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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民们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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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4日
美国的州政府和烟民控告美国烟草公司。他们指责烟商早在六七十年代,就已经知道吸烟会危害健康,增加致癌机会,但一直向公众隐瞒,继续引诱人吸烟,因此摧毁了无数烟民的健康。这些官司的索赔金额,动辄百亿美元。
烟草公司的确有错,错就错在知情不告、刻意隐瞒。这也恰是过去类似几宗官司得以胜诉的突破口。市场经济充满了欺诈,但欺诈不是市场经济。维护厂商与顾客自愿达成交易的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而欺诈行为与之格格不入。烟商宣传香烟无损健康,不会上瘾,当然应该受到惩罚。
但是,假如烟商开诚布公地正告烟民:吸烟可能造成危害,而烟民还是要选择吸烟的话,那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是烟商,还是烟民?当然是烟民自己。
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的习惯法原则,为解决多方如何分摊责任的问题,提供了指导性的思路。那是说,要权衡各方避免损失的能力。越有能力避免损失的一方,他应该承担的责任就越大。用经济学的话来说,就是为避免损失需要付出的成本越低的人,他应该承担的责任就越大。
拿吸烟的事来说,烟草商要掌握烟草的成分、搜集烟民的健康数据,显然比分散而独立的烟民要方便得多。同样道理,电视机厂商测定电视屏幕的辐射程度,食品商公布食物的成分,汽车设计者指出汽车的安全性能,显然也都比分散而独立的顾客来做这些事情要方便廉价得多。所以,烟草商与其他类型的厂商一样,向烟民披露香烟的成分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是责无旁贷的。
然而,烟商的责任应该到此为止。在知情的情况下,根据同一个习惯法原则,烟民——而不是烟商——应该自行判断是否应该吸烟,并独立承担后果。这是因为,烟商只了解香烟,并不了解烟民。要烟商去为每个烟民量体裁衣,为他们在过瘾与疾病之间作抉择,是非常困难的。
有人会问:香烟有害,为什么还要让烟商生产销售?答案是:因为香烟也有“益”。曾经有一个哲人,问他的学生:“我有办法,可以使商品丰富,社会繁荣,生活惬意。不过,代价是每年要葬送一千个人的生命,你接受吗?”学生说:“当然不接受,生命是无价的!”哲人于是回答:“那我们就不要再用汽车了。”
其实,生命本来就是用来消耗的。快乐似神仙,短命几年又何妨?在西方,绿色环保分子不仅反对污染,还反对核技术、反对汽车、反对香烟、反对现代化的生活方式。然而,如果白天主要砍柴,晚上主要睡觉,看病要跋涉一天,看戏要等到新年,那样的活法,生命又岂止缩短一半?烟民利用香烟增加生活的趣味,天经地义;只是吸烟之余还要求烟商承担代价,就于理不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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