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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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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 三代之兵,不待择而精,其故何也?出兵于农,有常数而无常人,国有事要,以一家而备一正卒,如斯而已矣。是故老者得以养,疾病者得以为闲。民而役于官者,莫不皆其壮子弟,故其无事而田猎,则未尝发老弱之民;师行而馈粮,则未尝食无用之卒。使之足轻险阻,而手易器械,聪明足以赴旗鼓之节,强锐足以犯死伤之地,干城之众,而人人足以自捍,故杀人少而成功多,费用省而兵卒强。及至后世,兵民既分,兵不得复而为民,于是始有老弱之卒。夫既已募民而为兵,其妻子屋庐,既已托于营伍之中,其姓名既已书于官府之籍,行不得为商,居不得为农,而仰食于官至于衰老而无归,则其道诚不可以弃去,是故无用之卒,虽薄其资粮,而皆廪之终身。凡民之生自二十以上至于衰老,不过四十余年之间;勇锐强力之气,足以犯坚冒刃者,不过二十余年。今廪之终身,则是一卒凡二十年无用而食于官也。自此而推之;养兵十万,则是五万人可去也;屯兵十年,则是五年为无益之费也。今天下募兵至多,往者陕西之役,举籍平民以为兵,加以明道宝元之间,天下旱蝗,次及近岁,青齐之饥与河朔之水灾,民急而为兵者日益众。 举籍而按之,近世以来,募兵之多,无如今日者。然皆老弱不教,不能当古之十五,而衣食之费,百倍于古,此甚非所以长久而不变者也。凡民之为兵者,其类多非良民。方其少壮之时,博奕饮酒,不安于家,而后能捐其身,至其少衰而气沮,盖亦有悔而不复者矣。臣以谓五十以上,愿复而为民者,宜听。自今以往,民之愿为兵者,皆三十以下则收,限以十年,而除其籍。民三十而为兵,十年而复其归,其精力思虑,犹可以养生送死,为终身之计。其应募之日,心知其不出十年,而为十年之计,则除其籍而不怨。以无用之兵终身坐食之费而为重募,则应者必众,如此县官常无老弱之兵,而民之不任战者,不至于无罪而死。 彼皆知其不过十年而复为平民,则自爱其身而重犯法,不至于叫呼无赖以自弃于凶人。今夫天下之患,在于民不知兵,故兵常骄悍而民常怯,盗贼攻之而不能御,戎狄掠之而不能抗。今使民得更代而为兵,兵得复还而为民,则天下之知兵者众,而盗贼戎狄将有所忌。 读此则当时养兵之积弊,其万不能以不革也明矣。 则范欧苏诸公所建议者,乃即荆公后此所实行者也。 而其必有待于荆公者何也?则甚矣言之易而行之难,天下大业,终非坐论者之所能了也。夫仁宗固优柔之主,不可以语于大计矣。若夫神宗则英断天纵,宜若可辅之以行其言。然帝一议及实行,则群臣相率动色,莫敢负此责任矣。其首沮挠者则司马光也,其言曰: 沙汰既多,人情皇惑,大致愁怨,虽国家承平,纪纲素张,此属恟恟,亦无能为。然诏书一下,万一有道路流言,惊动百姓,朝廷欲务省事,复为收还,则顿失威重,向后不复可号令骄兵。若遂推行,则众怨难犯,梁室分魏博之兵,致张彦之乱,此事可鉴者也。 温公此论,殆可为当时反对党之代表矣。问其理由,则不过虑骄兵之不可制,一省之遂激而为变,而务为姑息以养痈而已。使非有荆公,则此举亦以筑室道谋而废耳。当帝与公议省兵也,帝曰:密院以为必有唐建中之变。公对曰:陛下躬行德义,忧勤政事,上下不蔽,必无此理。建中所以致变,以德宗用卢杞之徒而疏陆贽,其不亡者幸也。今但当断自圣心,详立条制,以渐推行。帝意遂决。于是熙宁元年,诏诸路监司察州兵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军者降厢军,不任厢军者免为民。寻又诏拣诸路半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为大分,五十以上愿为民者听之。旧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犹不即许也,至是免为民者甚众,冗兵由是大省。二年,遂诏废并诸军营,陕西马步军营三百二十七,并为二百七十。马军额以三百人,步军以四百人。其后总兵之拨并者,马步军五百四十五营,并为三百五十五,而京师之兵,类皆拨并畿甸诸路及厢军,皆总会畸零,各定以常额。自熙宁至元丰,岁有废并甚众,而增置武卫军,严其训练之法,不数年皆为精兵云。 夫冗兵之当省,当时夫既尽人而知之,然而不敢发难者,谓惧兵之为变也。然以荆公毅然行之,匕鬯不惊,则其所谓可惧者安在?毋亦诸贤惮于兴作,不肯负责任,不肯贾劳怨,宁坐视国家之凋敝,而终不以己之爵位名誉尝试于成败不可知之数也。夫自为计则得矣。但不知国家果何取乎有此大臣也。治平间之兵,凡一百十六万二千,至熙宁,省为五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八。元丰稍有增置,亦仅为六十一万二千二百四十三,盖视前省其半矣。夫以荆公初执政,而能省宫廷费及其他冗费十之四,执政十年,而能次第省冗兵十之五,此其魄力之雄伟果毅,岂复可以测度耶! 而其任事之艰贞劳瘁,亦可以想见矣。夫此二者,皆当时言论家所日日鼓舌以谈之者也。谈之而不能行,荆公行焉,则又从而诋之,其可谓无人心者也。而后之论史者,于此伟绩,熟视若无睹焉,其可谓无目者也。荆公所省之兵,宋史兵志,详胪其废并之迹,以建隆以来之制与熙宁以后之制两两比较,学者欲知其细,可以覆视,今弗具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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