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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借鉴与启示
作者:楚艳芳
【关键词】教师资格 认证制度 比较
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通过严格的考核与认定程序,向那些具备教师资格条件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使教师能达到较高水平的专业化,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教师资格证书是法律所保障的,要求很高,必须依法实施,表明了其严肃性;另一方面说明了一种职业的许可,即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有社会认可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包括很多方面,本文主要从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内容即教师的培养途径及改革措施、教师资格认证标准、教师的资格考试等方面来比较分析中日两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一、教师的培养途径及改革措施
综观日本师资培养教育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概括为战前的“封闭型”﹙也称为“定向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开放型”﹙也称为“非定向型”﹚、70年代以来新构想的“定向型”和“开放型”之结合。这种新的“统合型”﹙“定向型”和“非定向型”相结合﹚师资培养正在不断得到改善,以求质量的提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师资培养教育不像战前那样特设专门机关以及分成培养初等和中等师资两种类型,而是位于一般学校体制之中。从小学到大学的修业年限为16学年,师资培养教育机关﹙包括国立、公立、私立的师资培养大学和综合大学的教育学部、一般大学、短期大学﹚位于第12~16学年之间,其中主要有四年制大学及两年制短期大学。3所新设想的教育大学大学院﹙研究生院﹚以及18所国立师资培养系统大学大学院﹙研究生院﹚位于第17~18学年之间,开设硕士课程。开放型师资培养体制延长培养中小学教师的学制年限,实际上也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培养规格。日本新改定的《教师职员许可法》旨在促进中小学师资现有水准逐步提高到硕士课程水平,这已成为一种趋势。随着大学毕业后读硕士课程的人增多,还没开设硕士课程的师资培养大学正在积极准备或创设必要的条件。
从我国教育发展的需要的现实来看,我国的高等师范教育体系是以独立设置的高等师范大学及学院为主,同时兼有各级教师进修学院及师范专科教育机构。因此,从师资培养机构上看,我国的高等师范教育目前处于国外发达国家二战初的状况。现在,我国正在建立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师范教育体制。师范教育改革一个显著和主要的特点是,中等师范学校﹙包括普通中等师范学校,中等幼儿师范学校,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正在被逐渐取消或升格为高等师范学校,而现有的一些师范院校或逐步被并入综合大学或逐步改为综合大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单一培养普通教育师资的各级师范学校已不能适应。因此,我国新的《教师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师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目的在于扩大教师队伍的数量及提高其质量。
二、教师资格认可证标准
在日本,都、道、府、县发行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分为多个等级和类别,有“﹙小学、初中、高中﹚普通教师资格证书”。普通教师资格证书又分为“专修许可证”、“一级许可证”、“二级许可证”等。日本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得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在大学等机构获得学士学位等基本学历、修完文部科学大臣认定课程中所规定的教学科目以及教职科目的学分,经考试合格,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颁发。二是对于在大学的课程学习不够取得一定资格者,可以通过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获得普通资格证书。实施考试项目的有:小学教师二类资格证书、聋哑学校或残疾人学校自立活动一类资格证书。三是在职教师在已有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在职教龄达到一定年限,并在大学等机构取得规定的学分,也可以取得高一级的资格证书。一般情况下,二类进一类的条件为:在职教龄5年,取得45学分;一类进专科的条件为:在职教龄3年,取得15学分。这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促进了教师的自觉进修。
近年来,日本仍在谋求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根据2002年2月21日的中央教育审议会《关于今后应有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答申》》的提案、为谋求各学校层次间连接的协调化、充实小学专科指导、更多地录用其他社会阶层的优秀人士、确保社会对教师的信赖,2002年5月,政府对教师资格证书法又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为:①具有中学教师﹙包括初中和高中﹚资格证书者可以担任小学中相应课程的教学。②放宽对三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取得种类相近学校的教师资格证书的条件。③废除特别资格证书中对学士学历的要求,并废除特别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规定。④加强对资格证书的失效以及没收处理的措施。2006年6 月26 日日本中央教育委员会完成了一份关于教师资格证书的报告,报告建议,为提高师资质量,每10 年对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更新,更新的条件是参加至少30 小时的培训。
目前,我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主要规定了对教师进行学历认定,就是说申请者无论是师范专业还是非师范专业,只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就基本上可以认定申请者具备教师资格,只是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者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是以师范院校和高等学校的学历文凭作为取得教师资格的主要依据,在我国只有种类和层次之分而没有教师资格的临时和长期之分,教师资格一般属于长期性质,但是我国的教师资格属于中央颁发,在全国可以通用的。
由此可见,我国的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偏低,其突出表现在对非师范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上。我国师范类院校开设的教育类课程占总课程的25%左右,其中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现代教育学、教材教法、教育实习等教育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知识。而非师范专业院校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考试中却只需参加教育学和心理学两门课程的考试,更没有被规定考前应接受教育类课程的培训。如今,尽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会对非师范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但是这种考核注重的是结果,并没有对教育培训过程的认定,同样是降低了教师资格的含金量。因此,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中非师范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就偏低了。
三、教师的资格考试
日本教师资格是由文部科学大臣批准的具有教师培养资格的大学或短期大学考核。这种考核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一般大学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考核;另一方面是对志愿当教师的其他社会成员的考核。四年制本科毕业的学生经教师资格初检合格后,先实习一年,再经复检合格者,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对其他社会成员的考核,文部科学省每年委托几所大学进行鉴定考试,报考小学教师须短期大学毕业或具备同等学历,报考中学教师则要求具有大学毕业程度。经考试合格,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我国的《教师法》规定,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可见,要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例如,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如果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或者已具备某种教师资格而还要要求申请上一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 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被视为具备相应学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直接向教师认定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无需经过考试。而且我国目前的教师资格认证考试主要还是替代性考试,只是为了提高教师的学历,在事实上这种考试制度并没有体现优化教师队伍的作用。我国的教师考核与管理在于学校当局,但是在我国教师相对短缺,教师的资格属于长期性,并没有体现出考核制度的选拔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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