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1期

财经法学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改革互动探讨

作者:蒋悟真

已开设的财经类课程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比如经济学课程的开设没有顾及到法学教育对于经济学理论的需求,经济学老师在授课时也不会过多地考虑到法学教育的需要。这种现状就会导致经济学的学习与法学的学习的脱节,学生不会结合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对法律制度或现象进行分析与研究。
  ③各学校对财经类课程的重视程度不相同。目前,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财经类课程的设置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科学的、统一的财经类课程类别划分。各学校虽有财经类课程,但课程类别各不相同,有的为必修课、有的为选修或任意选修课,还有的为必修与选修相结合。一些学校忽略了财经核心课程的开设,没有把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纳入学科基础必修课程范围之内。
  ④财经类课程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财经类核心课程开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在第三学期才开始安排此类课程。财经类课程没有结合相应的法学课程开设,财经类课程与相关法学课程的开设不同步且时间间隔过长,无法保证法学与财经学科知识的衔接和融合。
  (2)实践教学课程较少,实习学分比重较轻,形式主义严重,特别是以财经法学为内容的实践教学或实习活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首先,与法律有关的实践课程学分比重偏低:山西财经大学为20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0.75%;江西财经大学为19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0.55%;中央财经大学为13个学分,占总学分的7.69%。法学是一门实践课程,注重实践教学是应有之义,法学实践教学的目的正是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而如此低的学分比重无法真正体现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的地位与作用;其次,缺乏以财经法学为内容的实践教学活动。财经类院校的实践教学基本上集中在法学核心课程内容上,而作为财经法学特色课程的实践教学只是零散地出现在相关学科的课堂教学中,也没有实践学分的要求:再次,作为实践环节最重要的部分——毕业实习,缺乏有针对性的引导与监督。根据以往的就业情况,我们可以了解到财经院校的法学本科生,其主要的就业方向并非在公、检、法等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事务所,而是在公司企业、银行、保险、金融证券等财经行业。在实习场所的选择上,情况却恰恰相反,大部分学生选择公、检、法等政府部门和律师事务所作为实习场所,很少进入财政系统、金融部门、会计事务所、公司、企事业单位。而学校一般不干涉学生对实习单位的选择,既没有给予学生足够的指引和帮助,为他们提供经济领域的实习部门,也没有对实习活动规定具体的目标和阶段性的要求,导致学生在实习阶段盲目性较大,进而实习活动的针对性效果也就不甚理想。
  
  三、课程设置改革与培养目标互动的设想
  
  1.从宏观上对课程比例进行重新配置
  从各大财经类法律院系的实际情况来看,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专业方向还不够突出。因此应细化大专业下的小专业、体现财经特色的课程设置,重新整合专业方向课以更突出财经类法学的优势。在必修课方面,建议财经类课程学分的比重增至20%左右,素质教育课程至10%左右;在选修课方面,降低法学类课程的比重、把财经类课程的比重调整到25%左右,使法学类课程、财经类课程和素质教育类课程之间比例保持在14:5:1;在限制性选修课中,有的学校即为专业方向课,要增加其体现财经特色法学课程的总学分和学时,笔者认为所占学分控制在20%左右为佳,从而在总量上提升了财经类法学专业方向课的比重。
  
  2.增加财经类课程教学内容的比重,注重教学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要充分利用财经院校的学科优势,在专业基础课中,开设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财政学、管理学等作为必修课,它们的总学时可在专业基础课总学时中占25%左右,以体现财经类法学在经济学和管理学方面的优势;在选修课方面,增设会计学、统计学、国际贸易务实、财经英语、资产评估、企业管理、信托与租赁、市场营销学、货币银行学、证券与期货等课程并增加其总的学分和学时的比重。同时,在课程教学的时间安排上重新进行调整使其更具合理性,整体上要先侧重于法学后侧重于财经学科。在第一到第五学期共两年半的时间里,以法学及财经类的核心主干课程为主,开设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管理学等,这一阶段要强调法学与财经类知识的融合及其基础性作用;在第六学期到第七学期这一阶段,要突出财经法学的专业特色。课程安排以财经类法学特色课程为主,辅之以相关的财经类特色课程,如企业法、公司法、会计法、税法、金融法、外贸法、保险法等法学课程,同时开设会计学、统计学、货币银行学、国际贸易务实、证券与期货等财经类课程。在此基础之上,学校还可根据学生的兴趣和预期的就业方向开设其他更专业、更细化的财经类课程,如物流、对外贸易等。这样的安排既给学生适当的个性发展空间,又突出了财经法学教育中的财经特色。
  
  3.注重实践教学的效果,扭转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现状
  在实践课程教学中,要注重培养学生处理经济法律实务的能力,因此应增加财经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并提高实践学分所占比重。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和观摩审判、模拟法庭等活动,结合经济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课堂教学方面,案例分析课应注重经济类、管理类典型案例的选择,从实务操作的角度进行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具体的法律操作过程。在注重法律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财经类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利用财经类学科的教学资源,培养学生在证券、银行、保险、企业等部门从事工作所需要的最基本的职业技能,比如证券、期货实务操作技能,银行业、保险业的一般业务技能等。实习方面,学校应当主动为学生联系或提供财经类实习单位,如银行、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等,让他们能有更多机会去接近现实中的经济法律活动。这样有助于学生对金融和法律知识的直观了解,积累行业经验,从实践中反思书本知识,也就更好的实现了财经法学的培养目标,将其要求落到了实处。
  (本文系江西省教育厅教改课题“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与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的最终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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