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法律术语研究方法论要

作者:刘红婴

大限度地体现出来。
  术语标准化的意识能够为我们认识术语提供科学观的铺垫,对于研究法律术语,标准化的原则和要求亦能强调术语的专业纯粹性,使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的精髓以术语指称的外在形式构成有规则的表意符号体系。
  
  四、横向比较之视角
  
  中国法律术语的研究应当放在大汉语文化圈中审视,这就必然涉及中国两岸四地乃至国际法汉语表述中的法律术语的对照。由于在各自法制发展的历史中互相借鉴术语的情况较多,横向的研究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成为完整研究的必然组成部分。
  借鉴的正面结果是术语趋同,但趋同的维度受法系和各自地方语言习惯的制约。借鉴的反向结果或不借鉴即各行其是,又造成术语之差异。所有的有关联的同与不同,皆为术语研究观照的对象。同时,法律术语的对比,会产生更多的学术意趣,因为就法律语言整体而言,最值得比较的部分就是词语。正如专家所阐述的,法律的解释首先是从词义出发的,这是法学较古老的方法。如果在某个地方要应用这种解释学方法,那么这种方法里首先是这条原则:词语为先。准确权衡词语对于发达的法学来说,仍然是典型的特征。“在信任保护的观点下,坚持词语及其普遍的一般含义是合情合理的。”“在作法律的解释时,如果词语只有一个意思,禁止作其他的解释,这种高度重视词语一般表现最为清楚。”
  因此,我们可以将对法律术语的横向对比研究视为整体法律语言研究甚至法律文化研究的“开局”,即运用“词语为先”原则。比如海峡两岸的法律语言同源同宗,但大语境不同,法律术语就会同中有异、同异互动。如“事务管辖”与“事物管辖”、“身份讯问”与“人别讯问”、“动物保护法”与“动物保育法”、“宣告判决”与“宣示判决”,义同形异,且多为小异。’
  我国台湾的诉讼法中还有一个核心概念为“言词辩论”。如其《民事诉讼法》确定:“审判长开闭及指挥言词辩论,并宣示法院之裁判。”(第一百九十八条)这里出现的“言词辩论”不是指当事人双方为表明立场而进行的你来我往的辩论,而是指开庭审理的整个过程,即庭审程序。相对于书面程序,“言词辩论”这一术语准确地概括和提示出了法庭审理程序的实质内涵。汉语圈其他的法律制度中没有同义同形术语,但借用“言词”特指诉讼程序当中的话语形式则较为普遍。如“直接言词”,指诉讼参加人尤其是证人直接到庭以话语形式完成相应的行为,在我国大陆的司法界及诉讼法学界应用频率极高,亦为热点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们将横向比较定位在大汉语圈,但这种比较也会延伸至不同语种对应的问题上。如“国家赔偿法”由日语而来,汉语圈各体制中的法律表达均采用。这一延伸内容提示给我们的仍然是术语原则的问题。国家标准CB/T 16785(术语工作·概念与术语的协调)指出:“跨国术语的好处是能促进各种语言群体之间的交流,但它也有可能妨碍一种语言群体内部的交流。术语形式的最后决定权应留给各个语言群体本身。”这里给出的指向还是非常清楚的。
  研究法律术语要避免看似合理实则无效的命题,而需寻找贴近法本质的途径。同时,要在现代术语学的基本原理框范下提炼及把握其要旨。从而找到术语存在的理由、特点和规范。脱离了这样的前提,以普通词汇学规则去审视法律术语,可能会导致使用伪方法或无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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