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9期
台湾幼儿教育券实施之研究
作者:陈汉强
的义务,怎可享受教育券的权利?育儿津贴系“养”的功用,幼教券则系“教”的功用,怎可混为一谈?这些争议问题,正是决策者所应注意的。
(四)自由竞争与提升质量
教育券是自由市场、自由经济下的产物,只有质量优良的学校,才能吸引学生入学。师资优劣、设备安全、教学质量都是考虑重点。教师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人物,教育券使私校更注重师资,采取的方式包括聘请符合资格的教师或提供进修渠道。但私校教师负有入学率的压力,可能影响教学质量;设备方面,充足的设备固然可吸引学生,不过学生人数增多,设备就显得缺乏,教学空间也因此而受阻;课程内容的多元化,可避免一元式的教学,学生也因此而得到更多知识,但如果学校一味变花样,忽视基本要求,则这种教学就丧失了实用性。(Carnoy,1998;陈丽珠,1996)台北市教育局指出,教育券实施一年后,立案幼教机构明显增加,使得政府能有效监督,从旁辅助其教学(台北市教育局,1999)。智利、英国、克里夫兰接受教育券的学生,成绩都有明显进步,证明其教学质量的提升。
(五)竞选支票与教育理想
实施教育券的各国或地区,大都是政治考虑大于教育考虑。除了拉选票外,我们更期望能因此达到平均教权、提升质量的教育理想。是否能一举两得,是决策者需要思考的地方。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傅利曼的教育券构想,其中心思想是从经济学的观点出发,给家长提供选择学校的自由,把学校教育变成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但教育不应是家长的“消费商品”,家长也不应成为学校的“客户”,办学不是制作综艺节目,只要大家高兴就好。因此台湾要全面实施教育券,必须审慎地研究,要从能提升教育质量和功能的观点着眼,教育券才有价值。
有研究提出四个教育券模式,并依“经建会”的人口推估,计算出这四个模式所需的经费,供政府政策决定之参考。
模式A:所有5岁幼儿就读已立案之公私立幼儿机构者,均发给教育券。按目前之就学率70%计算,每年约需22亿4千余万元台币。
模式B:只发给就读已立案之私立幼儿机构的5岁幼儿。以目前约20%的幼儿就读公立,80%就读私立幼儿机构来计算,乘以模式A之人数,每年约需17亿9千余万元台币。
模式C:只发给低收入户及身心障碍者的5岁幼儿,不论其就读公立、私立幼儿机构或在家自行教育。以目前此类人口占就学人口20%教堂计算,即模式A乘以20%教堂,每年约需4亿4千余万元台币。
模式D:纳入综合所得税“教育费用特别扣除额”中抵免。教育行政单位无需编列任何预算支应。
模式A的最大争议在于会产生财政排挤效应,就像发老人福利金一样。但此模式能照顾所有之5岁幼儿,公平性争议较少。模式B系现行省市之模、式,只补助就读私立幼托机构之家庭每年1万元台币之教育券,政府每年约需编列17亿余元台币之预算,但此模式无排富及排外(外国籍)条款,反而有排贫(低收入户)及排公(公立幼托)条款,引起颇多争议。模式C只针对低收入户及身心障碍者之子女,给予1万元台币之教育券,一年仅需4亿余元台币,纵无中央补助,各县市财力应可负担。模式D是比较省钱省事的办法,有子女就读幼托机构的父母,得自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教育学费2万5千元台币,只要修改“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特别扣除额)第5目“教育学费特别扣除:纳税义务人之子女就读大学以上院校之教育学费每年得扣除二万五千元。……”为“教育学费特别扣除:纳税义务人之子女就读大学以上院校及幼儿园托儿所之子女教育学费每年得扣除最高2万5千元台币。……”此模式不仅有法源依据,并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之原则,又可避免教育经费排挤效应,不失为省钱省事的好办法,但是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可能耗费时日,缓不济急。综上所述,具体建议如下:
1.教育券的目的是要增加学校竟争,提升学校质量,不能好坏不分,因此,不论采取上述哪一模式,有资格领取教育券的幼托机构,必须符合某些标准(像英国一样),例如:(1)已立案;(2)行政、设备、教保三项评鉴中,至少一项绩优;(3)教师合格率达80%122上;(4)在核定班级数内(即无超收学生情形);(5)每生所占教学活动空间符合部颁设备标准。
2.教育券应有某些限制条款,但不是“排公”和“排贫”条款,而是“排外”和“排富”条款。
3.教育券的对象是补助家长,不是补助学校,是社会福利支出的一种,因此,为避免产生教育经费排挤效应,应改列社会福利支出。
4.培养家长选择学校的能力,正确判断学校的优劣是否适合子女就读,而不是盲目地选择人多的“明星学校”或“贵族幼儿园”。
5.修改综合所得税法,将幼教券纳入“教育费用特别扣除额”中。(2万5千元台币)
资料链接:各国实施教育券的情况
(一)美国
1.亚龙洛克学区:1971年,美国“经济机会局”(Office of Economics Opportu-njty)正式提出教育券构想,并在亚龙洛克学区实施。原因是位于加州东圣荷西的亚龙洛克是非常贫穷的城区,主要居民是墨裔美国人,在地方教育经费短缺的情况下,该学区对联邦经济机会局提供的教育券补助,表示出高度兴趣。此计划实施至1977年结束,历时5年。(陈丽珠,1996)
然而,由于加州法院不允许私校参与教育券计划(以免违宪),因此家长只能在公立学校间做选择;参与计划的学校要提供两个以上的课程计划或迷你学校(mini school),供家长选择。但由于经费不稳定,主政者意见不合,及实验未能达到预期理想等原因,亚龙洛克学区的教育券实验无法继续推行,更因为此实验没有私校的参与,而无法提供完整教育券实验的数据。(陈丽珠,1996)
2.米耳瓦其市:“米耳瓦其市家长选择学校方案”(Milwaukee Parental Choice Program,简称MPCP)开始于1990年,提供居住在米耳瓦其市(Milwaukee)且符合某些资格的学生,进入私立学校就读。1995年威斯康星州议会修正了这项教育券计划,主要的改变有:(1)允许教会学校加入此计划;(2)使从幼儿园到三年级的所有儿童,都能符合计划资格;(3)三年后增加补助学生数,最多补助15.000人;(4)使全校学生都能接受到补助。其中“教会学校加入”这项改变,使得MPCP遭到是否违反宪法第一条增修条款(theFirstAmendmentCO the U.S.Constitution)的质疑,因为美国的私立学校绝大多数为教会学校,政府如补助教育券,似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