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主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励增艳 孔存慧




  摘要: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主体的定义出发,给出了职业教育管理主体的概念,分析了其内涵;以管理学中的多元主体为依据,总结出职业教育管理主体间的关系,并针对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主体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职业教育管理主体;问题;解决方案
  
  职业教育管理主体的概念
  
  定义职业教育管理主体,必须首先明确职业教育管理的概念。对于职业教育管理,不同学者的定义大致相同。纪芝信将其定义为:“是为了实现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按其内在规律,遵循一定的原则,科学地决策,周密地计划,精心地组织,及时地反馈,合理地调控,确保职业技术教育系统内外部各组成要素持续、稳定、有序、高效地运转,进而达到预定目标的过程。它的宗旨是通过科学的管理,使职业技术教育系统内外诸要素能优化组合,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时尽其效,以获取最佳教育效益。”①刘春生、徐长发对职业教育管理作了如下的定义:“所谓职业教育管理,即指为了实现职业教育的目标,在一定的原则下科学地组织、协调、使用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使教育、教学工作持续、稳定、优质、高效地运行的过程。包括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职业教育事业的行政管理和职业技术院校管理两个方面。”②可见,学术界对职业教育管理的概念主要是从目标、依据、出发点等方面定义的,这样的定义是明确清晰的,可以以此为依据定义职业教育管理主体。
  马克思用最简单、最明了的语言指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③即在现实世界,只有人才能够成为主体,主体是从事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作为认识论范畴的“主体”概念,指的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有目的的承担者。而“客体”则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物,是主体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基于此,可以给出职业教育管理主体的概念:职业教育管理主体,即指为了实现职业教育的目标,使学校、教学工作持续、稳定、优质、高效运行而在一定的原则下科学地组织、协调、使用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职业教育管理主体包括职业教育行政管理主体和职业教育学校管理主体两部分。自然人是以生命或血缘为存在特征的单个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定义中强调职业教育的管理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就涵盖了具体执行管理职能的人和机构两方面。
  
  职业教育管理主体的内涵
  
  对职业教育管理主体的内涵需要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职业教育的行政管理主体是指国家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主要指机关法人。职业教育的行政管理主体是职业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中人的因素。按照职能划分的职业教育实体管理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中都有相应的管理主体:实体管理系统中的管理主体包括主管职业初中、职业中学、高职院校的教育部门的机关法人,主管技工学校和各级职业培训中心的劳动部门的机关法人,主管中专学校的经济(业务)部门的机关法人;综合管理系统中的管理主体主要指国家教委、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它们对职业教育实施区别于实体管理系统的综合管理。
  第二,职业教育的学校管理主体是指参与职业学校管理的人,主要指自然人,他们根据管理需要,依据分工原则,占据一定的工作岗位,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学校管理主体区别于行政管理主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学校管理主体在管理工作中主要针对的是具体的人和物,工作更加灵活、主动。
  第三,职业教育管理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他们对职业教育的管理负有责任,既是管理职能实施的重要因素,也是管理理念创新的最主要力量。主体最根本的性质是主观能动性,管理工作的复杂多变,更是决定了作为管理职能的制定者、实施者的管理主体有必要在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期实现管理成果的最大化。
  
  职业教育管理主体间的关系
  
  谈到管理,就不可避免地要谈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在我们传统的印象中,管理者总是高高在上,发号施令;而被管理者总是充当顺从的角色,缺乏管理过程中的话语权,更不要说主动参与管理。
  教育管理中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如果以主客体对立的形式存在于教育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最终可能会导致被管理者完整人格的支离、个性的扭曲;管理者迷失于外在的观念、权威、功利、名义、物质利益之中,这就背离了管理活动的本质。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一种“我”与“你”的平等关系,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应该被当作主体来看待。这是因为,从正面讲,正如马克思所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从反面讲,倘若认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是一种主客体关系,那么二者的关系必然是对立的和倾斜的。从上述讨论中,我们认识到职业教育管理主体包括职业教育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自然地由主客体的关系转变为主体间的关系。
  首先,职业教育管理主体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应该是平等的管理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应该把互认人格上的平等作为管理的第一要务,另外,制度允许范围内的地位上的平等、权力上的平等也是应该受到双方充分重视的,一方面管理者不应借管理之名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被管理者也不应唯权威是从,唯领导是听。其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应该是合作的管理关系,“管理是管理者协调他人的有效活动,以最终实现目标的过程”,④管理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合作。再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应该是互动的管理关系,管理者实施管理职能,落实管理举措,被管理者执行管理办法,同时反馈管理意见,帮助管理者了解管理信息,及时纠正管理漏洞,在管理的全过程中实现互动。最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应该是共赢的管理关系,一方面通过管理过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在精神生活上得到满足,管理者可以从被管理者及管理成效中实现自身价值,被管理者也可以从管理者身上学习到更多、更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另一方面通过管理过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也得到一定的物质利益,特别是实行半工半读教学模式的职业院校,学生不仅可以从生产实习中学习更多的技能,而且可以得到劳动报酬,而学校也由此收到了效益,实现了学校与学生的共赢。
  
  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主体存在的问题
  
  从行政管理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主体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政府失灵,企业失职。其中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某些学校同时隶属于多个管理主体,这样的多头管理不利于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以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为例,1998年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共451所,分别隶属于中央各部委、北京市各委、办、局以及行业协会、总公司、区县教育局、卫生局、大学、企业等上百个单位,可以说是政出多门,相互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和协作。⑥由教育部门出面主管职业教育,权力有限,权威性不强,难以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不直接面对实际的生产,不能及时搜集到全面、准确的信息,信息的不完全性和滞后性必然引起政府管理的失效。企业失职则主要表现为企业单纯追求利润的目的导致企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是片面的、唯利主义的,从而破坏了教育的公益性与全面发展。同时,“企业和市场的个别性、短视性、偶然性、暂时性则又难免使职业教育的管理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窘境”。⑦
  从学校管理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主体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有失监管,有失引导。有失监管主要出现在职业学校管理主体的领导层,“我国的教育行政领导体制实行首长负责制”。⑧职业学校的管理权始于职业学校的领导。在一个法制微观环境建设尚待进一步改进,儒家“尊上”、“服从”、“官本位”几乎笼罩一切的社会氛围当中,普通百姓对于权力的拥有者是怀有些许敬畏之情的。由于学校大多采用“科层制”的管理模式,再加上求稳心理,普普通通的教师或学生对学校某些重要的决策及其实施过程,大多表现出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态度。再加上某些领导缺乏“慎独”的品质,就形成了学校管理主体既缺乏内部监管,又缺乏外部监管的局面,势必造成管理决策不科学、人浮于事甚至教育腐败。有失引导则是针对职业学校教师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来的。职业教育培养的学生在综合素质上逊于普通教育培养的学生,有些学生甚至存在意志品质的缺失,不可否认的是,职业学校的教师在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正确把握人生、提高意志品质方面做出过相当多的努力,但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引导,是指持之以恒的引导,是指行之有效的引导,是指在把学生培养成高素质人才意义上的引导,而不是知难而退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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