己的女儿会被驱遣回家,因为刘兰芝是符合封建礼教要求的,这样的女子被休回娘家,她当然惊恐万状,她当然会“大悲摧”。刘母没有考虑刘兰芝的丈夫和婆母有什么过错,而只是直接问罪于女儿,说明刘母深受男权制思想意识的影响。但刘兰芝毕竟是她的爱女,所以,她在得知刘兰芝与焦仲卿的约定之后,还能够站在女儿的立场上,为女儿拒绝县令与太守的求聘进行辩护:“贫贱有此女,始适还家门。不堪吏人妇,岂合令郎君?幸可广问讯,不得便相许”。然而,她毕竟是男权制社会中的一员,她认为女儿被休在家毕竟不是一件很体面的事,所以,在得知女儿已经答应嫁给太守之子时,明知女儿是不情愿的,还是强调了“适得府君书,明日来迎汝。何不作衣裳?莫令事不举”,由原来的刘兰芝婚姻契约的维护者,转变为男权制契约的维护者,转变为刘兰芝婚姻契约的破坏者。
  作为封建社会成员中的个体,从他降生伊始,就已经与当时的封建社会、男权制社会订立了一份契约,立约者是那个男权制社会的社会体制,不仅刘兰芝和焦仲卿是签约者,焦母、刘兄、刘母等也是这一契约的签约者,也要受制于这一契约。更为可怕的是,这一契约的悲剧性人物刘兰芝的思想也深受这一契约的限制。尽管刘兰芝是无罪被遣,但作为男权制社会统治下的一员,这种男权制思想已经沉积为每个人的无意识,她还是时时感受到男权制思想的逼迫。刘兰芝这个女性本身并无任何过错,是男权思想使她有了过错,并使她自己也感到有了过错,她被休时感到“本自无教训,兼愧贵家子”,到家后觉得“进退无颜仪”,男权制思想使这个被害的女性也以男权制的思想衡量自己的行为。由此可见男权制的契约是无所不在的大契约,这契约虽然没有明文列出,社会成员也没有正式的签约手续,但这契约却是天经地义地存在的。在刘兰芝与焦仲卿互相签约的小契约——婚姻之约之前,他们就已经与当时的男权制社会签立了一份实质存在但却不显性的社会契约,它对刘兰芝的爱情契约、对刘兰芝与焦仲卿的婚姻契约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与破坏,大契约是要破坏小契约的,小契约是敌不过大契约的。
  男权制的社会大契约破坏了刘兰芝爱情的小契约,又破坏了焦仲卿与刘兰芝重建的婚姻小契约,正是这个大契约对小契约的破坏最后又迫使刘兰芝和焦仲卿建立和履行了黄泉之约。《孔雀东南飞》由这种大契约对小契约的破坏构成了一种深层结构,正是由于这种深层结构各种契约关系代表的两种思想意识的互相碰撞、挤压、撕扯,最后才导致了刘兰芝与焦仲卿的悲剧。《孔雀东南飞》的悲剧不是封建礼教、封建家长制对焦仲卿、刘兰芝爱情的无情摧残,也不是焦仲卿与刘兰芝迫于封建礼教的压力双双殉情的悲剧。而是在男权制社会中,社会成员作为隐性的签约者,他们必须履行男权制契约的约定,违背这一契约就必将受到惩罚,无论签约者的追求、行动多么具有进步性,多么符合人性的要求。《孔雀东南飞》展示的就是各种契约冲突下的人生悲剧、爱情悲剧、婚姻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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