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关于“古代诗文阅读”评价测试的思考

作者:童志斌




  一
  
  古代诗文阅读教学,历来作为语文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备受重视,《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以下简称《义务课标》)与《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以下简称《高中课标》)都给予了它相当高的地位。那么,关于古代诗文阅读的评价,《课标》又有怎样的规定呢?我们不妨来看一下:
  评价学生阅读古代诗词和浅易文言文,重点在于考察学生记诵积累的过程,考察他们能否凭借注释和工具书理解诗文大意,而不应考察对词法、句法等知识的掌握程度。
  ——《义务课标》
  文言文阅读的评价,重点考察阅读不太艰深的文言文的能力,还要注意考察学生能否了解文化背景,感受中国文化精神,用历史眼光和现代观念审视作品的内容和思想倾向。
  ——《高中课标》
  相比较而言,《义务课标》的评价要求同时指向“古代诗词”与“文言文”阅读,要求很完整很明确。《高中课标》在“评价建议”中只针对“文言文阅读”给出了要求,对于“古诗”阅读则未见专门规定。这与《高中课标》中的“教学建议”的规定形成了一种对照:
  古代诗文的阅读,应指导学生学会使用有关工具书,自行解决阅读中的障碍。文言常识的教学要少而精,重在提高学生阅读古诗文的能力。要求学生精读一定数量的优秀古代散文和诗词曲作品,教师应激发学生诵读的兴趣,培养学生诵读的习惯。
  从上面的表述来看,是不是意味着,《高中课标》关于“古诗”阅读的评价似乎有事实上的内容缺漏?考察一下《高中课标》的“课程目标”,好像也有类似的情形。在《义务课标》的“课程目标”中,关于“古代诗词”与“浅易文言文”阅读,是分列两条来说明的,在内容要求上当然也有差异。而《高中课标》只在说明“诵读”要求时,是同时兼及“古代诗词和文言文”两项的,而对于“古代诗词”另外的目标内容,则并没有专门列出。
  这会是课程标准研制专家的疏漏吗?或者,我们宁可把它理解为《课标》专家是另有考虑的?事实上,在《高中课标》的“评价建议”中,与前述古代诗文阅读评价并列的一条内容是“文学类文本阅读的评价”:
  文学类文本阅读的评价,是阅读与鉴赏评价的重点。要重视评价学生对作品的整体把握,特别是对艺术形象的感悟和文本价值的独到理解,鼓励学生的个性化阅读和创造性的解读。
  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认定,在《高中课标》研制专家看来,“古代诗词”阅读(鉴赏)的评价,显然是有别于“文言文阅读”评价的,文言文阅读重心在于“理解”,而古诗阅读重心在于“鉴赏”(审美)——这好像是可以讲得通的。因为从概念的角度来看,“古诗(文本)”可以看做“文学类文本”的一个下位概念(从文体角度),当然也可以看做“古代诗文”的下位概念(从时代的角度)。如果以上假设成立的话,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进一步认为,《高中课标》研制专家既然将“古诗”阅读的评价纳入“文学类文本”阅读评价系统内,而不是与“古文(文言文)”合为一体,可见,评价“古诗”阅读时,我们当然应该更多关注其文学性特征,而不像古文阅读评价,更多地着眼于其“文言”语体特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较之于《义务课标》,《高中课标》对于“古诗文”阅读评价的处理方式,更显出其科学性。因为“古诗”与“古文”两者在教学目标上是有区别的,如《义务课标》的“课程目标”所言,虽然在强调“背诵”方面,古诗与文言文有着很多的共性,可是,两者的差异也是明显的:古代诗词教学,注重的是“有意识地在积累、感悟和运用中,提高自己的欣赏品位和审美情趣”;文言文阅读教学,强调的是“能借助注释和工具书理解基本内容”。教学着眼点不同,评价测试的着眼点当然也不同。可是,为什么《义务课标》在“评价建议”中要将古诗与古文的评价合在一块,笼统地以“考察他们能否凭借注释和工具书理解诗文大意”来加以说明呢?试想,八年级学生在学习《石壕吏》这样的有一定古代汉语障碍的“古诗”确乎有必要“凭借注释和工具书理解诗文大意,而像《春望》与《游山西村》这样的“古诗”文本(均为人教版新课标实验教材课文),是不是也要将此作为学习的要求呢?——显然,古诗的学习,重点还在于考察学生能否“有意识地在积累、感悟和运用中,提高自己的欣赏品位和审美情趣”(《义务课标》第四学段“阶段目标”)。
   基于同样的理由,《高中课标》在“教学建议”中将古诗与古文合在一起也是值得商榷的。据此操作,是不是意味着要求高中生在进行古诗阅读(鉴赏)的时候,比如《登高》或《声声慢》(寻寻觅觅)(均为人教版新课标实验教材课文),也都应该像面对文言文那样有意识地将“文言常识”等知识当做必需的学习内容呢?
  至此,我们是不是可以下结论,虽然从作品产生的时期来讲,“古诗”与“古文”有着很大的共性;可是,无论从语体角度(狭义的古诗显然并不全是“文言”作品,古代词曲作品更是如此),还是从文体角度来考察,“古诗”与“古文”都是有着显著差异的。从教学目的和教学操作来看,都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从评价测试来说,当然也应该区别对待。正因为这样,我们才有理由认同《高中课标》“评价建议”的处理办法,将“古诗”的阅读评价统一到“文学类文本”当中,以区别于“文言文”阅读评价。文学类文本阅读“重视评价学生对作品的整体把握,特别是对艺术形象的感悟和对文本价值的独到理解,鼓励学生的个性化阅读和创造性的解读”的要求,用之于评价《荷塘月色》可以,用之于《大堰河,我的保姆》也可以,用之于《声声慢》《登高》乃至《离骚》,不都是很适宜的吗?
  
  二
  
  说到评价问题,当然避不开考试,更离不了高考。高考实施的依据,最早是《语文教学大纲》,90年代有了依据《大纲》制订的《高考语文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纲》)。笔者曾对往年的《考纲》进行比较研读,发现《考纲》对于“古代诗词”与“文言文”阅读评价的处理,本身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在2001年及此前的《考纲》中,“现代文阅读”的考试内容为“理解”“分析综合”“鉴赏评价”三大块。与“现代文阅读”并列的是“文言文阅读”,其考试内容为“理解”“分析综合”两大块。显然,对于“文言文阅读”,高考并没有“鉴赏评价”的内容及能力要求。那么,“古代诗词”阅读(鉴赏)的考试要求呢?在2001年前的《考纲》中并无明确说明。可是,事实上“古代诗词”阅读的内容是历年高考试题中的保留题目。高考命题显然不可能“超纲”,我们只能又作这样的揣测,“古代诗词”的评价包含于“考试内容”的第二大块“文学常识和文学鉴赏”当中。
  再考察2002年的《考纲》,就基本上可以证实我们前面的推断是合理的。跟此前的相比,2002年《考纲》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原先的“文学常识和文学鉴赏”项目变为“文学常识和名句名篇”,其内容只剩下“识记”一块,本来这一项目下的“鉴赏评价”要求被去掉了。与此相应的变化是,原先的“文言文阅读”变为“古代诗文阅读”,本来“文言文阅读”考试内容中只有“理解”与“分析综合”两项要求,现在增加了“鉴赏评价”这项内容。这样一来,从考试内容上看,作为语文课程重要组成部分的“阅读”,就被整合为“古代诗文阅读”与“现代文阅读”两大项,两者都包括了“理解”“分析综合”“鉴赏评价”三大块考试内容,显得相当完备,而且,逻辑上似乎也比旧《考纲》明晰合理得多。这样的总体格局,从2002年一直延续到现在,除了局部条目在表述上有变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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