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刑事庭审会话中的闪避回答
作者:胡桂丽
当时。
上面前一例中,被告的答话之前附有模糊性限定语“后来那个出事以后”,再加上表示话语来源的前导语“他说”,虽然提供了信息,但是严格限制了信息的可信度和信息的来源,被告这么回答就是要尽可能的推卸法律责任,为自己留有余地。后两例中,被告只是泛泛作答,答话之后还有补充说明成分。不仅能巧妙的回避提问方的尖锐问题或只是迂回作答,而且给出答案的同时正在为自己辩护,澄清自己所处的情景以及与此事的关联。被告运用这些语言技巧推卸了部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以后的辩护或审判作铺垫。
3.3信息真实准则制约下的尽力模糊策略
信息真实准则指话语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要说自相矛盾或虚假的话,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本文收集的语料中答话方常在答话中附上一些模糊的限制语,使得听话人难以辨认其真正的来源,就无法判断其真伪了。例如:
(1)公诉人:什么车知道吗?
被告人:我听我哥说过是个别克。我没有看见过。
(2)公诉人:哄孩子睡着了吗?
被告人:睡着不睡着我不知道,←因为在卧室里。
公诉人:她知道不知道你们出去?
被告人:按我这么推断来说她应该知道。
(3)公诉人:那—这个司机跟你说是你哥哥上磨什么着?
被告人:他跟我哥说是老二磨东西着,就来这么一句
公诉人:磨什么着?
被告人:没跟我说。
上例中,被告人的答话都有模糊性的限定修饰语。这样作答,虽然被告对问话内容做出了符合其大语境的应答,但对自己话语来源和所述的事实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推卸法律责任,其答话的可信度减小,避免话语出现漏洞。最后一例被告的回答有自相矛盾之处。被告使用了前导语和后续语,解释说明了答话中的自相矛盾,使其以旁观者的身份来陈述事实,并非以公诉人预设的“犯罪嫌疑人”或“参与者”的身份来陈述事实的,如此就自然澄清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之嫌,隐蔽其对抗性的态度,而给人一种积极合作、目的趋同的假象。
4.结语
以上分析表明,法庭问答对话,尤其是刑事案例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对话,存在着对抗与竞争。尽管被告人通常只占被动地位,只能有答话权,但为了达到其会话目的,被告通常采取各种有利于己方的话语策略,其中常见的策略之一,即本文所分析的闪避回答。这种会话策略,在法庭对抗性的会话中,是一种极其巧妙的语用策略。一方面,在法律面前,被告无权公然对抗公诉人;另一方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被告的答话常常得给自己留有余地,以免让公诉人占据绝对的主动权,让问话牵制答话,从而不能实现被告的话语目的。
[1]
本文为全文原貌 请先安装PDF浏览器
原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