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2期

一张毕业照引发的官司及思考

作者:李小红




  基本案情
  
  原告幼儿张某因与被告A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委托其法定代理人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6年某日,被告组织原告所在班级拍摄毕业合影,拍摄场地为水泥地,被告安排原告站在方凳上。拍摄结束,老师忽视了原告年幼的情况,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在拍摄结束后疏散的过程中,直接从凳子上摔倒在水泥地上,致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要求教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60000余元。被告辩称,拍摄场地是在人工草坪。拍摄前每个班的老师都对其班幼儿进行了安全教育,拍摄时上、下凳子都是出老师逐个帮助进行的。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听从老师的指挥,抢先下凳子。故原告摔伤是一次意外事事故,而非幼儿园责任事故。被告在事发后已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交通费、抚慰金。并在原告住院期间始终陪护,故护理费、精神损害也无从谈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B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来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避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起事故的发生过程中,幼儿园安排在人工草坪上进行拍摄,并称拍摄前对幼儿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拍摄现场有老师管理、保护,法院相信一般幼儿园都会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但其中幼儿园所提供的小方凳是各自单独的,稳定性欠佳,属于一般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40%。被告总计要赔偿原告20000余元。
  
  评论及建议
  
  笔者结合处理该案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对幼儿园的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教育教学设施要达标。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法律重点关注的事项。在各类针对来成人年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中光一不对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设施做出明确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育机构必顺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各地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不少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幼儿园应切实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设施、教具等,如果因教育教学设施不达标而致人损害,幼儿园承担责任在所难免。本案中A幼儿园即因拍摄场地等设施符合相关生活现规定而使法律责任相应减轻。
  
  2、教学活动要规范有序。
  正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所言,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综合性的。为了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的全面发展,幼儿园阶段的教育方式与中小学相比更趋多元化,但教育对象却更小,故其所面临的风险更大不管组织何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组织者或承办教师对各方面事务和可能有的风险都要想到,并且在教案中反映出来,教学或活动过程中则要认真对待每个环节,不因事小而不为,不因琐碎而简化。在本案中。原告起诉书中谈及的唯一依据是《学生伤害与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即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辨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爱全教育,并柬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规章制虚要健全。实践中,多数幼儿园都是独立的实体,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作为法人的财务、人事等制度自然必不可少,但最重要的是与教育对象有关的各类制度要建立健全,如家长按送制度、作息制度、请假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健全一方面可使学生家长直观地感受到幼儿园的规范运作,另一方面也可使自身的事业得到良好的发展,并且在发生纠纷后影响评判者的自由心证。如果发生纠纷,学生是否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也是学校免责的一种抗辨理由。始教育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事故处理要有理有节。对任何一个教育机构而言,发生事故都是在所难免的,幼儿园处理事故的做法一定意义上体现着园务的规范程度。实践中,有的幼儿园设法专门负责处理纠纷的法务教师。有的则聘请了长年法律顾问,这些做法都是可取的,有专门负责的教师则不致于因一事而影响更多教师的工作,有法律顾问则可使事情的处理尽快进入理性的轨道。如果一发生事故所有负责人全体介入,一则不利于事情的解决,二则影响幼儿园整体工作。但不管以哪种方式处理纠纷,幼儿园都不应不顾及法律原则、只求息事宁人,这样做一方面可能事与愿违,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幼儿园的长远发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