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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借鉴与启示

作者:楚艳芳




  从以上介绍的中日两国实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情况来看,可以得出其异同点。首先,其相同点:两国为提高教师队伍质量都制定了教职标准,保障了教师职业的发展;中日两国都制定过大规模的师资培养计划,在创始阶段为解决教师数量问题,曾设立各种各样的教师培养机构;关于教师教育机构在学制中的地位,两国在二战之前基本相同,都是独立设置师范教育机构,在学校体系中有别与其他学校而占有特殊的位置。并且,根据培养初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教师的即定目标,形成两个不同的层次,也就是建立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其次,其不同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我国是在固守师范教育体制不变的前提下而求改革与改善,日本却把战前那种封闭型师范教育制度改革成为开放型教师教育制度;日本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创立了新设想教育大学研究生院,向中小学在职教师提供为达到硕士水平的高层次学历教育和学习研修机会。可见,日本的教师教育是随着社会的需要逐步地向高层次专业化方向发展,相比之下,我国对教师学历的要求是比较低的,随着我国教师教育大学化的不断推进及对人才素质要求的提高,不久的将来对教师的学历必将有更高的要求。在我国教师教育发展中,不论中学教师,还是小学教师 ,或是幼儿教师 ,都应由高等教育层次的机构来培养。师范甚至师专应撤销、停办、合并或升格,以满足人们对教师教学水平和学历提出的要求。接受高等教育必须成为我国各级学校教师任职的必要条件。
  四、中日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差异的背后,有多种多样的原因,有文化、意识形态、历史渊源、经济、政治等原因,在这里我们不加以探讨,只是本着实用性的原则,通过对比两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具体内容、实施的不同,对于我国这一制度的内容和操作提供一些具体的方法。通过中日两国的比较,在具体操作层面我们可以改进我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一)拓宽教师的培养途径
  拓宽我国师资培养的途径,我们应该从单一的师范院校向多样化模式发展。改革的途径之一是,现有的师范大学要打破师资培养多年不变的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多样化、具有创新活力的师资培养新机制。如北京师范大学制定了4+0(师范专业学士)、4+2(教育硕士)、4+3(硕士研究生)三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在培养规格、层次与课程上形成了多元化的合理分流。改革的途径之二是,在综合性大学设教育学院或师范学院,承担培养一部分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如扬州大学、北京大学等学院的基础课程部分由其他学科的教师上,教育类的课程由教育学院或师范学院来上。改革的途径之三是,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但在任教前要到师范院校去进修一年,学完必要的教育类课程,完成教育实习任务后取得到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院校职业技能训练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教育理论和方法,完成教学实践的一次全面检验。因为教师是一种专门的职业,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不仅要有渊博的知识,还必须具有教师的技能和道德、心理素质。因此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合格才可以认教,以确保教师的质量。我国应一方面延长教育实习的时间,一方面要创建适合我国的教育实习模式,如可以创建实习基地、创建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等。
  (二)提高师资培养的专业化标准
  目前,我国仍有相当一批中小学教师学历与日本相比,我国师资培养存在着学历达标任务和提高教师培养标准两大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学校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中小学教师学历达标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中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的任务还未完成。而日本中小学教师培养基本上达到了高等教育程度,实现了中小学教师由大学培养的目标。与日本等发达国家基础阶段教师全部由高等教育培养相比,我国的教师学历标准是很低的,因此,提高学历标准和任职条件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而且,师资的培养是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教师队伍的培养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可以扩大非师范类专业学生进入教师专业的渠道,改变培养课程、模式。
  (三)完善和健全教师的资格考试内容与程序
  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 》,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启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还很不健全,从管理方面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受委托的高校在资格认定中起着最终决定作用,而这些高校又往往以师资培训机构的身份出现,于是它们的公正性难免会引起质疑。从资格适用方面看,虽然教师资格分为7个层次,但未按学科划分,我们认为在中学阶段有按现行课程划分资格证书的必要。在有效期方面,我国教师资格证书终生有效,这容易导致获得教师资格者不求上进,不利于教师专业化的发展。建议设立短期和长期两种资格证书,短期证书到期后必须更换,对确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可授予终生证书。另外,《实施办法 》中规定,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而教师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的测试办法和标准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这就存在一个教师能否流动到其他地区的问题。建议开发一种全国通用的高级资格证书,以便于教师在不同地区间流动。
  但必须指出的是,每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不同,由于各自社会的、历史的因素,成功的制度是建立在一定条件基础上的,有它的局限性,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具备移植的条件。我国与日本有着相近的文化教育传统,因此,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中日两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找出一些相同的、具有移植条件的内容,使这一制度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专业化,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师范教育体制。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教师专业化与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的经济分析》(项目编号批准号:DFA030119,项目负责人:王世忠)子课题“教师专业化与教师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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