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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妇女生活 妇女的从属地位(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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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自原始时代,中国人的血液中,妇女就没有占据过自己应有的地位。中国人由阴阳构成的二元世界观,可以追溯到《易经》。孔子曾经对此书作过详细的阐述。尊敬妇女,对女性采取一种温柔态度,这在野蛮时期就是条顿人的特点。然而在中国的早期历史上,却看不到这种对妇女的感情。《诗经》汇集的民歌中,就已经有性不平等的反映: 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 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 这首诗的年代比孔子要早几个世纪。然而,妇女在其彼文明驯化之前并没有遭到束缚。她是随着儒学的发展而一步一步被束缚起来的。 原始的中国社会制度是母系氏族制。这一点很值得注意,因为母权制的某些精神仍一直存在于中国妇女的气质之中。中国妇女从总体上讲比男性稳定,现在即使是在儒家传统控制的家庭中,也有许多是妇女掌权的。母系制在周代就更清楚可见了,当时的家姓都是母姓,男人只有个人的名字,叫“氏”,根据自己的出生地或官职取名。总览《诗经》中所有的民歌,我们看不到任何幽禁妇女的迹象。古代一定是有选择自己配偶的自由的,就像今天广西的土著居民那样。这是一种自然的、原始的选择,但却是自由的选择。《诗经》中有一首诗这样写道: 子惠思我,褰裳涉溱,子不我思,岂无他人?狂童之狂也且! 子惠思我,褰裳涉洧,子不我思,岂无他士?狂童之狂也且! 《诗经》中还有许多妇女与情人私奔的故事。婚姻制度还没有对妇女形成一种像后来那样严重的束缚。在孔子时代,特别是在上层阶级,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多少有如堕落的罗马时代。有儿子与继母、公公与媳妇、姐夫与小姨子之间的乱伦;有人将自己的妻子献给邻国的统治者;也有名为儿子取亲,实为自己娶妾,以及皇后与大臣的通奸,《左传》里有无数这样的例子。一直有根大权力的妇女,在那时的表现很不寻常。魏国的王后让国王把全国最美的男子招来在她的闺房侍候。离婚很容易,离婚者也可以再婚。女子的贞操还不是别人特别关注的问题。 随后,孔子学说兴起,宣扬妇女应紧锁闺房。根据《礼记》,儒家将男女隔离,很快就发展到甚至不允许离婚的姐妹与其兄弟同桌吃饭的地步。在具体实践中,这些“礼”究竟被遵守到什么程度,我们不得而知。根据儒家的哲学观点,这种对妇女的隔离与幽禁并不难理解。儒家学说强调人有高低贵贱之分,承认社会统治者的权力,主张劳动的分工。男子主外,女子主内。它鼓励妇女做有女子气质的妇女,自然就教育她们遵守一些女性的道德,如文静、顺从、优雅、整洁、勤劳、能织布、会烹调、尊敬公公婆婆、友爱丈夫的兄弟、礼遇丈夫的朋友等等所有从男性观点出发,认为是值得提倡的道德。从根本上讲这些道德说教并没有什么错。考虑到自己经济上的从属地位,考虑到自己对习俗的热爱,妇女们便接受了这些说教。她们的本意,或许是想做好人,或许是想取悦于男子。 儒教意识到这种男女的不同有益于社会的和谐,或许在此儒教已经非常接近真理。然后,儒教也给予妻子与丈夫差不多“平等”的地位,但妻子地位多少低于丈夫,不过仍是平等的配偶,正如道教中代表阴阳的两条鱼,相辅相成。儒家也给予母亲一个在家里受尊敬的地位。从最好处去解释儒教精神,这里,男女的不同并不意味着对妇女的束缚,而是意味着关系的和谐。那些能控制自己丈夫的妇女都知道,这种性的安排是她们获得权力的最好最有效的武器;而那些不能控制自己丈夫的妇女则无力提出(并解决)任何妇女问题。 这就是儒家在受到后期男性学者影响之前对妇女及妇女的社会地位所采取的态度。这时儒家还没有形成后期那种非常自私的态度。但是,妇女低一级的观念已经有了,一个罪恶昭彰的实例是规定丈夫在妻子去世之后只要服丧一年,而妻子在丈夫死后却要服丧三年;一般人在自己的父母死后要守孝三年,然而如果妻子自己的父亲去世,而此时公公却在世,那么守孝期只有一年。像恭顺、忠诚这样典型的女性品德,被汉朝的刘向编撰整理为类似女性仪礼的东西,与男性仪礼大相径庭。《女诫》的女作者班昭是“三从四德”的竭力倡导者,“三从”,即妇女未婚从父,婚后从夫,夫死从子。这最后一“从”自然从来也未真正实行过。因为在儒家伦理中,母亲还是有较高地位的。在汉代,妇女为贞洁而死,就已经可以受到公开的敬仰,并为其立“牌坊”,或由皇帝赐予一个什么称号。然而,妇女仍然可以再婚。 在追溯寡妇贞洁的理论发展时,不可以过分注重学术理论。因为中华民族一直是求实的民族。他们嘲笑理论,使其萎缩。实践必定落后于理论。甚至到清代,也仅仅是有官职的文人死后,妻子才会被认为应该守寡。对平常妇女则没有特殊要求。唐代时,大学者韩愈的女儿曾嫁过两次。在唐代的皇家公主中,有22位再婚,4位结过3次婚。但是,由几百年前的汉朝开始的传统也同时在起作用,强调以前所谓男子可以续弦而女子则不能再婚的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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