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立法语篇文化语境权力意志剖析

作者:杨 敏

法令的生效。在中美是由国家总统或主席签署,英国由女王签署。
  制定法律机关:只有有制定法律权利的立法机构才能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所以为了说明该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明确表明制定该项法律的机关名称,以及制定和颁布时间。
  目录:它表明该法律的篇章部分及标题内容。
  总则:它通常描述制定该法令的目的、任务、原则或要求等,它是规定该法令应用范围的指导性原则。
  分则:它们是法令的具体内容,详细阐述何种条件下,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保护和发展,什么样的行为应该被限制和禁止。
  
  4.2 纲要式结构的权力意志体现
  从上文对立法语篇纲要式结构的描述可看出它高度程式化的特点,该特点也并非天然形成,而是蕴含了深刻的意识形态。
  首先,统治阶级对社会各阶层的控制力量通过这种严格的格式,严谨的逻辑和细密的结构,被编织进了法律条文中,人为制造出一种权威的力量、机构与社会民众的距离,从而激发出普通民众对高阶层、立法者的崇敬。立法正文前都有颁布许可,更是显示了凌驾于民众之上的令人敬畏的力量,尽管英国女王仅是国家统一的一种象征,中国最高权力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但这种某位特殊人物的颁布许可使得原始社会氏族首领的神秘形象——作为一个有魅力的神圣预言家的形象——依稀可见,从而更增添了法律的不可超越性。
  第二,立法语篇的固定纲要式结构为相关法条建立了一个有限的语境:普通的语词在法条里成为法律词汇,从而降低了对某些词语的误解的可能性,不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另外,一个法条一个法条的格式也方便修订。
  第三,这种严格的格式能迅速培养法律专业人员的阅读习惯和阅读预知,加快对立法语篇的理解,从而赋予专业人员以认知优势,增大他们与外行人之间的距离。
  第四,随着社会与经济的进步,立法语篇会进行调整和修订。然而,纲要式结构变化不大,展示出这种语类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因而有利于统治阶级持续长久的控制权。
  由此可得出结论,立法语篇的纲要式结构拥有法律权力,立法者也有意使用这种结构来展示其令人敬畏的力量,而这种结构是通过语言编织起来的。因此,语言和权力互相选择,它们存在互动的关系。
  
  5.立法语篇的体现样式的权力意志
  
  5.1立法语篇的体现样式
  体现样式指用不同的语言表达纲要式结构,笔者用中英两国的《高等教育法》为例,分析立法语篇的体现样式。
  标题:这个结构由包含一系列名词的词组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 2004”。英国立法还有一个长标题,用一个名词词组和不定式词组作后置定语的固定格式来表达该项立法的意图:“An Act to make provisionabout research in the arts and humanities…”
  颁布许可:中国法律颁布许可由标题、几个陈述句和签署者的签名组成的一个固定格式的段落表现出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9日通过,现予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8月29日”英国法律颁布许可也由一个固定不变的格式即一个虚拟语气的句子来体现,如:“Be it ENACTED by the0ueen’s most Excellent Maiesty.bv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And Commons in this present Parliament assembled,and by the authority of the same as Mlows.”
  制定法律机关:句式结构和词组类似于颁布许可,不再赘述。
  目录:仅有名词词组组成,是各章节的标题。如:中国的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英国的法律为“Part l Research inArts and Humanities Part U Review of Student Complaints"。
  总则:这个结构由包括祈使句和陈述句的较长的完整句体现。如:中国的法律有“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英国的法律是“General Provisions Section47(1)Any power (a)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r the Assembly to make an order or regulations under thisact,or…”。
  细则:这个结构由完整的较长的内嵌式陈述句或祈使句表述,包含副词等修饰成分。通常一个法条里包含很多细则内容,它们用数字和字母来排列顺序。如:中国法律为“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英国法律为“Section21(1)All propely,rights and liabilities towhich(a)the Arts and Humanities Board is entitled…(b)the liabilities are subject immediately before…”。
  补充条款:这个结构也由一些陈述句体现。如:中国法律为“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英国法律为“Section8 of Schedule 4 The designation isterminated if the designated operator ceases to exist.”
  
  5.2 体现样式中的意识形态
  5.2.1 陈述语气的权力意志
  一个公共法令是最高法律权威的文件,在司法范围之内有广泛的效应,它的实施力度是毫不含糊地被陈述出来的。通过上述体现样式分析可以看到,中英法令中大多数的细则和总则是由陈述句体现的,而不是由强迫性的祈使句体现,这说明法律的阶层性控制被“命令的重新语境化自然化了,即把它从直接语境转变成了被报告的语境”(伊德玛Iede-ma,1997:74)。
  比如你命令某人“去取书”,很明显你依赖的是你的地位,或者你们之间的亲密关系,或者形势紧急,但该命令未必具有合法性。伊德玛(同上)进一步认为,而“去除人性化的”命令则倾向于从他人立场上被“报告”出来,隐去了直接发布命令的人,这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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