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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大学“统一化法律人”培养模式及教学特点
作者:葛晓莹
在哥廷根大学通过率只有30%~40%。大部分考试都没有补考,没有通过的学生只能等一学期或两个学期以后再考。因此很多学生学习时间延长,也有学生因为看不到希望而放弃。如果不通过科目太多,则只能转专业或转为读应用技术大学(这类大学没有法律专业)。所以,在基础教育阶段,已经淘汰了不少学生。到重点教育阶段,考试通过率稍高,也会限制在60%左右,又有一部分学生不幸离开。这样的高校毕业率尊重了人才发展的规律,保证了法学人才的质量。与此同时,法学专业毕业考试以统一考试为考核标准,有效避免了由于各大学毕业考试难易水平的差异,造成的毕业生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有效提高了法学毕业生的整体素质。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值得中国法学人才培养借鉴。当然,根据中国的现有情况,如此照搬是不实际的,也是不必要的。
3.法学教学组织形式
德国大学法学院的常见课程主要分为三类:讲座课(Vorlesung)、案例分析课(Uebung或Kolloqium)和研讨课(Seminar)。讲座课,即学生口称为“上大课”。由教授针对某一范畴的法学基本制度和原理进行概要式讲解,内容理论性强。此类课程与中国大学的基本授课形式相同,是最为传统的教学方式。一堂讲座课有几十甚至上百名学生听课,如何调动学生的兴趣,如何深入浅出的解释晦涩难点,都是对讲授者不小的挑战。凡是讲授者都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经历,业务功底深厚,其中包括兼任法官、仲裁员者、知名学者甚至泰斗级人物,他们都毫无例外地担当起讲座课主角。因此,讲授者都毫无例外地启用自己的讲义作为教材,授课内容有鲜明的个人特色。课上内容广博,生动的案例常常是信手拈来。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讲座课中存在的学生以聆听为主,不易于培养其独立思考能力,较难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等缺陷。当然,只是讲座课还是远远无法满足法学教育的要求,而辅助以大量的案例分析课与研讨课,才能帮助学生将讲座课的内容融会贯通。
因此,案例分析课,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笔者以哥廷根大学为例,法学院针对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国家法方向的基础讲座课都设有与之同步的案例分析课。课程一般由教授的助手担任辅导员,参加的学生在10名左右。辅导员首先讲述解决相关案例问题的思路及技巧,之后再根据讲座课的进度,由浅入深提供案例,引导学生自由讨论。在课程的初始阶段,相关练习还是从经过简化的案例入手,而随着课程的深入,很多都是直接的实际案例分析。每堂案例课后,发放给学生完整的解题步骤及分析,并在下一节课开始,听取学生的疑难问题,加以解答。大部分案例分析课并不单设考试,对于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只在相关讲座课考试时通过案例分析题一并考核。案例分析课不仅弥补了讲座课过于抽象、缺乏师生互动的不足,更从基础教育阶段入手,培养了学生的演绎推理能力以及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可以说,在学完一门讲座课和相应的案例分析课后,即使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讲,也已经具备了初步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这对于深入学习和以后从业奠定了基础。
研讨课是德国大学另一类不可或缺的课程形式。大部分研讨课是针对已拥有一定理论基础的较高年级学生设置的,课程内容多为一些实践中有争议和思考价值的问题。例如,哥廷根大学法学院只为已修读完4个学期基础课的学生提供研讨课。该课由教授主持,参加学生在教授提供的众多小题目中选择一个,收集资料、深入研究,写成小论文,并在课堂上以口头报告的形式呈现出来。口头报告后,全体学生针对报告内容及争议问题进行自由讨论,最后由教师和学生一起对报告优缺点进行评议、打分。这类课程有效训练了学生的口头和文字表达及思辨能力,并有助于培养独立、自由的研究精神。今后无论学生准备从事学术研究还是具体实务工作,都可以通过此类课程得到颇有价值的训练。
把案例教学、研讨与讲座课相融合,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其意义是极其深远的。学生因此而获取知识、提高能力和培养素质,满足了“统一化法律人”的培养要求。其中,最值得借鉴的是重视案例教学和研讨,这在整个教育过程中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是中国目前法学教育需要加强之处。
三、学生实习及第二次国家考试
德国对法律工作者的要求是:一方面要具备深厚的学术理论功底,一方面要能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从大学阶段起,德国大学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要参加为时2~3个月的各种实习活动,目的是为今后成为真正的法律职业者做准备。以哥廷根大学为例,法学专业学生在参加毕业考试之前,必须至少完成3次专业实习(Praktika),规定分别在如下部门:
1.法院(建议:第三学期结束之前);
2.行政机关(建议:第四学期结束之后);
3.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部门、工会等(建议:第五学期结束之后);
4.学生亦可以选择在国外的行政机关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
已经大学毕业的法学学生,并不能直接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其间学生必须以准法律人的身份在多个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参加实务操练,不少于两年,这种实习活动在德国被称为“准备期实习(Vorbereitungsdienst)”。在准备期实习期间,学生由州高等法院(Kammergericht)统一组织管理。实习者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实习单位。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以德国柏林的规定为例):实习为期24个月,其中在民事、刑事及行政单位各6个月,在律师事务所至少3个月。此外,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重点研究方向选择在大学法学院或行政专科学校受训,为时最多计算3个月。在每段实习结束之后,实习生可获得一个成绩及品行证明。最后,由州法院院长综合该生各阶段的实习成绩,评出最后分数。
德国法学教育中职业准备期学生实习的设置,其优势是不言自明的。通过较长时间在不同法律实务领域的工作训练,使学生进一步掌握了处理各种实际问题的程序和方法,充实和深化了所学知识;与此同时也使学生加深对法律职业本身的理解,培养了职业责任感。
准备期实习中分数合格的学生方可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主要以考察学生的法律适用技能为主,并加(大)州司法考试份额,考试形式同样分口试和笔试。德国第二次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为85%左右,考试通过后获得从事法官、行政人员及律师的资格,也被称为完全法律人(Volliuristen)。
四、博士生培养机制
在德国,完成大学法学基础学业后,继续在校攻读博士学位并不是许多学生的首选。这一方面受到德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影响,很多将来想要从事法官、律师等实务工作的学生,并不必须经过博士阶段的研习。通过大学的基础教育以及长达两年的实习活动,成功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学生,已经被认为基本具备了可以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