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论判决书中“法官后语”的语篇分析
作者:邱昭继
文的那一则“法官后语”中,法官就使用了排比的修辞手法。
被告人赵某、朱某某、阎某、李某某、李某、陈某某,你们六个贪取不义之财而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且在短短一个月内作案多起,你们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也应受到严厉的惩罚。……被告人赵某、朱某某、阎某,十余年的时间的确很长,在此期间希望你们能够真正在内心反省自己的错误,并通过实际行动为自已创造减刑、假释的机会,以便早日重归正常的社会生活。被告人赵某、朱某某、阎某、李某某、李某、陈某某,惩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最终的教育结果才是目的,你们都还年轻,刚刚满20岁,被判处刑罚并不意味着你们不可救药,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永远都有,关键在于自己的选择。……
法官在后语中连续用三个“被告人某某某”这样的句式来表达他对六名年轻犯人的谴责和惋惜之情,这显得很有气势,收到了“寓教于审”的效果。
裁判文书的改革是我们现在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裁判文书改革仍然以西方的裁判文书为改革的理想蓝本。改革的重点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裁判文书中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固然是我国裁判文书所十分缺乏的。“法官后语”现象的出现是我国法官自发的一种改革,我们或许可以将“法官后语”作为裁判文书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从而实现我国现行判决书模式的重构。我国判决书可以将严谨的法律推理与丰富的情感诉求结合起来,这样的判决书就可以将法理与情理有机底融合在一起。
以往人们对“法官后语”讨论主要关注的是它跟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关系,而没有把“法官后语”当作一个独立的语篇来研究。所以出现了法学界多数学者反对“法官后语”的主张。如果我们将“法官后语”放在语用学“目的原则”的视角下来考察的话,那么我们看到的是另外一幅图景。“法官后语”跟判决书的正文的目的有着根本的不同,“法官后语”的目的在于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评价,而正文的目的在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评价。目的的不一致要求“法官后语”与正文分开,而不是将“法官后语”的内容写进判决书的正文当中。此外,“法官后语”的特定目的使得它获得了独立的语篇地位,总目的与子目的将语篇有机地连贯在一起而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另外,“法官后语”通过多样化的修辞手法实现了它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的目的。总之,从语用学“目的原则”的角度来研究“法官后语”可以为我们当前的裁判文书改革提供许多有益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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