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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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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样,冈桥由基子以前读过这样的文献已经不简单,何况还记得出处,这实在令人钦佩。说老实话,这本书我几乎没有浏览过。我敢说这不是单纯记性好的问题,而是她的诚意——也就是对我的爱情——所致。由这本书中找出这个案例应该不是轻易的事情,何况摆在书橱里的伦敦法律家协会出版的会报共有近二十册之多。据说,她昨天想起出处在这套会报中之后,今天早上8点就来到事务所,翻了半天之后才找到的。 说也奇怪,看到同样的案例被判无罪后,我变得勇气百倍了。这个勇气可以说是由基子赐给我的。 这时,由基子对我说: “根据起诉书的叙述,被害者杉山千鹤子小姐是在被告阿仁的花言巧语之下被带到现场的,杉山小姐根本不认识阿仁这个人。女人被陌生男人搭讪时,哪个不起本能的戒心呢?何况被告只是一家小旅馆的掌柜而已,相信不可能一表人才。被害者会乖乖跟着这样的男人走,我认为这是绝不可能的事情。何况去的是人迹稀少的地方,而且当时天色已暗。被害者是在酒吧上班的女人,据说为了赚钱不惜卖身,可是,被告哪里有这样的钱呢?” 由基子说得没错,杉山千鹤子虽然是个女招待,阿仁在车站前一搭讪就乖乖跟着走到已经薄暗而人迹稀少的现场,这应该是不可能的事情。纵然对方答允给予金钱,杉山千鹤子应该也有自尊心和警戒心才对。因此,这样的推测太不自然了。 “这么说,你认为杉山千鹤子是和她的情人一起到那个现场去的,是不是这样呢?” “这应该是惟一的可能吧?杉山小姐是搭乘6点的电车在O车站下车的。她走过吊桥是7点钟的时候,这期间她是在车站前等待搭乘下一班电车来到的情人,然后相偕到现场去的吧?那一线电车每半小时有一班,所以她的情人应该是搭乘6点半的班车才对。这样,两人有说有笑地漫步过去,走到用桥时应该是7点前后了。” 由车站步行至吊桥的时间应该以二十分钟为标准,然而,一对情侣边谈边行走时速度会慢一些。在如此漫步的情形之下,由基子的推测刚好和桥边木炭店主的女儿所说于7点的电视新闻前看到穿红色衣服的人走过吊桥的时间吻合。 我认为我发现了可以推翻检察官论点的突破口。 公审之日已迫在明天,我很想到拘留所去会晤一下被告阿仁,可是现在连这个时间都没有。我只有在公审的当天,在法庭上第一次和被告见面了。其实这对公设辩护人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我访问了一位我认识的法医。我所以这样做,完全是从由基子的几句话得到暗示的缘故。 我在这里使用“暗示”这句话,意思是指由基子以女人的立场,当时未有所明言。 我在隔日的法庭上第一次见到被告阿仁连平。他的体格相当不错,只是比32岁这个年龄显得有些苍老,而且脸色也是苍白的。起先阿仁对我这个公设辩护人好像不抱什么希望。(公设辩护人反正只是装装样子而已,怎么会设身处地真心为被告辩护呢?)——这似乎是他的心事。其实这不是阿仁独身的心事,而是所有被指定公设辩护人的被告共同的心理。不是自己花钱请来的律师不可能真正站在自己这一边辩护——阿仁似乎有着这样的想法。然而,随着我展开辩护,他的眼睛越来越亮,甚至不时以锐利的视线瞄着我了。 6 我的辩论要旨,梗概如下: 依据起诉书内容,被告持有被害者的银项链为惟一的物证。持有被害者在死亡之前所持的物品,以此证明被告为真凶,其证据力不可谓不大。然而,依据被告的供述,此物乃为在O车站前之钟表店精巧堂的墙角所抬得。项链极其细致,妇人由脖颈脱落而不知觉之事时有所闻。本证物项链的挂钩部分确有松脱现象,因此不能断定为被暴力所拉断。由此说来,被害者走过精巧堂店前时,项链掉落而未曾知觉,不是不可能的事。换句话说,被告持有此物,不能遽以断定为其犯罪结果。 何况被告曾经于24日下午10点,将此物赠予同在“春秋庄”工作的女服务员镰田澄子。被害者的死亡时刻为24日下午6点至8点之间,假定行凶时刻为7点至8点之间,以凶手的心理而言,有人会将抢被害者的东西,于行凶数小时后轻易赠予别人吗?暂且不谈事过境迁后会如何,天底下真有这样的凶手肯将证明自己犯罪的物品在行凶后不久赠予他人吗?由于担心被警察搜查到,凶手通常会把这类东西尽可能隐藏,这是自然的心理。被告之所为,不正是银项链在路上拾得的反证吗? 又,依据起诉书内容,由被害者体内采到精液的血型为AB型。而被告血型为AB型。在这种情形之,推测被告曾经对被害者有所侵犯乃为人之常情。 然而,以此断定谁有被告与被害者之间发生过性交关系,其根据未免过于薄弱。被害者生前在和被告性交之后,很快又与另外的男人发生关系,这样的事情不是绝不可能。第二个男人的血型如为B型,其精液由于在被害者阴道内和先前的被告之AB型混合,采取到之体液只能验明为AB型。女性在短暂的时间内前后与两名男性发生关系,这不是稀有之事,尤以受到强暴之情形为多。法医学对此情形的处理以对B型验明抗A。反应,而对AB型则无同样之反应而区别,而本案由于认定性交对象为被告一人,因此,警察当局根本本做此一分析检查,仅以如前所述一见如AB型之精液,断定被告血型。当时或许尚有一名B型男性,而警察人员却根本未将此事置于考虑之内。案件调查绝不可忽略任何可能。因此,仅以被告为AB型而认定其涉嫌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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