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作者:李仁玉 闫冀生

往学生实习出现的问题对实习单位提要求:第一,实习生进驻单位后,应当严肃地讲解实习纪律和要求;第二,对实习生尽量安排业务能力较高,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实习业务指导教师,让学生亲自参加案件的办理:第三,实习结束时,要根据实习生的具体表现实事求是地做出实习鉴定。
  (6)在制度上对实习生严格管理。按照实习时间印制实习日志,要求学生每天详细记录实习内容和体会;将学院实习纪律印在实习日志上,便于学生阅读和遵守;实习结束后撰写不低于3 000字的实习报告,作为实习成绩的评定依据之一。每个实习单位确定2名学生负责人,要求他们每天向带队教师汇报本组实习情况。
  (7)建立严格的实习考勤制度。依据实习守则,实习生请假必须获得带队教师和实习基地单位指导教师的双重批准,否则不予准假。对于无故不去实习单位实习的同学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对于缺席时间较多的同学则严肃处理。
  (8)设计调查问卷,调查实习成效。在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我们将设计好的“北京工商大学法学实习调查问卷”发给学生填写。为了保障调查问卷的真实性,填写者只需写明班级而无需写个人的姓名。我院2003级实习的学生共计193人,参与调查问卷的共计134人。通过调查问卷的整理,我们了解了学生对实习的真实感受,获得了大量宝贵的信息。
  2 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实践基地数量不足。我院每届学生平均在130人左右,现有九个实践基地,仍难以满足学生实习的需要,不得以仍得让少量学生自己去联系实习单位。如果都集中到实践基地去实习便会造成实习机会减少,实习效果下降。少量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有可能造成实习地点与学校相隔遥远,学院无法实行有效的管理。
  (2)实习前的指导准备不够充分。按照教学计划,我院学生都安排在第7学期前8周实习,应当说大学四年级学生已经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也了解一些司法制度。但是,学生的司法技能离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学生开始实习后显得“笨手笨脚”,导致部分学生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3)部分实习基地对实习工作重视不够。有些单位没有按照学院要求落实指导老师;有些单位缺乏经验,没有制定具体的指导方案;还有个别单位把实习生当作“打工仔”,只安排了工作,既没有专人指导、也没有传授工作经验。
  (4)实习成绩考核指标不明确。由于我们没有向实习单位提出明确详细指导方案和考核指标,致使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评价标准不一致。比如在实习结束时由学生自己拿实习鉴定表找指导教师写评语和评分,指导老师碍于人情,往往给出千篇一律的优异评价,没有反映真实的实习情况。
  (5)带队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我们虽然要求带队教师要经常与实习生及其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保持联系,但是联系的方式(直接见面还是电话)和联系的频率都没有做出具体要求。有时会导致带队教师对实习生的具体表现了解得不够全面,影响了对学生实习成绩公正评价。
  
  三、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展望
  
  1 巩固现有实践基地
  (1)定期安排学生到基地实习。我院派出的实习生在实践基地的整体表现比较优秀,在我们实习带队教师去进行查访的时候,不少单位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实习生的表现非常认可。夸奖我院实习生法学基本功底比较扎实,为人比较谦虚、好学,做事比较踏实、勤快,是他们工作的有力帮手。我院的不少实习生不仅做了大量的文卷工作,还多次参与了执行、送达、调查等实务性工作。一些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甚至直接向我们表达了希望某些同学到其单位工作的愿望,提出在我院安排的整体实习阶段之外的其他时间,能否安排我院学生去他们那里实习,缓解他们的工作压力要求。我们认真地听取了他们的建议,决定今后在统一安排实习阶段之外的时间里,对于有实习需要的同学,择优推荐到实习基地去实习。实现我院与校外实习基地不间断联系,这样,既可以有效解决平时的实习问题,也可以为实践基地单位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实现双方的互利。
  (2)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请进来与走出去。加强联系是实践基地建设的重要纽带。建立一个理想的实习基地大都需要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基地建立后需要巩固、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我院与实践基地要建立更加紧密的长效联系机制,需要采取措施,巩固双方合作关系。我院采取的方法是,实习开始前,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来院开座谈会,实习结束后,学院领导到实践基地进走访,听取他们对学生实习的意见,共同解决实践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 扩大实践基地数量与范围
  为了解决实践基地数量不足问题,我们将努力开展与更多相关单位的合作,利用北京市的地缘优势,联系以往毕业校友,拓展实践基地的数量和范围。比如开展与各级人大、政府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开展与北京市其他法院、检察院的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根据近年来我院毕业生就业于各类公司企业比例增加的需要,公司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也应列入实践基地发展的范围。
  3 提高实践基地层次,发挥客座教授的作用
  (1)开辟高级别法院、检察院和高水平律师事务所为实践基地,将是我院今后实践基地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以往所建立的实践基地大多是基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虽然案源丰富、锻炼机会较多,但存在着层次较低的问题。所以,从2007年开始,我院开始安排了学生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实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以后,我们力争把这些单位和其他更高层次的单位和高水平律师事务所发展成为校外实践基地。
  (2)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客座教授的作用。实践性教学的效果如何,取决于一大批具有丰富司法经验的教师队伍。随着我院实践性课程的陆续开设,教师的数量和实践经验不足日益凸现。以往客座教授来我院仅开设专题讲座,还没有承担课程。今后,我们将进一步与实践基地领导协商,让他们也承担一部分实务性课程,实现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的双师制,由我院专任教师和实践基地客座教授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总之,法学专业实习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内容。随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专业实习作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司法素质的重要途径还应当进一步加强。校外实践基地作为承担实习任务的主要场所,其功能、作用的发挥还需进一步探索。
  (本文为北京市教改课题的部分内容。课题组其他成员:胡朝新,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教研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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