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法律术语研究方法论要

作者:刘红婴




  提 要 法律术语研究需要以法律思维为路径,在法律思维的运作轨迹中发掘术语的生命源头和应用活力;同时,运用共时为主、历时为辅的语言学方法,树立现代术语标准化的意识,法律术语研究的方法体系才能稳固,法律术语的研究才可能科学有效。
  关键词 法律术语 研究方法 法律思维 共时标准化意识
  法律术语本是法的要素之一,是法律语言体系中最具有专业特色和专业意义的部分,蕴含着法律思想的精华。
  研究法律术语,必须在学理上顺通思路,尽可能找到科学有效的途径。
  
  一、法律术语研究的思维路径
  
  法律术语是一种术语,作为术语,常规语言研究者很难进入专业语言的深处探究其本质。如果要系统、有效地探讨一个学科的术语构成及规律,就意味着同时还必须是这一学科的专才。亦即术语学研究包括法律术语研究的首要前提是:以专业思维方式获取相关术语的存在价值,使研究起点确定在有意义的坐标上。
  与所有的专业领域一样,法律有自身的一套独立思维方式,贯穿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行为的过程当中。法律思维是法律领域特定的价值观体系,包括特定的分析事物、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及方法。法律思维指导法律的语言依其规则完成专业的表达,从而构成了专业的表意符号系统。法律术语研究既然是对法律专业领域术语的研究,就要求以法律思维为路径,深入法律表达的符号系统之中而确切解其用意。
  法律思维靠法律术语来整合,法律术语依托法律思维而存在,二者互为依存。要将目前使用的法律术语在术语学层面上及法律语言学层面上研究透彻,法律思维是从原点开始的路径。
  简洁的术语将繁复的法律思维分门别类地承载起来,成为专业思想的存在样态和表述的源泉。如果贴近审视,术语“无罪推定”即为最典型的法律思维的产物。“无罪推定”(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被告人应被推定为无罪)这一指称背后的逻辑构成及价值标准,是程序公正和人权完整原则的体现。如果只从词语组合的前后关系看,并不能显现其表达不确定结果之前一种暂时性状态的特征。换言之,如果不做法律价值观上的解释,便很难在语言指称上成立。
  所以,法律术语的外部指称犹如一扇门,门里面有构造独特的法律思维体系。“法律与道德、政治、经济等社会现象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法律有独立的规范体系,更重要的是法律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即使有独立的规范体系,但如果人们习惯以道德、政治、宗教等其他思维方式来看待与理解法律规范,那么法律规范就不会被认为有任何独立自存的价值,而只会被视为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法治不仅要求有独立的法律思维,而且要求法律思维优先。”“按照法律思维方式进行思考,不只是从法律角度来观察、理解和解决问题,而主要是按照法律的思维规则、推理技术和证成方式来观察、理解和解决问题。”
  一般认为,法律思维的要义在于:合法律性优于合道德性;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形式优于实质;程序优于实体;复杂优于简约;严谨优于标新;谨慎优于断信;过程优于结论;精确优于比喻;逻辑优于修辞,推理优于描述。由此,法律术语也在一种法律思维的规则中存在,而保有着自身的专业属性。
  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因为只有依靠正确的思维活动,包括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才可能形成、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法律技术、法律程序等都是为了配合法律思维的特殊性而生成的。而同时更重要的是,法律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词语。实际上,由词语所表达的概念是所有逻辑思维活动都不可缺少的环节。
  以“辩诉交易”为例。“辩诉交易”在汉语中是近几年的新产生的术语,由美国诉讼制度中的一种做法而来,其英文为"pleabargaining”。主要指在刑事诉讼过程的任何环节,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采用“辩诉交易”的案件,主要考虑社会各方利益的均衡,同时还能节约司法资源,效果非两败俱伤,而是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更大代价的付出。这样的思维路径在专业的范畴里确定了一种特别的指向,使术语的功能不脱离法律应用的框架,并且让我们从司法制度的时代变迁及相互影响中找到术语生息的理由。
  当然,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并没有绝对严格的界限,法律思维可以部分地转化为大众思维。但是,法律思维的整体性构造是牢固的。依照法律思维的习惯审视法律术语,便能进入顺畅的路径当中,了解其存在的价值,进而透析其背后的法律应用理由,从而也就不会感觉它们诘屈聱牙、处处是错。更重要的是,对法律术语的研究方可具有达到“修成正果”境界的基础。
  
  二、共时为主,辅之历时
  
  (一)共时的价值
  法律作为与具体的国体、政体相捆绑的“地方性”的研究对象,要求对其语言的研究必随其特性,首先着眼于共时的存在状态,立足于本位语种,对相应法律体制内的表意符号系统,即“活法律”中的“活语言”进行探讨。这是最基本的,以此再扩展至必需触及的方面。仍以前例“辩诉交易”为切入点,这个术语的汉语研究必须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制的框架当中,但由于它所承载理念的外来背景,研究又应当做不同法系、国家的横向比较;同时,一个术语现时应用状况与它的历史根源、发展流变不可分割,犹如一个人的成长过程,因而语源研究亦十分必要。
  由此,共时研究与历时研究的方法适用于法律术语,就应特别调配,由术语的功用、目的等因素决定方法的跟进,而不是笼统用之。
  共时研究应具备立体的视角,点、面、体兼顾。其一,首先须注重宏观的系统性。国家标准GB/T10112《术语工作·原则和方法》指出,术语学所讨论的概念彼此之间都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相互联系。正是基于这些关系,我们才有可能把一个专业领域的全部概念组成一个概念体系。法律术语的概念体系随法律的发达而不断壮大,依照法学原理及语言学原理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形成一个基本的视界。这当中,术语群落的形成,术语之间的法律生态关系,它们在法律表达上的独特作用,等等问题,皆需做整体的观照。
  既然以“活法律”中的“活语言”为主要审视对象,其现时的社会、政治、科学功用则也会具有伸展性。所以,法律术语延扩的地带也在所审视的视野之中。国家标准GB/T 10112(术语工作·原则和方法》中有关“术语体系间的协调”的部分也提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不同学科间的交叉融汇,导致新概念和新术语的大量出现。跨学科的借用,常在借用后又结合本专业领域的特点加以修改引申。由于文化的差异,不同语种间的翻译也常造成种种语义变化。因此,及时协调相关术语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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