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者吾喪我 彼是莫得其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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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是莫得其偶,謂之道樞。樞始得其環中,以應无窮。是亦一无窮,非亦一无窮也。故曰:莫若以明,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馬喻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也。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
【彼是莫得其偶,謂之道樞。】
如果要說“一篇提要”,那麽,我認爲這句話可以候選。
從這句話能看到,莊子是論在“物”上,意在“道”上。莊子從本篇開始說“道”,一上來就把“道”與“言”對照來看,明確指出“道”高於“言”,“道”隱而有“言”,“言”隱而有“是非”,“是非”對“道”而言是隔之又隔,等而下之。接著指出,“是非”的産生是因爲物分“彼是(此)”,但“彼是”關係不僅是“是非”關係,“是非”,相對“彼是”來說,已經是一重妄執。聖人只要“照之於天”,“亦因是也,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充分考慮到雙方(乃至各方)的合理性,就能消解許多“是非”對立,求同存異,使整體利益趨向於最大值(因爲減少了許多不必要的內耗)。然而,對實證本體、得“道”解脫來說,這還遠遠不夠。因爲“彼是”不過是擴大了的“形我”、“物我”、“小我”,如果認爲“彼是”實有,就是“我執”,就阻礙見“道”。所以莊子立刻詰問:“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回答說:“彼是莫得其偶,謂之道樞。”把人們的注意目光引向“道”。不在“物”、“言”的層面上多作停留,多作糾纏。無時不刻地提醒讀者注意“物”、“言”背後的“道”,這正體現了《齊物論》的宗旨,因此說,這句話可候選“一篇提要”。
有一點需要辨明的是,“彼是莫得其偶,謂之道樞”。對這句話歷來的理解,是消除了“彼是”的對立以後,就見到了“道”。“彼是莫得其偶”是前提,是原因,“謂之道樞”是這種狀態的邏輯結論與結果。《郭注》:“‘偶’,對也。‘彼是’相對,而聖人兩順之,故無心者與物冥,而未嘗有對於天下也。此居其樞要,而會其玄極,以應夫無方也。”《成疏》:“偶,對也;樞,要也。體夫彼此俱空,是非兩幻,凝神獨見,而無對於天下者,可謂會其玄極,得道樞要也。前則假問,有無侍奪不定;此則重明,彼此當體自空。前淺後深,所以爲次也。”《莊子解》:“其所因者忘,而道定於樞”。《今注譯》引了三家之說。勞思光:“A與非A之對立,何由而生與?莊子以爲此乃心靈自身分別所生,非客觀之存有,而心靈之覺醒則須超越此種認知中之分別。……‘彼’與‘是’互相爲偶。超越此一對立,則二者皆無所依,於此乃見最後之真相。”日本福永光司說:“‘彼’與‘此’之泯其‘偶’(相對應)的一種境地,一切差別與對立之諸相悉爲揚棄而返歸於物自身之本然之境地,便是所謂的道樞——真實在的世界之本質。”韓強說:“這就是說:如果糾纏在分辯是非和彼此的圈子裏,是與非就永遠无窮盡,也永遠搞不清;不如乾脆取消一切是與非、彼與此的對立,這才是掌握“道”的關鍵。……‘道樞’是莊子相對主義方法論的集中表現;一方面他抹殺了認識物件——客觀事物質的規定性和彼此之間的界線,另一方面,他又抹殺了反映事物性質的人類思維概念之間的區別。”以上各家,儘管對這句話有褒有貶,但無一不是循著“泯彼是,得道樞”的思路去理解的。其實,這樣的理解是因果倒置。
前面已經說過,證“道”不可能是理性思辯的結果。有些宗教門派,如佛教的法相宗、禪宗(參話頭、對答)似乎是從理著手的,但到關鍵時刻,一定要悟性出場,來個飛躍,方能成就。不然,“山窮水盡”還是“山窮水盡”,“柳暗花明”不是一定的結果。就本文來說,“泯彼此”、“非生人之行”後,難說一定“得道樞”,很可能落入虛無,“至死人之理”,而且,從概率來說,絕大多數的可能是墮入虛無。這也是一千七百多年來的注莊者爲什麽都誤認慎到爲莊子的原因。人生在世,不如意處十有八九,由此産生對現實的幻滅感、荒誕感、厭離感,還是容易與自然的。但要否定之否定,激發出求索本質真理的熱枕,就不那麽容易與自然了。“彼是莫得其偶,謂之道樞”,是見道之人的過來之言,經驗之談,以點醒世人的迷誤,指明“道”的實在狀況;而不是說依此而行,即可證“道”。就像老師說,牛頓從樹上落下的蘋果受到啓發,發現了萬有引力定理。這並不是要求學生從此到蘋果樹底下去等著蘋果掉下來。而從郭象開始的注莊各家,卻像要求學生跑到蘋果樹下去傻等的老師。所以孟子說:“盡信書不如無書”。
這句話,譯成現代語,應爲“沒有那方面與這方面對立的存在,就叫‘道樞’。”“道樞”是中心語。凡物,不是屬這方面,就是屬那方面,不可能“彼是莫得其偶”。唯有“道樞”,才能既不屬那方面,又不屬這方面;既是那方面,又是這方面。
什麽是“道樞”?郭象注爲“樞要”,陸德明據此釋爲“樞,要也。”後來各注家,都根據這一條,把“樞”解釋爲樞紐關鍵。但“樞”的“要領”、“關鍵”等義項,在《漢典》中都以陸德明的這句釋文爲依據,可見此前“樞”爲“要領”的用法極少,很可能《郭注》是第一例。按莊子爲文習慣,他通常是採用詞的流行義,來言說難以言說的概念,以幫助人們理解,在這種地方,不會特別地去造出一種意義來。所以,《郭注》與《釋文》都不足采信。“樞”的本義是“戶樞”,就是門軸。中國古建築木門的兩端都凸出一段軸,套在門臼裏,可以轉動開合。莊子提出“道樞”這概念,就是取“樞”的軸心的意義。
“道樞”,不是“道”之“樞”,而是“道”如“樞”,或“道”的意義上的“樞”。就像後文所說的“天鈞”、“天倪”,不是“天”之“鈞”、“天”之“倪”,而是“天”如“鈞”,“天”如“倪”,或“天”的意義上的“鈞”與“倪”。這是莊子的一種特有的構詞法,需要留神。像前引各家之說中的“得道樞要”、“道定於樞”、“掌握‘道’的關鍵”等語,都顯出他們對“道樞”理解有誤。
另外,從此句中用“偶”而不用“耦”,也可反證前文“似喪其耦”之“耦”,是專指夫妻配偶的。
【樞始得其環中,以應无窮。】
這句話首先證明“道樞”不是“道”之“樞”,而是“道”如“樞”,“道”的意義上的“樞”。這句中的“樞”就是“道樞”的簡稱,如果是“道”之“樞”的話,那麽,“其環”應指“道”之“環”,而莊子顯然指的是“物”之“環”,“物”之“環”才會有无窮的是非,“道”怎麽會有无窮的是非呢?而且,“道”是開放性的,莊子怎麽會用“環”去比喻它呢?“道樞”對應的是“物環”,可見“樞”是從中心發散意義上來喻“道”,“道樞”是對“道”的比喻。
本句是對“道樞”的意義作進一步的說明,是上句的延伸。在《莊子》中,先提出一個命題,然後加以說明的句式很多。可惜以前注莊各家往往把前後句割裂來看,各敲各的鑼,把莊子注得前言不搭後語。如本句,吃透了“樞”與“環”的意思。就不會把上句的“道樞”解爲“道的關鍵”,好像還有不關鍵的“道”存在似的。“始”,是“方始”,“才”的意思。只有把“道”理解爲“樞”,也就是說,“道”只有像“樞”一樣處於“環”的中心,它才能應對无窮的變化。“環中”之“中”,就是幾何學上的圓心。圓心沒有大小,只有位置,圓心到達圓上的任何一點的距離都相等。“以應无窮”,可以作兩種理解。一種是靜態的理解,一個圓周上的點是无窮的,所以圓心與之相應的半徑也是无窮的。而且,從一點圓心向外擴散,可以有无窮個同心圓。用幾何術語來表述,即從某一點可以發出无窮的射線,而每一條射線均无窮。一種是動態的理解,輪有軸,戶有樞,就可以轉動起來,轉動周而復始,迴圈无窮。
不管是靜態還是動態的理解,這個比喻都是相當形象的,但這樣的巧思妙喻,卻一直被人棄置不顧。自從郭象把“樞”注成“要領”以後,後面的解就都不得要領。《郭注》:“環中空矣。”郭嵩燾依著郭象的注發揮:“握道之樞,以遊於環中。中,空也。”這一發揮,《郭注》的毛病就顯露出來了。他把“環中”理解爲由“環“包圍起來的一片,而不是那個中心點。但唯有在圓心點上,才能說“彼是莫得其偶”。如果是一片,哪怕是“空”,空中也可以設置无窮的點,産生无窮的彼是。蔣錫昌的解比較接近:“‘環’者乃門上下兩橫檻之洞;圓空如環,所以承受樞之旋轉者也。樞一得環中,便可旋轉自如,而應无窮。”但這樣解的問題是沒有把重心落在“道樞”上,而落在了“環”上。我不是在這裏“摳”字眼。是因爲自郭象以後的各家注解,都片面強調泯是非的重要性,而沒有充分認識到,莊子這句話是要強調“道”的絕對性。“道”的絕對性正是由“彼此”“是非”的无窮的相對性顯示出來的。而證得“道”的絕對性後,並不是以滅无窮,而是“以應无窮”,是在更高層次上取得大自在,而不是在低層次上墮入不聞不見、如土石一般的頑空。所以,一點點似是而非之處,都需厘正。至於勞思光把這句話解爲:“‘環中’乃喻語,表心靈在一切流轉中,獨居中心不變之地,‘以應无窮’則言心靈順應一切流轉之事象觀念”,用“心靈”來替換“道”,這是在閹割莊子。現代的哲學與心理學中的“心靈”,只是莊子所說的“成心”而已,怎能替代“道”呢?
【是亦一无窮,非亦一无窮也。】
這句話也可作靜態、動態兩種理解。靜態的理解是,某點發出无窮的射線,某方向上的射線假設爲“是”,與其相反方向的射線即爲“非”。爲“是”的射線可以无窮,爲“非”的射線也无窮。
動態的理解是,圓環轉動起來後,若以順時針方向爲“是”,那麽,逆時針方向即爲“非”,反之亦然。圓上的點沿著“是”或“非”的方向運動可以无窮。
“彼是”只是位置、立場的不相容,而“是非”則是價值判斷的截然相反。所以,必須引進“方向”的維度,也就是引進了運動的概念。故不管是靜態與動態的理解,都已經含有運動的意義。莊子用一“應”字把這層意思表達出來,可見其匠心精到。
靜態與動態的理解,是站在當代讀者角度說的。莊子當時,應該只有一層意思。從莊子用“樞”爲喻(以及後文以“鈞”、“倪”爲喻)來看,似以動態理解爲是。莊子喜歡用“圓”來喻“道”,以“方”來喻“物”,就因爲“圓”可以周而復始的轉動,而“方”往往固定難移。從中可以領略東方哲學的生命意識與運動特性。
故曰:莫若以明,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馬喻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也。
這段話因爲涉及名墨的一些概念,一直是注莊的難點。誠如陳鼓應先生所說,“歷來各家的解說含混而分歧”。但我覺得這“含混與分歧”的解說中,還要包括他陳先生的解說在內。但願我提出的解說,不要被後來者也歸到這一類中去。但只要有人能指出我的錯謬,令我心服口服,我還是很高興的。將心比心,我想,如果我的解說能令陳先生首肯,他也會高興的。
我先將各種解說抄一遍:
《郭注》:“夫自是而非彼,彼我之常情也。故以我指喻彼指,則彼指於我指獨爲非指矣。此以指喻指之非指也。若復以彼指還喻我指,則我指於彼指復爲非指矣。此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將明無是無非,莫若反復相喻。”
《成疏》:“指,手指也:馬,戲籌也;喻,比也。言人是非各執,彼我異情,故用己指比他指,即用他指爲非指;復將他指比汝指,汝指與他指復爲非指矣。‘指’義既爾,‘馬’亦如之。所以諸法之中獨奉指者,欲明近取諸身,切要無過於指,遠托諸物,勝負莫先于馬。故舉二事,以況是非。”
林希逸說:“以我而非彼,不若就他人身上思量,他又非我,物我對立,則是非不可定也。”
趙以夫說:“‘指’、‘馬’,有形者也。‘非指’、‘非馬’,無形者也。以有形喻形之非形,不若以無形喻形之非形。”
釋德清說:“以我之觸指,喻彼之中指非我之觸指,不若以彼中指,倒喻我之觸指又非彼之中指矣。……若以彼黑馬,喻我之白馬非彼黑馬,不若以彼黑馬,倒喻我之白馬又非彼之黑馬矣。”
王夫之說:“指之屈伸,因作用而成乎異象;馬之白黑,因名言而爲之異稱。局於中者執之,超於外者忘之。故以言解言之紛,不如以無言解之也。”
王先謙說:“今曰‘指非指’、‘馬非馬’,人必不信。以指馬喻之,不能明也。以非指非馬喻之,則指之非指,馬之非馬,可以悟矣。”
章太炎說:“‘指’、‘馬’之義,乃破公孫龍說。《指物篇》云:‘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指也者,天下之所無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以天下之所有,爲天下之所無,未可。’彼所謂‘指’,上‘指’,謂所指者,即境;下“指”,謂能指者,即識。物皆有對,故莫非境;識則無對,故識非境。無對故謂之‘無’,有對故謂之‘有’。以物爲境,即是以物爲識中之境,故公孫以爲未可。莊生則云以境喻識之非境,不若以非境喻識之非境。蓋以境爲有對者,但是俗論,方有所見,‘相’‘見’同生,二無內外,‘見’亦不執‘相’在‘見’外,故物亦非境也。物亦非境,識亦非境,則有無之爭自絕矣。《白馬論》云:‘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馬非馬。’莊生則云以馬喻白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白馬之非馬。所以者何?馬非所以命形。形者何邪?惟是勾股曲直諸線種種相狀,視覺所得,其界止此,初非於此形色之外,別有馬覺。意想分別,方名爲馬,馬爲計生之增語,而非擬形之法言。專取現量,真馬與石形如馬者等無差別;而云馬以命形,此何所據?然則命馬爲馬,亦且越出現量以外,則白馬與馬之爭自絕矣。”
錢穆說:“‘指’,百體之一,‘馬’萬類之一,此蓋泛就‘指’‘馬’說之。謂以我喻彼之非我,不若以彼喻我之非彼耳。”
(按:“指”,百體之一,“馬”,萬類之一”,是崔譔的話,這話義是從《則陽》篇“今指馬百體而不得馬,而系馬於前者,立其百體而謂之馬也”句中來的。但由此把“指”理解爲百體之一,是錯的。)
陳啓天說:“茲就《莊子》書而釋之,則“指”蓋謂“手指”。“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猶謂以此指說明彼指之非此指,不如以非此指說明彼指之非此指也。”以馬喻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猶謂以白馬說明白馬非馬之通稱,不如以非白馬說明白馬非馬之通稱。就彼此分別爵之,則有指與非指,馬與非馬之別。然就大道通觀之,則天地如同一指,萬物如同一馬,而不可分也。”
陳鼓應先生說:“這兩個對等語句,意義相同。先解釋‘以馬喻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在這兩句中,‘馬’的同一符號型式出現六次,但在不同的文字系絡(引者按:原文爲“胳”,疑是印誤)中,意指不同;即其中有四個‘馬’字是指白馬而略去了‘白’字。其句義當是:‘以白馬解說白馬不是馬,不如以非白馬來解說白馬不是馬。’同樣的,‘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可解釋爲:以大拇指來解說大拇指不是手指,不如以非大拇指(即手指)來解說大拇指不是手指(這和‘白馬’非‘馬’的說詞一樣,意指‘大拇指’和‘手指’兩個類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有所不同。不過,公孫龍所說的‘指’是‘概念’的意思,這裏我舉‘大拇指’和‘手指’爲例,說明兩者類概念的不同)。如果用符號來代替,就顯得清楚些。其意爲:從A的觀點來解說A不是B,不如從B的觀點來解說A不是B。從上文看來,A即‘此’或個我,B即‘彼’或他人。那末莊子的意思不外是說:從‘此’的一方作衡量的起點,不如反過來從‘彼’的一方作衡量的起點,如同郭象所說的彼和此能‘反復相明’,就可減少許多的爭論。
“‘指’‘馬’是當時辯者辯論的一個重要主題,尤以公孫龍的指物論和白馬論最著名。莊子只不過用‘指’‘馬’的概念作喻說,原意乃在於提醒大家不必斤斤計較於彼此、人我的是非爭論,更不必執著於一己的觀點去判斷他人。”
有比較才有鑒別,羅列諸說的確有好處,譬如陳鼓應先生之說,讀者若有耐心將之與其他幾家(除成玄英、王夫之、章太炎之說外,均爲《今注譯》所引)認真比較一下的話,就可以發現,儘管他用了A與B的符號,其實與他認爲“含混與分歧”的各家沒什麽大差別,所以他可以用郭象的彼此“反復相明”的觀點來歸結他的話。而在我看來,用彼此“反復相明”來解釋這段話,恰恰是對莊子原意的最大的曲解。
現在我就以陳先生的解說爲參照,來說說我的解釋。
陳先生一上來說:“這兩個對等語句,意義相同。”這話也對也不對。說對,兩句話的形式意義或資訊結構方式是相同的。說不對,這兩句話的具體含義有差別。否則的話,莊子沒必要把一層意思分兩句說。
而且,更爲重要的是,如果沒有把兩句話的具體含義搞得一清二楚,會嚴重影響對共同的資訊結構方式的理解。陳先生的失誤,就是從這地方開始的。“指”、“馬”的概念來自墨家與名家,今天,我們能見到的著重討論這兩個概念的著作只有《公孫龍子》中的《指物論》與《白馬論》。以《莊子》與這兩論對照來看,兩者在概念的使用上還是一致的。在名家的學說中,“馬”是“物”的代稱。用“馬”代稱“物”,非自名家始,《墨子》中就有了。只是因爲“白馬非馬”之說,“馬”才變得著名起來,同時,也被當作名家的專利出品。其實,名家也並不是只以“馬”來指代“物”,在《堅白論》裏,就用“石”來指代“物”。不過,用“馬”來指代“物”時,偏重於“形”,注意在外;用“石”來指代“物”時,偏重於“質”,注意在內;兩者之間還是有差別的。另外,在《指物論》裏,就直接用“物”與“指”對舉。莊子也喜歡用“馬”來指代“物”,這樣借代時,意也偏於外、重於“形”,可見莊子對名墨的論辯規則應用自如。
那麽,與“馬”(“物”)對舉的“指”又是什麽呢?
《指物論》上來第一句就是:“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對這句話的解釋真是衆說紛紜,莫衷一是。
馮友蘭釋“指”爲“共相”。他說:“一般亦稱共相或要素。從認識論方面說,就是概念。”
龐樸釋此“指”字爲“意識”:“所謂‘物莫非指’,是說‘萬物沒有不是意識的顯現’;‘而指非指’,是說‘而意識本身則不是意識的顯現。’”這種解說,只要與莊子所言“天地一指也”相對照,立顯其站不住腳。這是以西方哲學中客觀唯心主義的觀點來套東方哲學的結果。
譚業謙認爲兩家的解釋都不對,“指”是指稱,也就是事物的“名”(詳見其著作《公孫龍子譯注》)。但他其實犯了比兩家更大的錯誤,歪曲了名家對“名”的定義。《公孫龍子》中之所以在《指物論》外又有《名實論》,是大有深意的,可以說,是名家安身立命之所在。名家之所以被稱爲名家,並不僅是因爲它重“辯”,其實首先提出“辯”的是墨家,而且,單就邏輯理論貢獻而言,名家也未見得就夠資格自成一家,關鍵還在那個“名”上。
前面已經說過,儒家重視文化作用,把“仁”、“禮”、“名”等文化觀念都作爲先驗的存在提出,“述而不作”,所以孔子及其門人的言說輯錄叫《論語》。而墨家重視理性作用,認爲通過邏輯認證能夠求得真理,且不能通過邏輯認證的先驗存在的真理性就值得懷疑,所以世人又稱墨學爲墨辯。名家在實質上是傾向於儒家的,但在形式上卻似乎注重於辯術。其實,他們的原意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運用墨家辯術,來證明一些顯然荒謬的命題,反過來證明墨辯是不可靠的。名家的這種用心,莊子是一眼看穿了的。《天下》篇中,莊子說“惠施日以其知與人之辯,特與天下之辯者爲怪,此其柢也。”名家反證墨家義理辯說的不可靠,目的是爲了提出他們的治世方略,“名實當”。“實”,譚業謙注爲“真實”、“本然”,有誤。《名實論》一上來就爲“實”定義:“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焉,實也。”這說明“實”是物所擁有的,而不是物所本有的。物所本有的是自性,物所擁有的則是價值。因爲是擁有,後天的,才存在“過”“不過”的問題,“真實”、“本然”怎麽會有“過”“不過”呢?譚業謙因此把“過”解爲“錯誤”,先秦時“過”即使作“錯”解,也特指因過了頭、超出範圍而造成的錯誤,“過猶不及”,並不能隨意與“錯”置換。況且,這裏就是解“過”爲“錯”,還是不通。“真實”與“本然”怎麽會“錯”呢?“實”爲物的內在價值,“名”則爲對物的價值判斷。這個用法,與儒家是完全一致的。“名”不是從物自身抽象出來的,而是他人給予物的。“名實當”,就是對物的價值判斷與物實際擁有的價值要相一致。借用經濟學術語來說,就是價格與價值要一致。“夫名,實謂也。”即“名”是對“實”的評判,“謂”,含有評價、判斷的意思。本篇中後文說:“物謂之而然”的“謂”,就是這個意思。“實以實其所實,而不曠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說明研究名實問題,是爲了給物正確定位。物有了正確的價值定位,就“不曠”,沒有失落感,不會思亂。使物安位的方法,就是“名實當”。所以《名實論》最後歸結說:“至矣哉,古之明王!審其名實,慎其所謂。至矣哉,古之明王!”由此可見,帶有很強的主觀色彩的“名”,怎麽能與作爲客觀的一種反映的“指”相混淆呢?
那麽,“指”到底指的是什麽呢?
還是讓我們用說文解字的方法來求它的意義。
“指”的本義是手指,這點大家都公認。但爲什麽名家與莊子要舉出“指”來作一類概念的代表呢?成玄英說“欲明近取諸身,切要無過於指。”這完全是想當然。其實,在先秦時,人們已經由手指可以指示方向,引申出“指”的“指向”、“指看”、“指示”、“指點”等意義。《爾雅·釋言》:“指,示也。”《廣雅·釋言》:“指、斥也。”《易·系辭上》:“辭也者,各指其所之。”《知北遊》篇:“周、遍、鹹三者,異名同實,其指一也。”(從這句話,也可看出,《莊了》用“指”,與《公孫龍子》同,既非“名”,又非“實”,是與“名”、“實”不同類的概念。)
《楞嚴經》中有段話可以給我們啓示。“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當應看月。若復觀指以爲月體,此人豈惟亡失月輪,亦亡其指。何以故?以所標指,爲明月故。”這段話,可視爲禪話“以指指月,不可認指爲月”的由來。由此,我們可以想到,有一類事物,與月相似,只能指向它,不能直接感覺到它。《則陽》篇中說:“今指馬百體而不得馬,而系馬於前者,立其百體而謂之馬也。”“系馬於前”,“立”,都是使主體能直接感覺的意思。與之對比,“指”是不能直接感覺,只能意會的。哪一類事物是不可直感只能意會呢(“意會”,已在“指”的“可望而不可及“的意義上作了引申)?唯有抽象的事物,如情感、心靈、意志、品質、氣氛、韻味等。又從“物莫非指”與“物不可謂指”句,可以看出,名家認爲,“物”之中有某一點特性,凡“物”莫不俱有,然而,卻又不能等同於“物”。這一點又只能間接指示出來,而不能直接感覺到。符合這些條件的“指”,只有從某“物”中抽象出來的關於某“物”的“概念”。所以,馮友蘭、陳鼓應說“指”爲“概念”是對的。但馮友蘭先生又說“概念”即“共相”、“要素”,與我們今天對“概念”的理解、說法不同,因此,今人覺得費解。馮先生說:“公孫龍認爲每一個個別都是許多一般聯合而成的,也就是說,個體是許多共相聯合而成的。他認爲天下之物,若將其分析,則惟見其爲若干共相;但是共相卻不是由共相組成的,不可再分析爲共相。”他說的這層意思,今天的哲學理論正好以相反的方式來表述。今天的哲學說法是,一般是個別的綜合,個別概念是被限制的一般概念(共相)。這種說法,是從概念的外延方面著眼的。而馮先生則是從概念的內涵方面立說的。概念的外延越大,內涵就越少。所以,從內涵角度說,個別概念的內涵可視爲幾個一般概念(共相)的相加(聯合)。如“電話機”的內涵,就是由“聲音”、“有線”、“電”、“波長”、“器械”等幾個共相的內涵聯合而成。(此“共相”還是相對意義上的,如一定要還原到絕對的“共相”,“不可再分析爲共相”的“共相”,則又不知要分析到哪步田地。)而從外延方面來說,個別概念的外延則由不斷限制一個基本的一般概念的外延所得。兩種說法,理上是一樣的,但必須分辯一下。因爲一則,今人習慣從外延角度來看個別與一般的關係。更重要的是,從外延角度談,把“一般”看成大於、高於“個別”,有助於理解《莊子》這句話的深意。
“指”是“概念”,凡概念都是抽象的結果。名家與莊子提出“指”這個概念,就是爲了強調其抽象性。從抽象角度看,個別概念相對一般概念,又是具體的,是抽象程度不夠的。從這個意義址說,“指非指”,前“指”爲個別、具體的概念,後“指”爲一般、抽象的概念。這樣定位前指與後指的意義,是根據“白馬非馬”的句式來的。
“馬”指代直接可感的“物”,偏重於形,這是容易理解的。“指”、“馬”對舉,一爲間接意會,一爲直接可感;一爲概念,一爲形體;一爲抽象,一爲具象;包容了世界一切事物一切現象,可見莊子的思辨氣魄宏大,又天衣無縫。
但弄清楚“指”、“馬”的意義後,這兩句話還是譯不好。爲什麽?因爲還沒有解決後一分句中前一個“非指”、“非馬”指的是什麽。從上文中讀者可以看到,名家中其實只有“指”、“馬”的概念,並沒有提出“非指”、“非馬”的概念。但單從這兩句話的後一分句“不若以非指(馬)喻指(馬)之非指(馬)”來看,好像莊子確有個“非指”與“非馬”的概念在。於是,生起種種強解。如趙以夫說:“‘指’‘馬’,有形者也。‘非指’、‘非馬’,無形者也。”陳啓天把“非指”解爲“非此指”,譯爲“不如以非此指說明彼指之非此指”。他說:“就彼此分別言之,則有指與非指,馬與非馬之別。然就大道觀之,則天地如同一指,萬物如同一馬,而不可分也。”陳鼓應先生對“非指”的理解真稱得上“含混而分歧”。他在文字解釋中說:“這和‘白馬’非‘馬’的說詞一樣,意指‘大拇指’和‘手指’兩個類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有所不同。”他把這句話譯爲“不如以非大拇指(即手指)來解釋大拇指不是手指”。但內涵與外延不同的兩類概念,有不相容關係、部分相容關係與完全相容關係等三種。“白馬”與“馬”、“大拇指”與“手指”是完全相容關係,“指”、“馬”是種概念,“大拇指”、“白馬”是屬概念。但陳先生一用符號A、B來代替,意義卻變爲“不如從B的觀點來解說A不是B”。又接著說:“A即‘此’或個我,B即‘彼’或他人。”兩個概念間的種屬包容關係,搖身一變成了彼此並列關係,而陳先生卻似乎一點也沒意識到這推理過程中有什麽不對頭,實是可惜。
可見要解開“非指”、“非馬”這個結,靠自己拍腦袋閉門造車是不行的。解鈴還需系鈴人,一定要從《莊子》的其他話中去找答案。我反復讀了上面“莫若以明”後面的一段話:“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自彼則不見,自是(知)則知之”,突然悟到,莊子這兩句話其實是省略句(從現代角度說)。完整的句子應爲:“以是指之指喻彼指之非指,不若以是指之非指喻彼指之非指也。以是馬之馬喻彼馬之非馬,不若以是馬之非馬喻彼馬之非馬也。”
如果用符號來表示,則其意爲:“與其以a是A來說明b不是A,不如以a還不是A來說明b也不是A”。a、b是彼此並列關係,表示個別與具體。A表示一般與抽象。A與a、b是種屬關係。
譯爲現代話,即爲:“與其用這方面的個別、具體的概念就是一般、抽象意義上的概念,來說明那方面的個別、具體的概念不是一般、抽象意義上的概念;不如以這方面的個別、具體的概念還不是一般、抽象意義上的概念,來說明那方面的個別、具體的概念也不是一般、抽象意義上的概念。”第二句話,只要將“概念”換成“事物”即是。
作這樣解,就與“物无非是,物无非彼。自彼則不見,自是(知)則知之”的意思統一起來了,且意義上有遞進。從操作層面上說,這段話的可操作性更強了。知道了“物无非是,物无非彼”後怎麽辦?就能以“此是”只具相對真理價值之理,來說服對方認識到“彼是”也只具相對真理價值。就能防止由相對真理多跨出一步而造成的謬誤。更重要的是,引導人把注意力投向絕對真理,去追求“道”。從思想層面上說,引進了“道”的觀念,高屋建瓴,對彼此是非的分歧實質與無謂看得更清楚了,爲人超越彼此是非指明了方向。這段話相對前一段話意義的遞進、深化,是引進了“道”的觀念的結果。所以我說“彼是莫得其偶,謂之道樞”可作一篇提要之候選。不管怎麽說,莊子念念不忘“道”的宗旨是表現得非常清楚了。
各家注中,章太炎的注顯得與衆不同。其一,顯出他對名家作過研究,明白上(前)“指”下(後)“指”、“白馬”與“馬”是層次不同的兩類概念。其二,他以唯識論的術語來注莊,意在提高《莊子》的哲學層次。但是,他的注與《莊子》原意相去也何止以道里計。造成錯誤有這樣一些原因。一是牽強附會。二是對一些概念沒有界定清楚。三是以己之臆測代替學術論證。
例如,他從“指”的字面出發,附會出“上‘指’,謂所指者,即境;下‘指’,謂能指者,即識”,純屬臆斷。無論名家與莊子,都從來沒有以“指”來指代“能指者”的。按古文的語法規則,能、所是判然分明的,“能指者”只能稱“指者”,絕不可能稱“指”。“指”只能指代“所指者”。就像前文中“言者有言”,莊子絕不會說成“言有言”。
而且,“境”與“識”也不像“白馬”與“馬”,是種屬關係的兩類概念。關於學術界公認的“白馬”與“馬”的關係,章太炎也有他自已的解釋。他解釋“非馬”,認爲是“馬非所以命形”,“馬”這概念不能來表示“物”的形的方面。接下來的論述他又偷換概念,把“形”僅界定爲(“其界止此”)“視覺所得”,又把“馬”界定爲“意想分別”所得,得出結論“馬爲計生之增語,而非擬形之法言”,故而“馬非所以命形”。“馬”固然是個“意想分別”所得的“概念”,是抽象的,但抽象的概念並非不能用來“命形”。概念中的“形”,也不再是“視覺所得”的種種具象的“相狀”,也是抽象的,是“意想分別”所得。憑什麽說不存在非視覺所得的抽象的“形”呢?當我們說“形質”、“形式”、“外形”時,這個“形”不是抽象的嗎?“馬”固然可視爲“計生之增語”(分別生物體的概念、界定),但也可視爲“擬形之法言”,“計生之增語”與“擬形之法言”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兩者並不矛盾。而且“馬”何以“計生”,還不是從“形”上?當我們說“馬非牛”時,注意點就不在“馬”“牛“共同的“生”上,而在“馬”“牛”相異的形上。關於這些問題的邏輯原則,《墨子》中已經明確提出解決了,而太炎先生卻來攪渾水。就說這是一己之見,倒還罷了,硬說這是莊子的意思,解釋“莊生”提出“非馬”之喻的道理,這就是以己臆測代替學術論證了。
另外,從“蓋以境爲有對者,但是俗論,方有所見,‘相’‘見’同生,二無內外,‘見’亦不執‘相’在‘見’外,故物亦非境也”這段話,可見他對“境”、“相”、“見”等概念並未界定清楚。這里作一簡單介紹。佛教認爲,按世俗諦,“境界”是主觀感覺能力(根)與客觀存在的物質(塵)相結合的結果。因爲客觀存在的物質是由極精微的粒子所構成,所以稱之爲“塵”。“塵”一定要被某種感覺能力所綜合、建構,才可能成爲某種現象。如人眼看一棵樹與蒼蠅的複眼看一棵樹,形成的現象就不同。現象是主客觀結合的結果。從主觀方面來說,一類現象構成一種感覺能力的範圍,如圖像構成視覺能力的範圍,這就叫“界”,以感覺器官命名,如“眼界”。從客觀方面來說,一類現象構成一類感覺物件的範圍,如顔色、線條、圖形等構成視覺物件的範圍,這就叫“境”。以客觀存在的感覺物件(塵)命名,如“色境”。因此,“境”“界”是同一樣事物的兩個方面。“見”是“能見”,認識能力;“相”是“所見”,認識物件。“方有所見,‘相’‘見’同生”,此話不錯,但“二無內外”就搗漿糊了。這里,太炎先生又偷偷把“能見”換成“所見”了,“見”變成了“所見”。這樣一來,作爲認識物件的“相”,就跑到認識里面來了。就好像遠處一棵樹,被我的眼睛一看,倒影投射到視網膜上,又通過神經反映到腦子里。我看見了樹,如同樹跑到我的腦子里來了。然而,這種說法,倒真一可以說“但是俗論”,怎麽能冒充勝義諦呢?“見”與“相”就是“有對”(有局限),不可能“二無內外”,不管你“見”“執”還是“不執”。若有“相”,必是“所見”,必在“見”外,不能因爲“‘相’‘見’同生”,就馬馬虎虎讓“相”跑到“見”里去。同樣,他說“識中之境”,也是不能成立的概念。“相”是“見”(認識)的物件。認識分理性認識與感性認識,所以“相”包括事物的外表與內涵。而“境”是“識”的物件。此“識”是指前六識,“了別爲性”,指的是感覺等感性認識,所以“境”只指事物的現象。但不管“境”也好,“相”也好,都是從感覺、認知物件方面建立概念的,所以,第一絕不能與感覺、認知能力相混淆,第二也不能與純客觀的概念“物”相混淆。而太炎先生是把這兩條都攪渾了。前面先說了他把“識”與“境”、“見”與“相”混淆,現在再說說他把“境”與“物”相混淆。他說,物“莫非境”,這話若從“物”都是感覺物件的意義上來說,是不錯的。但他不是這樣來得出結論的。他說:“物皆有對,故莫非境。”這話什麽意思?“有對”是佛教的一個術語,意思是有局限。太炎先生也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這術語的。因爲他接著說:“識則無對,故識非境。”“無對”就是沒有局限。佛教認爲感覺能力是無限的。顯然,這個“對”不是“相對”之義。如果“對”爲“相對”,那麽,“境”相對於“識”,爲“有對”,“識”相對於“境”,也爲“有對”,怎麽能“無對”呢?但爲什麽說,物都有局限,就沒有不是境呢?章太炎先生沒說。但從後文看,有“境爲有對者”話,可以得出,他的推論是這樣的:“物”都是有局限的,“境”也都是有局限的,所以“物”沒有不是“境”的。太炎先生如果去考形式邏輯,卷子上寫出這樣一個推理來,這道題肯定背個鴨蛋回來。這樣的低級錯誤,就不詳加分析了。宏論建立在這種低級錯誤的基礎上,怎不讓人感到岌岌可危?還不僅如此,到後面他破“俗論”,力圖證明“相”不在“見”外,實際上已偷偷把“有對”換成了“相對”。“相”不在“見”外,“相”與“見”不相對,“相”就“無對”了。“相”“無對”,“境”也“無對”了。“物”皆“有對”,而“境”變成了“無對”,則“物亦非境”。他的推理,就是靠這樣不斷偷換概念而完成的。但他自以爲完成得相當出色。“物亦非境,識亦非境,則有無之爭自絕矣。”簡紅是在高唱凱歌還了。但他忘了,方才他是以“境有對,識無對”,來證明“識非境”的。現在又以“物有對,境尤對”來證明“物亦非境”。然而此時“境”變成了“無對”,“識”還是“無對”,怎麽還能說“識非境”呢?應該說“識莫非境”才是,但這點他卻掉頭不顧了。
面對這樣的國學與佛學,不免叫人氣餒。但遙想太炎先生當年,不過四十三四歲,且在提籃橋監獄吃官司時研讀的法相宗諸經典,又在東渡日本流亡期間以佛注莊,這種精神就令人肅然起敬,學術方面因客觀條件與主觀心情所限,自不宜苛求。對王夫之,也應以這種尺度待之。但“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他們的錯誤似更應明確指出,以免後人因景仰他們的品格,愛屋及烏,連帶接受了他們珠中之魚目。
【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
天地都一樣只是抽象的觀念,萬物都一樣只是有形的個體。
“天”“地”是一類概念,它們在抽象觀念的層面上,是齊一的。借用幾何的術語來說,它們在同一平面上。萬物也一樣。
這句話,除了說明“天”“地”齊、萬物齊這個顯義之外,還包含有一些深義。我覺得,承著上面的句義下來,還有三層含義需加留意。
其一、“天”“地”齊,萬物齊,是有條件的,是從某種意義上去說的。《莊子》中像這樣的句式很多,即對概念、判斷的範圍、意義作嚴格的界定。最典型的如《秋水》篇中“以道觀之”、“以物觀之”、“以俗觀之”、“以差觀之”、“以功觀之”、“以趣觀之”云云,可見莊子思維的邏輯性非常強,這在先秦諸子中是極其罕見的。而且,他的思維邏輯是全面(包括辯證邏輯和形式邏輯)與立體的,不像古希臘的形式邏輯僅在一個平面上。莊子的思維邏輯與佛家的“因名假立,方便言說”的思維邏輯,同爲東方哲學與世界哲學的無上瑰寶。
其二、“類與不類,相與爲類”,“指”與“物”又綜合爲一類,相對於“指”“物”,“道”爲另一類。因此,“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是有了“道”的觀念,也即“道”的意識覺醒後才能得出的結論。如果“道”的意識未能覺醒,或對“道”的理解似是而非則可能得出“齊萬物以爲首”的錯誤結論。
其三、“道”與“指”“物”爲兩類,和“指”與“物”爲兩類有相似處。“物莫非指”,“物”沒有不能經過抽象而成爲概念的;但是,“物不可謂指也”,“物”不能就稱爲“指”(概念)。“道”與“指”“物”也一樣。“道莫非指、物”,“道”沒有不能從“指”“物”中體現出來的,“指”“物”沒有不是“道”的體現;然而,“指、物不可謂道也”,“指”“物”不能就稱爲“道”,“指”“物”不就是“道”。莊子之所以在這里將“指”與“物”加以區分,而不僅舉“物”來與“道”相對(在通常情況下,莊子只以“道”與“物”對舉,“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成爲“指”“物”統一的更大的類概念,如後文的“道行之而成,物謂之而然”句),似含有以“指”“物”關係,來暗喻“道”與“指”“物”的關係的意思在。慎到等人從“塊不失道”,推出“至於若无知之物而已,无用賢聖”,就是把“塊不失道”偷換成“塊即是道“,犯了混淆兩類(兩個不同層次)概念的邏輯錯誤。郭象要走慎到路線,就一定要把莊子原來明明白白的意圖,攪得稀里糊塗。
總而言之,要準確理解本段的意義,一定要對東方哲學的全面、立體的邏輯思維體系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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