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

作者:苏 力




  身处当代中国,法学教育者要有一种更为开阔的眼光,要大气,把法学教育同当代中国、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和平崛起联系在一起。这是使命感,也是忧患意识。我认为,法学教育面临两项根本任务。
  第一项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
  这有个合格的标准问题。中国现当代法学,总体看来,是近代从西方引入的,相关的各种标准也基本是西方的。但经过100年特别是近30年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我们应当逐步形成一些中国标准。由于中国的国情,社会发展对法律人的需求是多样的,因此从功能主义而不是本质主义的视角来看,至少在今天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合格中国法律人不可能统一规格。这少说也包括了两大块,一是中国市场经济和发达地区日益全球化的法律实务需求,即所谓的高水平复合型国际化的人才。但另一方面,还有中国基层社会、农村社区的纠纷解决中的需求,包括那些在雪域高原和崇山峻岭中跋涉的马背上的法庭。在那里,不仅需要更多的献身精神,也还需要前一类法律人也无法替代的特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方面造成了法律毕业生在东部地区的相对过剩,而另一方面,许多西部地区出现了法律人才的严重短缺,甚至法官出现断层。如果中国,而不是北京、上海甚或中国东部,要建成法治,我们就必须根据中国社会的需要,培养包括中国社会基层需要并能消费得起的法律人。这个任务不是哪一个法学院能够完成的,需要所有的法学院的共同努力,分工配合。
  合格法律人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近些年来,鉴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特别是美国法律人的经验,法律人治国的说法颇为流行,我们的许多学生也都比较简单接受这个假定。但我们的法学院教育真的能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吗?真的像现在这样学了法律,或者学了这样的法律,就特别能从政了?难道我们的课本中,我们的法学教育和训练中真有什么治国的仙方秘诀吗?我们知道,戈尔巴乔夫就是法律系毕业的,而里根则连正规大学都没上过。而仅就从政治国而言,戈氏是失败的,而里根成功了。我并不是从意识形态层面,而是就个人的从政结果,从他们的政治实践带给本国人民的福利,以及对世界的影响来评价的。如果有人一定要跟我抬杠,说能把苏联搞垮,这就是戈尔巴乔夫的成功,那我也只能闭嘴。只是这种“成功”,恐怕与法学院教育无关,我相信莫斯科大学法学院不会以此作为其最大的光荣。我们也还应当看看中国台湾。陈水扁、吕秀莲、谢长廷,甚至直到马英九也都是学法律的,但他们对台湾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贡献,对台湾人民的福祉,包括到对台湾社会的政治转型,真的要比蒋经国先生那一代人更伟大,更重要吗?更不说他们个人的人格和道德品质,更不说他们对中华民族的忠诚了。同样,我的这些评价也不止是基于政治意识形态。
  说这些例子并不是要否定法律人治国,我个人也真切希望并且相信中国的法学教育能培养出真正能使国家富强和人民福利改善的伟大政治家。但希望归希望,我更得面对现实,从经验上验证和反思一些流行并看似正确的说法,为的是发现法学教育的问题,重新界定法学教育的追求。太多的例证表明,中国近现代以来,直到今天,最重要、最核心的社会问题从来不是纯法条、法律、法理甚或法治问题,真正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法律人固然必须坚持法律,同时也要超越法律。因此,中国法学院要教育培养合格法律人,那么在侧重法律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还必须把法律教育同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起来,应当引导学生更多了解和真切感受我们面对的这个具体社会,更多了解中国和世界,更多了解经济、政治和社会,不仅要在法律层面、技能层面、微观层面和知识层面,而且要在中国和世界层面、经济政治层面、宏观层面和判断层面。不仅要理解、能说,而且要能做事、会做事,能做成事,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法学教育还一定要注重学生的人格培养,包括对于中国社会、中华民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即使在今天,仍然需要对事业和民族的忠诚,需要有献身精神,而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想想那些在青藏高原跋涉的法官,想想在人民法庭为民众排忧解难的法官!
  第二项任务,同样需要所有法学院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就是必须在学术知识上建立中国法治实践的正当性,即基于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面对中国问题,对中国的法律制度、法治经验和做法予以具有知识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系统阐述,使其成为中国当代文化、中国的软实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法学的地方性知识特点决定的,同时也应当成为中国法学的智识追求。这完全不是要排斥外来经验。但问题是总不能再过几十年说起什么来,还只是马伯利诉麦迪逊,还只是德国民法典,还只是霍姆斯、波斯纳、丹宁勋爵。这些外国的制度、法典和法律人是伟大,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法学研究和教育都提供了某种参照,某种经验,甚至分析理解的基本素材,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但中国法治的历史已经表明其自身既不是也不应当只是这些制度、法典的重复,不是这些伟大的法律人规定的。不管喜欢不喜欢“中国特色”这个定语,但中国过去100年来事实上一直走的就是这样的一条路,即使有再多的问题,其成就也令世人惊叹。
  今天中国法学教育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我们法学教育者如何看和处理这些“中国特色”,能否以及如何通过我们的努力将其转化为学术。说实话,我们许多老师对此有一种心理上的障碍,对中国经验是否学术,是否具有足够的普遍理论意义,或缺少自信,或无力表达,常常以各种方式回避中国经验。这种状况可以理解,而且这里确有个两难。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中国经验的独特就简单接受,为之辩解,那样不会是学术,相反可能有投机的嫌疑。但另一方面,同样甚至更需要警惕的是,不能因为中国某些实践经验独特就一定不伦不类,就一定可疑,就应当批评指责。我们不能再重复“山沟里出不了马列主义”那类荒唐,永远只是用美国、德国、法国或日本法学教科书的尺子来衡量、批评和指责中国法治的现实。那既不利于解放思想,也不利于活跃学术。一个只相信外来书本概念,不相信自己生活经验的人很难说真有思想。这种情况在当下中国还有点普遍,不仅在法学研究中,而且在法学教育中。而这种教育的结果很可能导致我们的毕业生只会在比较异同、挑刺和批判,不会做事,不想做事,做不成事。若长此以往,不仅我们老师,而且学生都可能因此变成某种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奴隶。这非常危险,不仅对法学教育和研究,更可能对法治、政治、社会和国际政治,不利于中国的稳定发展,不利于中国作为大国的崛起,不利于中国的软实力的增长。
  还是举几个例子。法学和法学教育界从1980年代中后期几乎是一边倒地批评调解,这也影响了后来法院的改革。结果,看起来好像是司法专业化了、职业化了,但近年法院系统才发现,在中国目前社会经济条件下,根本无法离开调解,才重新确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调解重新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即使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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