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东方《细说秦汉》二二、以吏为师


  秦王朝文化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调所谓“以吏为师”。

  “以吏为师”,就是由官吏承担思想文化方面的领导,代替了先前私学繁盛时代的“师”。

  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变化。

  李斯在建议焚书时,曾经说道,过去诸侯并争,所以游学大盛。而现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于一,百姓应当努力投身生产,文人应当学习法令制度。

  他又对于所谓“私学”批评干扰“法教”的情形提出了严厉的指责,以为如此将会导致专制权力在思想文化领域里发生动摇。

  在李斯等人的眼里,“私学”和“法教”,形成了尖锐的文化对立。

  推行焚书令之后,他又提议用行政力量指导文化行为,明确要求:“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以所谓“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取代了原先相当活跃的“私学”,表现出秦政权重“法”而轻“学”的文化价值取向。后来汉代人评价秦政时,对此多有严厉的批判,指出了秦王朝这一文化政策的反文化的实质。

  其实,所谓“以吏为师”,或许也可以理解为并不以简单的“学法令”为限。这一指令所针对的“学”的意义,实际上涵盖了极宽泛的文化范畴。比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裴驷《集解》引述徐广的说法,就指出有的记载并没有“法令”二字,就是说,直接写作:“若欲有学,以吏为师。”

  如果这样的说法能够成立,那末,秦王朝实行的文化统制的严酷,更表现为全方位的思想禁锢了。

  云梦睡虎地发掘出土的秦代简牍文书中,有一篇南郡守腾颁发给本郡各县、道的公告《语书》。在这篇公告中写道:圣王制定法律,用以端正百姓的意识,改造邪戾的性情,清除恶劣的习俗。由于法律不尽完备,百姓中多有伪诈奸巧,以致干扰法令实施的。所有的律令,都是要教导百姓改造邪戾的性情,清除恶劣的习俗,使他们能够成为良善之民。

  《语书》又责备道:现在法律已经齐备,但是仍然有一些官吏民众不予遵守,习俗淫侈放荡的人未能收敛,这将导致主上的大法不能实行,邪恶的风气得以助长。如此,则严重危害国家,也不利于百姓。

  可见,“民心”、“乡俗”等文化形态,是“法度”所“矫端”的对象,而“吏”的作用,确实也是相当突出的。按照《语书》中的说法,即:“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殴(也)。”以为良吏如果明习了法律令,则可以应对任何复杂的行政难题。在秦王朝的价值评定体系中,“法律令”被抬高到万能的地位,“良吏”也被抬高到万能的地位。

  “以吏为师”,宣告了春秋战国时代发生于民间,曾经向历史提供过伟大文化贡献的“私学”终于被取缔。

  于是,政治领导文化,政治规范文化,政治统制文化,政治奴役文化的历史定式开始形成。这一定式对于后来中国文化演进的历程发生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