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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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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司法官处理前者称为“决讼”,审判后者称为“断狱”。纠纷或犯罪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诉、自告。刑事诉讼必须有“剂”(诉状);民事诉讼必须有其请求的实体权利的证据。但是,不允许儿子控告父亲,下级控告上级,因为这违背宗法精神。 自诉时,要交纳诉讼费,民事为“束矢”(一说十二矢为一束,一说五十矢甚至一百矢为一束),刑事为“钧金”(三十斤铜),否则便认为“自服不直”,判处败诉。 审理时,原、被告必须都到庭,所谓“两造具备”①,才予审理。诉讼的当事人在审讯前还必须盟誓。但是,无论大小案件,大贵族都不亲自出庭,而由其属吏代理。审理时,要讯问当事人,审查、检验证据。审讯方法,采用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②所谓辞听,即观其说话,不直则烦,心烦意乱;色听,即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难为情的样子),头上冒汗,脸上发红;气听,即观其气息,不直则喘,理不直则气不壮;耳听,即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理不直则听觉迟钝;目听,即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眼睛昏花),理不直则眼睛无神,不敢正视。 审讯结束,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读鞫”)。宣读后,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再审(“乞鞫”)。然后,由负责的官员再行审判或送上级裁决。 ①《尚书·吕刑》。 ②《尚书·吕刑》。 春秋前期,各诸侯国大都沿用西周的法律。其后,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深刻变化,新兴地主阶级在争夺政治权力的同时,也在法律方面提出了维护自己利益的改革要求,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要求公布成文法。 原来,奴隶主贵族不仅对奴隶可以为所欲为,而且对平民以及非贵族出身的新兴地主也随意迫害。为了随意用刑,他们根本不肯公布法律。正因为如此,所以新兴地主阶级在法律问题上,首先要求公布成文法,以便对奴隶主贵族的专横加以限制。春秋后期,一些诸侯在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和支持下,经过斗争,公布了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即把刑法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公布了成文法。晋国人叔向立即写信反对说:以前的国君都不预先公布刑法条文,惧怕人民“有争心”。即使如此,仍不可防范(御禁),所以采用义、政、礼、信、赏、罚等手段,才使人民服从,听从使唤,“而不生祸乱”。你今天公布了成文法,人民知道了鼎上的刑法条文,就不怕君长了,是非曲直都按刑书,君长怎样实行统治呢?因此,叔向将这一事件同“国将亡”联系起来,要求子产放弃包括“铸刑书”在内的一切改革,子产则答道:“吾以救世也。”拒不接受他的意见。 公元前513年,晋国又“铸刑鼎”,把范宣子所著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孔子对此也大加反对,他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①孔子所说的“度”,就是奴隶制不可逾越的等级制度。在他看来,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因此他说:今天放弃了这一制度“而为刑鼎”,人民按照鼎上的法律条文办事,还怎么能像原来那样尊重贵族呢?贵族失去了任意处罚人民的特权,不就等于失去了贵族专政的事业吗!② ①《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②《左传·昭公六年》。 历史发展到了战国时代,屈原重温了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改革、吴起在楚国的变法改革、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改革的内容及经验教训,从中吸取丰富的营养。在这个大动荡、大分化、大改组的年代里,除了上述三个伟大的变法改革家,还有申不害在韩国的改革。 申不害(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7年),原郑国人。韩灭郑后,韩昭侯(公元前362年——公元前333年)任其为相,进行改革。 申不害相韩十五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做到了“国治兵强,无侵害者”。他谈法治,但更突出的是讲“术”。当时韩国改革不彻底,新旧法律错杂使用,所谓“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布;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旧贵族和一些官吏便利用这种空隙擅权谋私。为了加强君主的统治权,申不害要求君主排除左右私情,把用人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并强调君主要善于“术”。所谓“术”,即“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是君主“藏之于胸中”的驾驭群臣,使之能为自己尽忠效力的手段。简言之,是驾驭群臣的权术。 申不害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君主专制的封建政权。 在战国时期的众多诸侯中,赵武灵王堪称是改革创新的佼佼者。为了富国强兵,赵武灵王决定改革军制,穿胡服,置骑兵,即所谓“胡服骑射”。 赵武灵王的改革曾遭到宗室贵族的反对,他力争说:“夫服者,所以便用也;礼者所以便事也。”古代圣王“随时制法,因事制礼,法度制令各顺其宜,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故礼也不必一道,而变国不必古。”并强调说:“法古之学,不足以制今。”坚决地进行改革,使赵国兵力很快强盛起来。 齐威王时任用邹忌为相,进行改革。邹忌劝说齐威王鼓励臣下进谏,选拔人才,奖贤黜奸,厉行法制,集权中央,因而生产发展,府库充裕,国势强盛,成为与魏国相抗衡的封建制大国。齐威王、齐宣王为了探求强国之道,还在国都临淄的稷门(西门)外设立一座大学堂“稷下学宫”,集中各国文人学士多人(据说七十六人),专门讲学著书。其中一人叫慎到(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赵国人,他是个较早地从理论上强调“法”的重要性,并把“法”作为判断是非客观标准的法家人物。他主张“事断于法”,“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并认为只有“定赏分财必由法”,才不至于“乱”。慎到特别强调“势”的重要性。所谓“势”,即权势、政权。他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治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他的这一观点,论证了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重要性。 为了拟定《宪令》,屈原翻阅的资料,研究的典籍,犹如漫天星斗,莽莽林海,难以历数。毫不夸张地说,在此之前问世的各种书籍,他几乎浏览无余,涉猎遍及,重点部分,反复研究,或圈圈点点,或笔录摘抄,以备查考。经过几个月夜以继日地苦读,他仿佛穿行于林莽之中,昏暗幽晦,不见天日。偶尔阳光从密林的缝隙筛进阴霾潮湿的草地,似金银在闪耀,像珠宝在生辉,是那么明亮,那么眩目,那么令人赏心惬意。如今他仿佛走出了密林,豁然开朗,眼前天高地阔,阳光明媚,一条金灿灿的大路伸向远方。他仿佛跋涉于深山狭谷之中,发微探幽,身边奇峰峻拔,脚下怪石嶙峋,豺狼奔突,蛇蝎蜿蜒,只有头上的一线天给人以光明和希望。如今他仿佛攀上了顶峰,居高临下,山川、村镇、田野,一览无余,心中透烟透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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