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爱情契约与男权契约矛盾冲突酿成的悲剧

作者: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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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仲卿对婚姻契约的维护是对他男权的维护,但当这种男权思想与他母亲所代表的封建家长思想发生矛盾冲突时,他便不能不服从母亲的思想了。当母亲“槌床便大怒”,大发雷霆,并极其严厉地斥责他“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时,他就只能“默无声”,“再拜还入户”根据母亲的意志去驱遣刘兰芝了。在汉代那个以“孝”治天下的社会中,焦仲卿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只能顺从社会对他的约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礼记·内则》)他没有义无反顾地誓死捍卫自己与刘兰芝的婚姻契约,由此也说明社会约定在他的内心之中要重于对刘兰芝的爱。在对母亲的孝和对妻子的爱——实则是维护自己的婚姻之间,他选择了对母亲的孝。“我自不驱卿,逼迫有阿母”,在母亲的逼迫下,焦仲卿休了刘兰芝。就这样,在男权制思想的作用下,焦仲卿变成了男权契约的维护者,成了他们婚姻契约的破坏者。
  焦仲卿在既不忍自己的妻子离去,又无力反抗母命驱遣刘兰芝的矛盾中,以男权契约撕毁了婚姻契约,但焦仲卿为了维护自己的男权利益,又与刘兰芝重新签署了一份契约。这是被破坏了的婚姻契约的重建。焦仲卿试图以婚姻契约的重建来维护他的男权利益。在送别妻子之时,焦仲卿对刘兰芝说:“卿但暂还家,吾今且报府。不久当归还,还必相迎取。以此下心意,慎勿违吾语。”这份契约的立约者当然是焦仲卿,但这个立约者自己也并不清楚究竟有没有能力重新把刘兰芝迎娶回门。他虽然是诚心与刘兰芝立约,但如何践约什么时候践约他并不明了。因此,这份契约虽然真诚,但从它立约之始,就已经显露出它的脆弱,它的空洞,它的不堪一击,它的随时可能被毁。焦仲卿只是出于自己的需要与刘兰芝重新签署了这份契约,因为刘兰芝被驱遣之后,他就已经不再是刘兰芝的丈夫,他没有能力再约束刘兰芝了。而在订立这份契约之后,刘兰芝还有可能属于他,这是他的男权制思想不自觉地在左右着他的言行,或者说男权制思想已经成为了他的无意识,驱使他必须以某种方式将已经不属于他不再受他约束的刘兰芝再次归属于他。
  作为这份契约的签约者,刘兰芝虽然疑虑重重:“勿复重纷纭。往昔初阳岁,谢家来贵门。奉事循公姥,进止敢自专?昼夜勤作息,伶俜萦苦辛。谓言无罪过,供养卒大恩;仍更被驱遣,何言复来还”,但她还是签署了这份契约。在刘兰芝的内心中,虽然她并不满意焦仲卿的男权思想,更不满意焦母的封建家长制观念,但是,她还是不愿意被休回家,因为那对她来说是耻辱,对她的家庭来说也是耻辱。现在她只能寄希望于焦仲卿了。因此,当焦仲卿再次重申这份契约“誓不相隔卿,且暂还家去;吾今且赴府,不久当还归,誓天不相负”时,刘兰芝明知自己被迎还的希望非常的渺茫:“我有亲父兄,性行暴如雷,恐不任我意,逆以煎我怀”,但她仍在极力地维护这一契约:“感君区区怀!君既若见录,不久望君来。君当作磐石,妾当作蒲苇,蒲苇纫如丝,磐石无转移。”在这之后,我们看到刘兰芝这个签约者,为了履行这份契约而进行的反抗、挣扎,她一再强调“兰芝初还时,府吏见丁宁,结誓不别离。今日违情义,恐此事非奇”,拒绝了县令和太守的求聘。但是,最终她迫于重重的压力,无奈地违弃了这份契约,但那是被逼迫的结果,刘兰芝无力抗争这种无所不在的男权制。因而,违约的罪责在男权制的思想意识,而不在刘兰芝。
  作为立约者的焦仲卿,并没有采取积极的行动来践行这份契约,只是在得知刘兰芝违约之后,他才“因求假暂归”,才匆匆忙忙来和刘兰芝见面。他明明知道自己不曾为践约付出过任何努力,仍然要讥讽、嘲弄、羞辱刘兰芝:“贺卿得高迁,磐石方且厚,可以卒千年;蒲苇一时纫,便作旦夕间。”并进一步嘲弄地说“卿当日胜贵”,为什么呢?这正是他作为一个男人所不愿看到也不能看到的,因为刘兰芝是曾经属于他的,而现在她即将有一种别样的生活,这个女人离开了自己,居然还能够过得那么好,这正是他的男权制思想无法容忍的。这份重新建立的婚姻契约的被毁弃,表面看来,是刘兰芝违背了诺言,是契约的破坏者,但实际上,焦仲卿才是契约实际的破坏者。是焦仲卿不能履行自己的承诺,没有力量再迎娶刘兰芝,才造成了刘兰芝的被逼再嫁。焦仲卿不检讨反思自己的不能践约,反而讥讽刘兰芝,把破坏契约的责任推卸给刘兰芝,这就再一次地暴露出焦仲卿严重的男权思想。
  在重新建立的婚姻契约被毁弃之后,焦仲卿与刘兰芝又签署了一份黄泉之约,这一份契约的立约人依旧是焦仲卿,签约人依旧是刘兰芝。当刘兰芝再嫁已成事实,焦仲卿当着刘兰芝的面愤而提出“吾独向黄泉”,其实他并不是真的要去死,而是对刘兰芝的谴责和施压,是对刘兰芝羞辱之后的激愤之词,是对刘兰芝的再嫁无力改变的恐吓之词,也是在表达自己的极度失望和悲凉。因此,尽管焦仲卿是黄泉之约的立约人,但焦仲卿的履约却是被动的迟缓的不情愿的。他是在得知刘兰芝践约之后,“心知长别离”,而且是“徘徊庭树下”,然后才“自挂东南枝”的。他的践约是在刘兰芝践约之后,那是因为,他已无力改变这份契约,就只能去践行这份契约了。这份黄泉之约带给他的是“今日大风寒,寒风摧树木,严霜结庭兰”的恐惧象征,但他又无法违背自己订立的契约,所以他“长叹空房中”,“转头向户里,渐见愁煎迫”,最终只能无奈地履行自己订立的契约。
  从实际上看,刘兰芝才是黄泉之约的立约者。因为尽管她已被驱遣回家,但她还在绝望中抱有一丝希望:渴望丈夫能实践他的誓言,能履行他的契约——真的来重新迎娶她,焦仲卿是她绝望中的最后一丝希望。但是现在,这个世界上唯一可能给她帮助、理解的人,却在她身心疲惫之时)上加霜,不仅没有对她的苦难予以一丝一毫的慰藉,送给她的只是严厉的讥讽、嘲弄、羞辱,这个男权制社会没有给刘兰芝这样一个具有女性意识的女子留下任何的生存空间。所以她愤慨而又凄凉地告白:“何意出此言!同是被逼迫,君尔妾亦然”,然后毅然地签署了这份黄泉之约、死亡之约:“黄泉下相见,勿违今日言。”刘兰芝的签约是如此的果决,她的履约也是决绝的,“我命绝今日,魂去尸长留!揽裙脱丝履,举身赴清池”。刘兰芝的立约和践约是要证明自己的人格,但是,那里面还深深地包含着这个女性对焦仲卿这个男性的失望,对爱情的失望,对这个男权制社会的失望。因此,刘兰芝的死不是为了殉情,如果是为了殉情她在被驱遣之后就应该选择这条道路;如果是为了殉情,她在被迫改嫁之后就应该想到死,刘兰芝是在受到丈夫的羞辱、嘲弄之后,改嫁的新婚之夜才愤而去死的。刘兰芝要用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的价值,证明自己的尊严,证明自己的人格:她不是那种贪恋荣华富贵见异思迁的女子,不是那种言而无信不守承诺的女子,所以她死得是那样的决绝,那样的震撼人心。
  男性的婚姻契约是男性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固定化形式,当男性成为统治阶级时,男性就把统治女性的权力变为社会的大契约,男权统治就成为社会的意识形态。这种社会的大契约和社会的意识形态就必然转化成为社会每一个成员包括被统治阶级女性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刘兰芝的爱情悲剧和人生悲剧极为深刻地反映了女性是如何以男权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来看待女性自身的。不仅焦母、刘母、刘兄,即使是被害者刘兰芝这个女性本身也深受男权制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焦母,在焦仲卿、刘兰芝的悲剧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她是社会大契约的维护者,是焦仲卿、刘兰芝小契约的破坏者。但是,焦母对焦仲卿与刘兰芝婚姻契约的破坏,不是因为“刘兰芝无子,所以酿成婆媳间的矛盾”;不是因为“刘兰芝抢夺了本来属于她的儿子对她的爱”;不是因为“焦母处于更年期,心理失衡”;也不单单是焦母作为封建家长制的专权。焦母之所以驱遣刘兰芝,是因为刘兰芝作为男权制社会中的一员,她的女性思想观念与男权制思想观念形成鲜明的对抗,而焦母作为男权制社会契约的签约者,男权制思想观念已经渗入她的骨髓,左右她的言行、意志。所以,她是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人生阅历和社会对女性的规定来衡量刘兰芝的。当时的社会是封建礼教形成并趋于完善的时代,儒家学者们制定的各种礼法作为规范妇女生活行为的标准——刘向的《列女传》、班昭的《女诫》竞相推出,使得男尊女卑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女性作为“第二性”,是没有个性、没有自我意识、没有自身价值的,一切都听命于丈夫、长辈、社会的,这种传统的女性形象才是焦母心目中理想的儿媳妇形象。而刘兰芝却不是惟丈夫之命是听的女子,不是对婆婆低眉顺眼委曲求全的女子,不是甘愿做男人附庸的女子,而是有着女性意识的女子,她敢于抱怨自己的丈夫使她“守空房”“相见常日稀”,敢于抱怨自己的婆母“故嫌迟”,敢于发泄“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的怨言,敢于自做主张地提出“徒留无所施”“及时相遣归”的要求。这样的女性形象与焦母心中的理想的儿媳妇形象相去甚远,所以她当然会认为刘兰芝“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当然会“失恩义”、“久怀忿”。焦母作为男权制契约的签约者,她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义务,当然会和刘兰芝——这个有女性意识的女子产生激烈的矛盾,从而坚决地将她驱遣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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